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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自發布的2026年度立法規劃,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已經具有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已有《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單行法的大背景下,這一部專門的“綜合性”人工智能法該何去何從,才能解決廣受詬病的“分不清、管不全、跟不上”的人工智能立法悖論?這既關乎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和調整對象,也關系到人工智能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功能定位。以下提出綜合性人工智能立法需要的“三堅持”,以期在理性探討的基礎上凝聚共識、裨益立法。
堅持“負責任人工智能”的理念定位
中國明確、系統地提出“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原則,首見于2019年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明確提出和諧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隱私、安全可控、共擔責任、開放協作、敏捷治理八項原則。所謂“負責任人工智能”,是關于人工智能應如何研發、部署、使用、評估以及治理的提議或規范性聲明,它由一系列確保人工智能透明、負責和合乎道德的基本原則構成,旨在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使用與民眾的期望值、組織的價值觀以及社會的法律規范相一致。自此之后,“負責任人工智能”這一核心概念正式成為中國人工智能治理的官方話語,成為《數據安全法》等一系列涉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出臺的政策原點。這是一個從戰略規劃到原則確立到法律固化再到全球倡議的層層遞進、不斷完善的系統性工程,是對全球科技倫理一致共識的肯認和接納。
負責任人工智能是“負責任創新”這一科技倫理在人工智能領域的延伸與細化。“負責任創新”并非新概念,其根植于人類關于技術倫理的長期討論之中,是人類社會關于技術倫理的基本共識。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負責任創新”通常是指以符合倫理、可持續理念以及社會價值和期待的方式設計、部署和使用新技術的具體實踐,被學術界描述為“一個透明的互動過程”,通過該過程,“社會參與者與創新者能夠相互響應,以關注創新過程及其產品在倫理可接受性、可持續性以及社會期待方面的表現”,其實質是要求參與新技術開發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均對其開發的技術負責。堅持這一理念,有利于加速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規體系,為護航人工智能良性健康發展、贏得世界人工智能競爭夯實法治之基。
堅持“全要素法律規制”的系統思維
人工智能并非單一的技術,而是包含輸入、轉換、輸出和反饋回路在內的復雜系統。申言之,人工智能須首先從虛擬或現實環境中感知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以數據的形式交由算法處理之后形成包括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各種輸出,這些輸出要么作為一種反饋形成新的數據,再次交由算法處理,以進一步優化輸出,要么直接作用于虛擬或現實的環境,其結果又成為算法處理的新對象。職是之故,數據、網絡、算法及人工智能具體應用場景成為人工智能系統不可或缺的四個要素。網絡既是人工智能訓練數據之源,又是人工智能影響現實環境的媒介,因而是人工智能系統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數據被譽為人工智能的血脈,是人工智能算法用來學習、適應和做出預測的原材料,是人工智能得以處理信息和執行復雜任務的關鍵燃料,因而也是人工智能系統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算法則被譽為人工智能的大腦,是人工智能完成特定任務所必需的各種規則或指令,因而也是人工智能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人工智能具體應用是人工智能影響虛擬或現實環境的具體實踐,其實踐結果以反饋循環的方式影響甚至決定著人工智能性能的優劣,因而也是人工智能系統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人工智能上述四個要素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而是非線性、動態、隨機和反饋的關系,它們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人工智能這一復雜系統。基于復雜性理論中的“蝴蝶效應”,非線性復雜動態系統對初始條件具有高度敏感依賴的特征,動態復雜系統初始條件的任何微小變化均可能引發截然不同、往往是難以預測的長期結果。為此,人工智能法律規制不應遺漏人工智能系統中任何要素,應在將人工智能視為一種動態復雜系統的前提下,對其所有構成要素進行體系化的“全要素規制”。
堅持“劃域而治、各為其主”的功能分野
人工智能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具體定位,既要區別于現有的法律部門,以防制度設計的“疊床架屋”,又要查漏補缺,以防出現“治理真空”。這一目標的實現,離不開人工智能系統致害后果的類型化分析,因為法律是以權利義務配置為手段進行收益分配和風險分攤的制度設計。
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各要素及其模型應用帶來的損害,既有個體損害,也有集體損害,還有社會損害。對于其中的個體損害和集體損害的救濟,現行法律法規要么直接適用,要么經過適度修正和調整適用;對于其中的社會損害,既無法納入傳統私法的救濟范疇,也無法納入按領域救濟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法之中。有鑒于此,人工智能法應定位在社會損害的救濟與預防之上,從而既區別于民法、行政法等私益救濟法,也區別于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按領域劃分的經濟法部門。
社會損害救濟與預防的困境之一在于,作為受害人的社會公眾因其理性經濟人本性而天然具有“搭便車”的傾向,由此容易造成社會損害救濟與預防中的“公地悲劇”。因此,解決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問題,應成為人工智能法的主要目標追求。這樣一來,在“劃域而治、各為其主”的一國法律體系中,人工智能法既有別于傳統私法,從而有效避免了制度設計的“疊床架屋”,又具有查漏補缺之功,有效地避免了人工智能的“治理真空”。
總的來說,人工智能帶來的挑戰是全球性的,其治理關系到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有義務、有責任為應對這些共同挑戰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這不僅是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應然擔當,還是展現國家軟實力和國際形象的重要機遇,更是贏得全球尊重、引領未來發展的高瞻遠矚之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院長、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王博
新媒體編輯: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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