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即將來臨之際,為縱深推進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嚴厲打擊新型毒品違法犯罪,守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筑牢社會平安防線,郁南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托涉毒典型案件開展以案釋法,以司法審判的懲戒力度震懾各類涉毒不法行為,引導群眾認清新型毒品危害,營造全民防毒、拒毒、禁毒的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一
看似普通“沖劑”、“膠囊”,實為致命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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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酒吧兜售“上頭電子煙”男子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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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警示
新型毒品善于“偽裝隱身”,擦亮雙眼遠離陷阱
新型毒品不斷變換外衣,藏身于奶茶、電子煙、膠囊等日常用品中,但新型毒品萬變不離其“毒”,偽裝得再精致,違法危害的本質不會改變。廣大市民需提高警惕,堅決拒絕陌生人提供的不明零食、飲品、電子煙,發現涉毒線索及時舉報,自覺遠離毒品侵害,筑牢全民禁毒防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供稿:郁南法院
制圖:研究室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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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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