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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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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艷梅:大家好,歡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課程,我是曹艷梅。今天我們有幸邀請到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陸瑋法官,來與我們一起探討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之訴的相關司法審查規則。歡迎陸法官。
陸瑋:曹法官好,大家好。
曹艷梅:近年來,離婚雙方利用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轉移至配偶一方,規避個人債務清償的“逃債”行為,在我們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而離婚協議因其兼具身份關系解除與財產分割的雙重屬性,在性質上具有特殊性,這亦使債權人主張撤銷權面臨諸多法律適用上的疑難與爭議。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于2025年2月1日施行,離婚財產分割條款的合理性審查機制也日趨完善,債權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條款的撤銷權行使路徑亦趨于明晰。
陸瑋:是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38條或者第539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在司法實務中,債權人如何行使對債務人離婚協議的撤銷權呢?
曹艷梅:接下來,我將與陸法官一起探討當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的幾個熱點及典型問題。
我們今天的討論主要分為三大部分:?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之訴審判理念的構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之實體要件的審查,該部分我們討論三個實體審查問題;?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程序方面的審查,該部分我們討論四個程序審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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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艷梅:在探討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案件的實體審查規則和程序規則之前,陸法官,我們先來總結一下我們在審理這類案件的審判理念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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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瑋:好的,那么跟審理其他家事案件相比,我認為審理這類案件最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審判理念。第一個是婚姻自由與債權保護之間的價值平衡;第二個是家事審判與商事審判之間的理念協調。具體來說,就第一個理念而言,在這類案件當中,常常會出現婚姻自由作為基本人權,與債權作為核心財產權之間的沖突,這也是司法實踐當中面臨的首要難題。那么,由于離婚財產分割具有身份屬性,因此,司法干預需審慎。司法機關應充分尊重離婚協議中關于身份關系解除、子女撫養等純人身屬性的約定,堅持謙抑性原則,不輕易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
曹艷梅:同意陸法官的觀點。但是呢,當夫妻之間財產分割明顯失衡,構成非對價給付,且與身份關系的處理缺乏合理關聯時,即進入《民法典》第538條債權人撤銷權的評價范圍,需要對惡意逃債行為進行規制。當然,我們還應注意,撤銷范圍以債權額為限,不影響離婚協議中身份條款及其他合理財產安排。通過對債務人財產分割約定公平性的審查,在維護婚姻自治與保障債權安全之間尋求實質性平衡。
陸瑋:確實如此。我們再來看第二個審判理念,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求法官同時具備家事審判的“人本關懷”與商事審判的“效率與安全”思維。也就是說,需要綜合運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合同編規則。具體來看,家事審判注重關系的修復、隱私的保護、情感方面的考量及對弱者一方權益的傾斜保護,同時也關注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性、家務勞動的價值等因素。而商事審判則更為側重于撤銷權行使的法定要件,防范虛假債務,強調的是交易安全、合同嚴守、外觀主義和規則自治,追求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曹艷梅:非常贊同陸法官的觀點。的確,在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案件中,應注意兩種審判理念的協調,避免直接套用商事審判中嚴格的“無對價即撤銷”規則,也避免完全采用家事審判的寬容視角,導致縱容惡意逃債、損害市場信用的行為。
陸瑋:是的,還有一個要注意的地方,就是,當被申請撤銷的離婚協議約定了未成年人利益時,審查標準則應當更為嚴格,因為,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是一條必須優先固守的價值底線。具體來說,一方面要注意審查財產分割條款是否直接服務于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撫養、教育、醫療等未來需求,對此應給予極高的尊重;另一方面,還要評估如果撤銷,會對未成年人生活連續性和安全感造成多大程度的破壞。通過正向與反向兩個角度的審查,以體現司法在保護交易安排這一普遍價值時,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和特殊照顧。
曹艷梅:是的,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我們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但是,仍需要區分“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處分財產”與“以子女之名行逃債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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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債務人王某與妻子李某離婚時約定李某向王某支付夫妻共同財產折價款180萬元,王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王小某撫養費180萬元。后雙方離婚后,債權人辛某提出債權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王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180萬元撫養費的條款。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撫養費的權利主體為未成年人王小某,該權利具有人身屬性,王某和李某用撫養費抵消夫妻共同財產折價款,不符合抵銷權行使的權利義務主體一致的條件,也不利于被監護人權益的增加。?王某系生效判決確定負有高額債務的被執行人,王某明知辛某對其享有的債權尚未清償完畢,離婚時約定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明顯降低了其履行債務的能力。陸法官,您怎么看?
陸瑋:是的,我在這里也注意到,雙方還約定了一個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這個點其實也是值得審查的。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且撫養費的金額及負擔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在本案中,男方王某負債且未能清償完畢的情況下,其與李某協商采取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于抵銷李某支付其的財產折價款,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辛某的利益。且抵銷的撫養費數額遠超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基本需求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所以我覺得,應當支持辛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當中撫養費條款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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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艷梅:是的,這個案件最后也是這么判決的。陸法官,下面我們來討論第二部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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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需要審查的實體要件:時間要件。債權是否形成于離婚協議簽訂之前。審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應注重審查夫或妻一方應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前即已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并負擔債務清償的義務。若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方案顯著不利于負債一方,則應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通過解除婚姻關系外衣實現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意圖。
陸瑋:是的,這個時候,如果離婚協議的約定顯著削弱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那么就需要強化對債務人和相對人逃債動機的推定。另外,還應注意的是,債權形成時間并非生效判決確認的時間,而是債權人與夫或妻一方的債務人依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債權形成時間。
曹艷梅:的確如此。下面我們來看第二個需要審查的實體要件:離婚協議是否對債權人的債權構成詐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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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安排往往與子女撫養、家務勞動補償、離婚過錯賠償等身份利益交織。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無償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共同財產時,到底是離婚時的“情感補償”,還是對財產的“詐害處分”,界限在哪里?這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陸法官也跟我一樣,深有體會吧?
陸瑋:是的。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債務人離婚協議的審查,要參照《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進行,這些標準包括:誠信原則、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離婚經濟補償、離婚幫助、離婚損害賠償等等,這些標準本身就是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時據以多分財產的依據,如果協議中的財產安排明顯超過上述標準,一般來說,就可以初步認定有詐害債權的嫌疑。
曹艷梅:同意陸法官的意見。審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有時可能需要有穿透式思維,不僅看離婚協議的文本,更要綜合審查離婚動機、財產分割的談判過程、雙方的經濟能力變化、離婚后的財產流向和債務承擔等因素,去揭示表面身份關系變動下的財產流轉實質。我有搜索過相關判例,在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的案件中,法院審查后大都認為,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雖不均衡,但債務人仍有其他足額財產清償,或者離婚協議涉及子女撫養、家務補償、離婚賠償等合理考量,并非無償轉讓或不合理低價轉讓等等,不構成對債權人債權的詐害。
陸瑋:的確是這樣。下面我們來看第三個實體要件: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內容是否影響了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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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求我們審查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否達到嚴重程度,具體來說,可以通過對比債務人離婚前后財產狀況,來判斷其償債能力是否顯著下降。如果財產分割明顯失衡,而且也無法用家庭貢獻或情感補償等因素合理解釋時,那么就要警惕了,背后可能就存在逃債的意圖。
曹艷梅:是的陸法官,在存在對外債務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分割方案導致利益失衡,無法用正常的家庭法邏輯解釋,唯一的合理解釋就是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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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債權人湯某起訴撤銷債務人陳某與前妻趙某于2023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撤銷陳某將其房產份額的50%贈與趙某的行為,將房產恢復登記至陳某、趙某共同共有。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趙某離婚協議約定了陳某取得三輛汽車和對外投資項目的債權債務,雙方對房產份額的處分基于多方因素考量的結果,難以認定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湯某造成損害。
湯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離婚協議約定陳某取得車輛和投資項目,但該投資項目的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雙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離婚時投資的公司股權尚有實際價值,因此,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明顯不合理,放棄房產份額使得陳某的責任財產非正常減少,陳某受益,債權人受損。故二審改判支持了湯某的撤銷訴情。
陸瑋:是的,這個案子其實就是透過形式上的分割平衡,看到了背后實質上是分配失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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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艷梅:是的,我們法官的審查職責可謂重大。陸法官,下面我們來談談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訴訟的程序方面的審查規則。
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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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權人而言,債權應當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系產生。有一些駁回債權人起訴的案件中,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不享有民事債權主體資格,涉及到刑民交叉的處理問題。
陸瑋:是的,其實,債權人主體資格審查起來,爭議相對比較小。實踐中,法院裁定駁回債權人起訴的情形,主要問題出在債務人的確定上,比如說,債權尚未依法確認,債務人主體資格不明確;再比如,債務人的財產被司法查封了,但還沒有確權等等。
曹艷梅:是的陸法官。各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目前已經沒有爭議了,根據《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和債務人的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至于撤銷財產的其他共有人,往往在案件中被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個程序方面的裁判規則就是:原告訴請的確定。陸法官,你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這一點有些什么樣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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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瑋:我的體會主要是,這類案件原告訴訟請求比較多樣,比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確認相關財產處分行為無效、請求恢復財產狀況或者判令受益方承擔清償責任,甚至責令債務人和配偶承擔訴訟必要費用等等,這就導致請求權基礎不太好確認。事實上,這些訴請背后涉及的法律基礎是不一樣的,可能同時牽扯到《民法典》好幾個編,好多個法律規定。如果請求權基礎混同在一起或者選擇不當,往往就會導致審理焦點分散,那么,這時候法官就需要在庭審中給當事人予以釋明,并引導他們明確主張所依據的核心法律規范是什么,否則就容易造成裁判依據模糊不清。
曹艷梅:的確如此。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涉及到關聯和衍生糾紛的審查,比如債權人撤銷之訴與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代位權糾紛、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第三人撤銷之訴、確認夫妻共同債務之訴等等交叉或合并審查。司法實踐中考量時應遵循基礎法律關系先行原則,對當事人確認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必要審查,首先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并審理條件,其次尊重債權人的程序選擇權,通過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對是否合并審理作出正確的判斷,避免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態作出矛盾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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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債權人A向法院起訴撤銷債務人B與妻子C離婚協議中關于B無償將共同房產份額轉讓給C的條款,同時訴請確認債務為BC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C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經審查,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有效,B的責任財產可以清償A的債權,債權人撤銷權不能成立。而對于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請,法院認為,兩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及責任構成要件,不宜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合并審理。于是法院判決駁回了A的訴訟請求。
陸瑋:同意法院的判決。雖然現行法律允許復合型訴訟,但在這個案件中,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前提是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而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前提是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兩條訴訟路徑在法律邏輯上是相互排斥的,不應該放在同一個案件里同時主張。
曹艷梅:下面我們來看第三個程序裁判規則:除斥期間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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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1條明確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而對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審查往往是最具有爭議的部分,尤其是對于離婚協議這類具有高度隱私的行為。
陸瑋:沒錯,司法實踐中,對于“知道”的認定,通常要靠債權人自己拿出證據,比如說,通過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去查詢債務人財產時,發現他名下的財產已經因為離婚被轉移了,而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債權人獲知該事實的時間點。而對于“應當知道”的推定,我們在審查時就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了,比如債務人與配偶離婚的時間節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緊密度、被轉移財產有沒有被公示、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積極程度等等因素。
曹艷梅:是的,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應當以債權人知道離婚協議分割條款具體內容的時間為準,如果債權人僅知曉債務人離婚而不清楚財產分割條款的具體內容的,不應認定為應當知道撤銷事由。還有一個最長除斥期五年,這個審查起來爭議不大。我之前遇到一個案件,債權人2024年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2017年債務人的離婚協議,法院以超過最長除斥期間為由,判決駁回了債權人全部訴訟請求。
陸瑋:的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能超過五年最長除斥期間。曹法官,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還遇到過一個問題,訴訟費的計算和收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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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訴訟費的收取存在兩種收費模式:一種認為這類案件本質上屬于形成權糾紛,按件收費比較合理,比如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簡易程序還能減半收取,只要40元。另一種則認為屬于財產類案件,所以按財產標的額比例來收取。那么,收費模式的不統一,就可能導致同類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訴訟成本差異顯著,可能會影響債權人啟動訴訟的意愿。
曹艷梅:的確如此,我梳理過近幾年上海各級法院的一些判例,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還有的法院收取50元訴訟費的,訴訟費收費標準不一。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25年12月10日在法答網上進行了明確回復:債權人撤銷權之訴雖為形成之訴,但具有財產內容,屬于財產案件,應以債權人主張撤銷債務人行為所指向的財產金額或份額為基數,按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受理費。我個人也同意這種觀點。
陸瑋:是這樣的,我個人也覺得按財產類按件收取訴訟費比較合理。
曹艷梅:好了,最后我們總結一下。今天我們探討了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之訴的幾個典型問題。包括審判理念的構建、撤銷權行使的實體要件以及程序方面的幾個裁判規則。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裁判應嚴格遵循撤銷權法定要件,同時尊重離婚協議的高度身份屬性,根據案件不同情況綜合判斷,以實現《民法典》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在家事領域的妥善落地。
好了,今天我們的對談到此結束,謝謝陸法官的參與!
陸瑋:謝謝曹法官,也感謝一中院的邀請!
曹艷梅:謝謝大家的關注,我們下期再見。
陸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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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拍攝、剪輯:龔史偉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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