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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立法與治理:聚焦生態環境法典】
1.生態環境法典總分結構的體系化解釋
吳凱杰(1)
2.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方式的類型分析及其解釋路徑
陳海嵩、霍天澤(15)
3.法典框架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體系詮釋與地方立法因應
俞金香(35)
4.法典化背景下獨立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
李摯萍(49)
【對話:聚焦智能體的法律挑戰】
5.從輸出風險到行動風險: 智能體治理體系的重構
洪延青(65)
6.智能體的技術機理、法律風險與制度回應
李朝卓(76)
7.智能體對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原則的挑戰及其因應
付新華(87)
8.智能體、技術性失業及其勞動法應對
——基于時差歸因與資本歸因的分析框架
閻天(95)
9.智能體監管的三重困境及其應對
——基于特性導向的監管新范式
李強治(103)
【數字法治】
10.編輯控制視角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認定
吳峻(115)
【司法制度】
11.行政性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參照適用
劉濤(129)
【立法人訪談】
12.深耕深圳經濟特區立法試驗田二十年回眸
——曾穗生訪談錄
曾穗生、呂萬(148)
【立法與治理:聚焦生態環境法典】
1.生態環境法典總分結構的體系化解釋
作者:吳凱杰(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的實施需要妥當解釋法典體系的總分結構。總分結構的本質是多重的規范層次,在生態環境法典中表現為總則編的規范提煉、分則各編內部的規范分層,以及法律責任編與其他編的規范協同。法典編纂已在總則編提煉基本原則與制度條款,法典實施需明確基本原則條款對復數分則領域的適用性,區別對待基本制度條款在特定分則領域的適用性。法典編纂已在分則各編內部實現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的分層,法典實施對各編原則條款的解釋需契合其調整目標與對象,對各編制度條款的解釋需區分其適用對象與范圍。法典編纂已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取得對外協同其他編、對內協同多元責任的成果,法典實施需明確特定法律責任條款的規范層次,協同不同層次的生態環境法律責任規范,以及協同生態環境損害訴訟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規范。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總分結構;總則;提取公因式;體系化解釋
2.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方式的類型分析及其解釋路徑
作者:陳海嵩、霍天澤(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邁入法典化新階段,相應地,學術研究的核心議題須由立法論轉向解釋論。解釋論的邏輯起點,在于對法典具體編纂方式及條文形成過程的體系性認知。本文以全部1242個生態環境法典條文為對象,逐條拆解為2397個規范單元,通過實證統計與文本比對,識別出3702處編纂方式操作,歸納為平移、歸并、提煉、擴充、新增、改寫六種方式,并以法意是否改變為核心標準,將其區分為“法意不變類”與“法意改變類”兩大類型。在此基礎上,形成“編纂方式識別—立法意圖判定—解釋方法匹配”的解釋路徑框架,對不同編纂方式所塑造的規范形態分別匹配解釋方法與論證重心,同時回應組合型編纂方式下的解釋協調難題。編纂方式的類型化分析,作為連接立法技術與法律適用的中介環節,為生態環境法典的體系性解釋與教義學建構提供了方法論支撐。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方式;類型分析;法律適用;法教義學
3.法典框架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體系詮釋與地方立法因應
作者:俞金香(甘肅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生態環境法典》將其確立為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法典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從“三線一單”的十年政策實踐升格為國家法律,構建了全球首個全域覆蓋、清單準入、動態更新的法定空間治理體系。但該規定主要側重于原則確立與宏觀指引,作為一項“空間落地型”制度,其生命力在于實施,而實施的關鍵在于地方立法承接。基于法典的制度定位與規范分析,地方立法應立足“因應”而非“復制”的邏輯,在細化“三線”目標的法律轉化程序、準入清單的精準化與類型化、動態調整程序法治化、健全多元主體協同共治機制、數字賦能的信息平臺建設等五個方面有所作為。廈門、海南等地的最新立法探索提供了有益鏡鑒。未來地方立法應當通過實施性立法的具體制度設計,將法典的框架性規定轉化為基層治理的可操作規則,從而真正釋放“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制度效能。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三線一單”;地方立法;制度實施
4.法典化背景下獨立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
作者:李摯萍[中山大學法學院,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
內容提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救濟實踐中存在權利主體缺位、權責不落實、權益欠保障等問題,其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法律制度權利主體配置模糊、救濟對象靶向不明、救濟程序分散不統一等。為充分保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建立獨立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制度為時代所急需。《生態環境法典》第38條為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原則性的依據,但其具體內容仍然需要在自然資源單行法等立法中加以明確。應當根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精神,明確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權益主體的專屬性、權益客體的獨立性和特定性、權益保護程序的專用性。該制度具有公法、私法雙重屬性,建構其法律規范體系應以民事基本法律為基礎,以生態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公法為支柱。其程序的設計則要體現行政先行、兼顧效率、反映公益保護面向等特點。
關鍵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獨立機制;法律規范
【對話:聚焦智能體的法律挑戰】
5.從輸出風險到行動風險: 智能體治理體系的重構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正由文本生成轉向具備操作能力的智能體應用,風險重心也由模型輸出內容轉向系統所獲得的行動權限。在智能體場景中,決定現實損害的關鍵不再是模型本身的抽象安全性,而是工具權限、會話隔離、執行審批等部署層的架構配置。以OpenClaw的技術架構為例,其控制平面與策略表面清晰揭示了這一結構性變化。而以基礎模型為中心的規制路徑,在規范對象、責任主體和證據規則上均存在明顯錯位,難以充分覆蓋智能體的行動風險。因此,智能體治理的核心規制對象應當從“模型能力”進一步轉向“權限邊界”,并以部署者為首要合規義務人,將能力清單、最小權限、默認隔離、宿主與插件審查、高危動作的人類審批以及可審計日志等安全工程機制,法定化為部署義務的基本內容。與之相應,責任制度也應作出調整,即在責任主體上由上游模型提供者向下游部署者適度傾斜,在證據規則上由單一的聊天記錄擴展至涵蓋工具調用明細、權限策略、隔離配置、審批記錄與配置變更的“審計資料包”,如此方能真正回應智能體行動風險的生成機制。
關鍵詞:AI智能體;權限邊界;部署者責任;控制平面;OpenClaw
6.智能體的技術機理、法律風險與制度回應
作者:李朝卓(北京郵電大學)
內容提要:以 OpenClaw 為代表的高權限智能體,正在推動人工智能從內容生成工具向任務執行系統轉變。與傳統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圍繞文本、圖像等內容輸出產生法律風險不同,此類智能體能夠通過文件讀寫、系統命令執行、API 調用和多平臺接入等方式直接介入現實任務流程,由此引發數據處理邊界模糊、自動執行行為失控、插件化生態能力擴張以及多主體責任分配困難等新型法律問題。高權限智能體的核心風險并不在于其生成內容本身,而在于其被賦予的現實行動能力及由此形成的過程控制風險。現有以內容治理為中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規制框架,難以充分回應權限配置、行為歸屬、運行審計和責任分擔等問題。對此,應以最小必要原則為基礎來構建權限分級機制,對高風險操作引入人工復核與二次確認,并通過數據分類分級、工作區隔離和日志審計等制度安排,實現對高權限智能體運行過程的可識別、可控制與可追責治理。
關鍵詞:“龍蝦”智能體;高權限智能體;權限治理;法律責任;智能體監管
7.智能體對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原則的挑戰及其因應
作者:付新華(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數據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智能體的自主規劃與工具調用能力使個人信息處理從傳統互聯網中的單次、確定性操作,演變為動態、延展的鏈路式處理,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原則構成適用挑戰。這些挑戰并非全然新生,而是既有問題在智能體技術架構下的性質升級。具體而言,知情同意原則的同意對象由具體處理行為轉變為待拆解的最終目標,導致同意對象泛化、自愿要件松動與知情基礎弱化;最小必要原則遭遇必要目的變動、必要范圍擴張與必要性判斷困境;公開透明原則陷入處理過程隱蔽化、處理邏輯黑箱化與處理痕跡離散化。為紓解以上問題,亟須調整其在智能體場景下的適用,使其價值內核在技術變遷中得以延續:建立動態同意機制,形成預設授權與關鍵節點二次確認的新型同意結構;實行全鏈路最小必要約束,確立初始目的限定與最小權限訪問控制;調整透明標準,引入可調閱的處理狀態查詢入口,并提供運行狀態可視化等功能。經由上述調適,為智能體場景下個人信息保護的適應性演進提供可行進路。
關鍵詞:智能體;個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則;最小必要原則;公開透明原則
8.智能體、技術性失業及其勞動法應對
——基于時差歸因與資本歸因的分析框架
作者:閻天(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OpenClaw為代表的智能體的推廣帶來了技術性失業的風險,亟須勞動法加以應對。對于此種失業的成因有兩派看法:時差歸因派認為,新技術既創造又消滅崗位,出現失業的原因是創造與消滅的進程不同步。他們主張運用提高“機器換人”的企業成本等手段延緩崗位的消滅,以及為失業者創設“崗位轉換緩沖期”等。資本歸因派則認為,技術性失業是資本維持對勞動壓迫的手段。邏輯的推論是可以在分配層面節制資本,建立全民基本收入制度,將數據勞動、情緒勞動和照護勞動納入按勞分配的范圍。針對智能體對勞動力市場的沖擊,時差歸因派的方案效果成疑,而資本歸因派的對策顯露出實踐價值。
關鍵詞:智能體;技術性失業;全民基本收入 數據勞動
9.智能體監管的三重困境及其應對
——基于特性導向的監管新范式
作者:李強治(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
內容提要:2026年以來,以OpenClaw為代表的智能體從開源社區快速走向大眾視野,成為“兩會”熱議的現象級技術。與此同時,豆包手機引發的雙重授權爭議、Hermes Agent自進化帶來的不確定性憂慮等,揭示出智能體正在突破傳統監管邊界,催生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戰。智能體已從被動工具演變為具備自主代理能力的“準主體”,導致既有監管框架面臨失靈。本文通過剖析授權困境、可控困境與責任困境三重監管挑戰,梳理全球應對方案的進展與局限,揭示大模型監管體系已難以適應智能體的發展。基于此,以外部權限范圍與自主化程度為分類維度,構建三級監管體系,針對不同類型智能體的特性差異匹配差異化的監管工具,為智能體時代的監管變革提供理論支撐和政策參考。
關鍵詞:智能體;監管框架;授權困境;可控困境;責任困境
【數字法治】
10.編輯控制視角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認定
作者:吳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中國侵權法律制度并未明確將編輯控制作為內容發布者的責任認定依據,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路徑僅圍繞“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規則展開,忽略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發行人法律地位,以致實踐中莫衷一是,造成權利主張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用戶三者利益嚴重失衡,其責任認定邏輯亟須反思。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編輯控制決定第三方信息的呈現方式和范圍,基于編輯控制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就極為必要,而其他法域的經驗及中國法院的實踐為此提供了可能。為此,需要基于編輯控制構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路徑: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實質標準,同時重新構建“避風港”制度,承認其作為信息發行人的信息組織及控制權,并給予責任豁免;完善《民法典》構建的網絡侵權制度,搭筑網絡侵權制度到一般侵權制度的回溯機制,為新技術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關鍵詞:編輯控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規則;避風港;信息發行人
【司法制度】
11.行政性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參照適用
作者:劉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行政性規定并非僅作為行政犯、法定犯的前置規范而被動進入刑法解釋,而是經由概念識別、司法解釋補足與行政認定采納等多種路徑,持續參與個案裁判的形成過程。就實踐形態而言,行政性規定在刑事裁判中的進入,主要表現為基于領域特殊性的直接參照、與司法解釋結合后的合并參照,以及行政機關認定意見經訴訟規則轉化后進入裁判過程三種類型。行政性規定的參照適用,一方面有助于明確規制對象、區分規制目標和限定處罰范圍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刑法體系割裂、規范位階失衡,以及行政執法邏輯與刑事司法路徑的混淆。因而,問題不在于是否一概排斥行政性規定進入刑事司法,而在于如何將其納入程序正當與罪刑法定的框架之中。對此,應當以程序化控制來取代司法機關單方主導的隱性參照,通過允許控辯雙方圍繞參照對象、參照程度和參照理由展開規范性競爭,并要求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就規范位階、規范目的、適用邊界與異議回應作出充分說明,從而實現行政性規定參照適用的規范化、透明化與可控化。
關鍵詞:刑事訴訟;行政性規定;參照適用;規范性競爭;程序化控制
【立法人訪談】
12.深耕深圳經濟特區立法試驗田二十年回眸
——曾穗生訪談錄
被訪談人:曾穗生(原深圳市政府法制辦)
采訪人:呂萬(中山大學《地方立法研究》編輯部)
【被訪談人簡介】曾穗生,中山大學法律系復辦后的首屆本科生。1984年畢業后留校任教,先后在中山大學從事憲法學、行政法研究和教學工作。自1993年起,一直從事深圳地方立法工作,先后任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規處副處長、深圳市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處長、環資法規處處長。兼任第六屆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2010年受到廣東省委“依法治省先進個人”表彰。
《地方立法研究》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創辦并公開發行,由中山大學主管,中山大學、廣東省立法研究所主辦,《地方立法研究》編輯部編輯,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 44-1728/D,國際標準刊號ISSN 2096-2959,創刊于2016年12月4日,為雙月刊,逢單月15日發刊,辦刊關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反映立法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先進實踐經驗,旨在促進立法水平提升,服務法治國家建設。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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