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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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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正常解救活動。
犯罪對象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或者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即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多為間接故意,但也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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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
"造成嚴重后果"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結果要件。行為人雖然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在"一、瀆職犯罪案件(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中規定了應予立案的5種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審判實踐中認定"造成嚴重后果"時,上述立案標準可以作為參考。
2.關于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共犯的界限。
行為人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通謀,拒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3.關于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收受賄賂又實施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受賄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應以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和受賄罪實行并罰。【鄢陵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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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適用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
在適用《刑法》第416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鄢陵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鄢陵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鄢陵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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