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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發布《南京市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的歸集、使用和管理,保障業主合法權益,推動公共收益管理公開透明、規范有序。
重點內容包括:
1. 明確公共收益定義與歸屬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公共收入扣除合理費用(管理費用、能耗費、法定稅費)后的收益。小區業主是公共收益所有人,業主、業委會、物管會、居(村)民委員會為共同監督人。
2. 納入公共收益管理的經營項目
包括:共有道路或場地停車收益;共有場地、屋頂及外墻、電梯轎廂等投放廣告及開展商業活動收益;共有房屋經營收益;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3. 明確經營管理人與資金管理人
前期物業階段或無業委會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經營管理人和資金管理人。
已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業委會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鼓勵采用經營管理和資金管理分設模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銀行、信托等專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管理.人。
4. 實行專戶存儲,鼓勵使用免費公用專戶
公共收益須開設專門賬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鼓勵業主優先選擇市級物業主管部門開設的免費公用專戶。
開設賬戶時須授權銀行將賬戶信息推送至“陽光物業平臺”,實現數據公開。
5. 公共收益使用范圍
經業主共同決定,公共收益可用于:
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前,70%納入維修資金;成立后,鼓勵不低于50%補充維修資金);
公共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及業主大會、業委會工作經費;
補貼物業費、公攤水電費、系統科技服務費等;
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支出。
不提倡以現金、購物卡等形式直接發放給業主,不得違規向業委會成員發放津貼或變相分配。
6. 使用流程規范化
提交使用方案→業委會審核(超出限額須業主大會表決)→資金管理人撥付→結果公示。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代行職責。
7. 強化監督管理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公共收益審計;業委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須進行離任審計。
公共收益收支須在小區顯著位置、“陽光物業平臺”、業主微信群等線上線下同步公示,線下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業主可對公示信息提出異議,責任人須在7日內答復。
8. 違規查處與聯合懲戒
擅自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未公示或公示失實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挪用公共收益或拒不移交檔案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拒不整改的,記入信用檔案或由街道組織業主大會決議。
關于《南京市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上下滑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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