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試崗女子誣告老板強奸之后,卻僅僅被判道歉而引發(fā)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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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媒體的報道,這里簡化復述一下。
今年1月15日,女子乙某到甲某所在公司試崗,并與建立勞動關系。有意思的是,乙某多次主動提議與公司老板甲某飲酒。17時許
甲某答應乙某在自己辦公室飲酒,飲酒時甲某和乙某分別坐在長桌兩側開始飲酒,其間雙方并無肢體接觸,乙某于18時25分許離開。
老板甲某稱他全程未實施勸酒、強迫飲酒行為,雙方友好交流,乙某表現(xiàn)出自主、清醒狀態(tài),他未實施任何超出正常社交界限的舉動。
強調一下重點,這是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所證實的,即公司老板甲某的辦公室內有視頻監(jiān)控,而且雙方的飲酒是在監(jiān)控之下進行的。
乙某離開的過程,自然更有現(xiàn)場監(jiān)控證實。
然后更有意思的來了,乙某一離開公司,乙某的男朋友就在外面接住了她,然后立即和乙某報警,指控乙某被試崗公司老板甲某下藥,并被老板甲某摸、強奸。
警方調查后,因為有監(jiān)控為證,證實乙某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重點在于,在警方在甲某公司調查之時,乙某專門來到公司內在故意引發(fā)多人圍觀之時公然指控遭到甲某的下藥、強令陪酒、騷擾等,還公然辱罵甲某。
今年3月,甲某將乙某訴至法院,以對自己造成嚴重聲譽毀損、重大經(jīng)濟損失為由要求乙某向他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乙某則提起行政復議,否認誣告陷害。
5月27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某張貼書面致歉信向甲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甲某損失2000元。
這個事兒呢,用刑法學專家蔡雅奇的話來說,是誣告陷害強奸僅僅賠償2000元并道歉就完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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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進一步指出,該案表明誣告的成本簡直太低了,近乎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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韜哥看到該新聞后,第一個想法也是如此,該案的判決結果堪稱是給誣告陷害強奸的搞出一個判例,此后在我國誣告強奸的不僅僅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甚至只需賠償2000元并道歉就完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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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事兒如果放在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那就絕對不可能發(fā)生了。因為只要被調查證實是誣告陷害強奸的,就一定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年以來,僅澳門警方所發(fā)布的通報中,就已經(jīng)大概有近10例了。
有興趣的,可以參閱舊文《澳門警方,又抓了一個誣告強奸的女子》、《20歲港女報警稱遭內地男強奸,結果反被澳門警方逮捕了》。
為什么在內地,誣告陷害強奸的可以犯罪成本這么低呢?低到幾乎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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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公司老板甲某的辦公室內沒有安裝監(jiān)控而導致無法絕對的自證清白,那么會是什么樣的后果呢?
恐怕甲某最起碼得先把牢底坐穿后,還得賠償巨額金錢給乙某才能換來輕判吧。
所以建議調查乙某與其男友之前有無此類操作,如果有的話,那么就更清楚了。
就可能是職業(y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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