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被稅務機關認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其核心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十條相關政策。
簡單說,與收入無關的支出,就是看這筆支出是不是為了生產經營而支付的,而不是看花了錢之后有沒有賺回來。
現實中,最容易被判定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公私不分。這種情況比較典型,也比較常見。比如,報銷老板家人的旅游費、家庭水電費、個人奢侈品等,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車輛在個人名下,無租車協議。直接報銷油費、停車費等費用會被視為與收入無關的支出;而如果簽了協議也只能稅前扣除油費、過路費等,車輛保險、折舊等固定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三是股息紅利、股東個人費用、無商業實質的關聯方費用,比如,替境外股東承擔的預提所得稅、外單位的會議費等,都不能稅前扣除。
四是與經營無關的贊助、非公益性捐贈、稅收滯納金、行政罰款、罰金等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五是憑證抬頭有誤,報銷憑證是員工個人抬頭,比如,個人手機費發票,無法證明用于經營時,不得稅前扣除。
六是發放給離退休人員補貼、福利費、非本企業員工費用、與經營無關的團建、旅游等不得稅前扣除。返聘退休人員的費用除外。
因此,企業在進行匯算清繳時,對于即使有發票,只要與收入無關的支出,都需要做調增處理,不可稅前扣除。對于大額異常費用、個人消費報銷、無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也是稅務機關稽查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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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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