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明真、何順琪律師承辦的一起人身類治安案件塵埃落定。當事人張某因涉嫌與李某發生肢體接觸被李某指認構成猥褻,公安機關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此后,李某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處罰決定,公安機關經重新調查后,再次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仍然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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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歷時近一年,歷經公安調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新調查四輪程序,當事人最終未被認定任何違法責任。兩份“不予處罰決定”,是公安機關對同一事實作出的兩次獨立判斷,也是代理律師在每一輪程序中持續發聲、據法力爭的結果。
本文以代理律師的視角,結合本案辦理經過,淺析人身類治安案件中律師的介入空間與代理路徑。
一、治安調查階段:律師提供幫助
在治安案件調查中,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實踐中,行為人往往面臨一種困境:不知道該說什么、不該說什么,擔心沉默被視為默認,又怕解釋越描越黑。
《治安管理處罰法》雖未明確規定違法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介入調查程序,但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委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在調查階段,律師的價值不在于直接與公安機關溝通,而在于幫助當事人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理性、有效的陳述與申辯—哪些事實必須說明,哪些表述可能被曲解,哪些證據線索應當主動提供,這些都需要專業判斷。
本案經公安機關調查后,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后,最常出現的是以下三種結果:一是行政處罰決定(如拘留、罰款);二是不予處罰決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情節顯著輕微等);三是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理由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這意味著當事人根本不構成違法,而非“情節輕微免予處罰”。該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理由對后續案件的走向起著引導性作用。
二、行政復議階段:第三人“主動出擊”
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后,李某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不服,遂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此時,張某在復議程序中的身份是第三人。
很多當事人有一個誤區:認為行政復議是“告警察”,跟自己沒關系。實際上,復議機關如果采納被侵害人的意見,完全有可能撤銷不予處罰決定、責令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處罰甚至直接變更不予處罰決定。第三人的利益直接受復議結果影響,消極等待等于將命運交由他人博弈。
在此階段,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師在復議階段可以開展以下幾個工作:
1.全面閱卷
行政復議階段的閱卷權是《行政復議法》賦予第三人的重要權利。通過閱卷,代理律師完整獲取了公安機關調查的全部材料,包括詢問筆錄、監控錄像等,為后續代理工作奠定了事實基礎。閱卷是發現證據缺陷、尋找論證突破口的前提,也是律師介入復議程序最有價值的環節之一。
2.提交書面代理意見
查閱卷宗后,代理律師從證據鏈的完整性、被侵害人陳述的合理性、現場監控的客觀印證等角度,論證公安機關的不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復議階段的代理意見,本質上是對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的“二次驗證”——律師需要以獨立的視角審視全案證據,找出支持不予處罰的實體理由,同時回應被侵害人可能提出的質疑。
3.參與復議機關的調查
在某些案件中,申請人可能會向復議機關提出聽證申請,行政復議機構也可以依職權組織聽證。第三人雖不能直接申請聽證,但可以委托律師參與聽證,在聽證中陳述觀點,也可以進行舉證。
最終,區政府作出了維持不予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但這并非終點——李某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三、行政訴訟階段:法庭之上的專業交鋒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作出復議決定的區政府,張某仍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此時訴訟的審理焦點是:公安機關的不予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法院作出了撤銷判決——撤銷不予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但這一結果,并不等同于認定當事人構成違法。法院撤銷的理由,是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而非對違法事實成立與否的實體判斷。
判決之后,公安機關重新調查,經補充取證、重新審查,再次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仍然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構成猥褻。
這一結果說明了一個重要問題:行政訴訟的“勝敗”,不能簡單以判決結果論。法院撤銷不予處罰決定,表面上被侵害人勝訴,但撤銷的如果是指向程序或證據充分性的問題,公安機關完全可以在補正后作出同樣的實體認定。真正決定當事人命運的,不是復議決定或一審判決書上的主文,而是公安機關最終作出的實體認定結論。
四、辦理人身類治安案件的注意要點
通過本案,筆者總結出以下幾個核心要點:
1.證據審查是重中之重
審查案件的核心是證據,尤其要關注:詢問筆錄是否完整?監控錄像是否全面提取?鑒定意見是否客觀?這些直接決定了違法事實能否成立。律師在行政復議階段應當第一時間申請閱卷,對全案證據進行系統性審查,不僅審查證據本身的內容,更要審查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和邏輯鏈條。
2.關注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撤銷不予處罰決定的理由之一就是程序問題。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重點關注公安機關的調查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執法人數是否符合要求、鑒定意見是否依法送達、告知權利是否充分等,都是律師可以提出質疑的切入點。程序合法性不僅是形式要求,更是實體公正的保障。
3.關注行政程序中的“多重救濟”路徑
此類案件可能經歷"公安調查→不予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新調查→再次決定"的多輪程序,甚至在再次決定作出后,又開啟新一輪的訴訟程序。每一輪程序都是律師發揮作用的窗口:復議階段可以申請閱卷、提交代理意見;訴訟階段可以申請出庭發表意見;重新調查階段,當事人有權提交新證據、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五、另一面:被侵害人的救濟路徑
以上是違法嫌疑人視角的分析。但人身類治安案件中的法律武器并非僅屬于一方,被侵害人同樣擁有多重救濟途徑。了解對方可以做什么,恰恰是做好自身防守的前提。
1.申請行政復議
被害人對不予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程序中,被害人可以申請閱卷、提交證據、陳述意見,要求復議機關撤銷不予處罰決定。
2.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行政復議維持了不予處罰決定,被害人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被侵害人可以作為原告,要求法院審查公安機關的不予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中,被害人并非直接要求法院認定對方行為人違法,而是要求法院撤銷不予處罰決定、責令公安機關重新處理。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糾正程序瑕疵后重新調查。
3.刑事自訴路徑
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如強制猥褻罪),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這是比治安處罰更為嚴厲的法律途徑,但也意味著更高的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
六、結語:每一輪程序,都值得認真對待
治安案件看似“小事”,實則關乎公民的名譽與自由。本案兩份"不予處罰決定"的背后,是四輪程序中的持續博弈。對當事人而言,最危險的往往不是某一輪程序中的“敗訴”,而是在某一輪程序中的“缺席”。專業律師的價值,不在于承諾結果,而在于確保當事人在每一輪程序中都不缺席、不沉默、不放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窮盡一切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實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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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市監察法學會會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明真律師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以辦理刑事辯護業務、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業務見長,尤其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領域頗有研究。參與多起貪污賄賂犯罪、企業高管職務侵占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詐騙案、合同詐騙案、高利轉貸案、挪用資金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時在財產刑領域、刑事執行程序、申訴程序、刑民交叉領域也頗有研究,有多起案例為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在《中國商報》《中國律師》等期刊雜志發表專業文章,積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訴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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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順琪,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碩士,專注于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及刑事涉財執行的研究與實務,現已發表二十萬余字研究成果,著有《網絡犯罪案例研究》一書。曾參與辦理多起刑事案件,多次實現有效辯護,為當事人取得不批捕、不起訴、減輕量刑等結果,也為企業提供刑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具有從刑事辯護到企業風控的全鏈條專業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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