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明知”的認定與刑事證明標準的獨立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重婚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維持無罪判決,讓一名在離婚訴訟期間與他人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避免了刑事追究。這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要旨在于:民事訴訟中“視為送達”的程序推定,絕不能替代刑事程序中對被告人主觀“明知”的實質性證明;刑事證明標準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而不能停留在民事的“高度蓋然性”。本案由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無罪,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6-1-212-001)。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羅某某與自訴人張某某于2007年登記結婚。2011年8月,羅某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然而,二審的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均通過郵寄送達,并由他人代收。羅某某辯稱,他只收到了一審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從未收到二審撤銷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也不知道重審程序后來按撤訴處理。就在二審裁定作出后、重審程序尚未審結期間,羅某某與他人登記結婚,后又多次離合。自訴人張某某遂以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訴。一審法院判決羅某某無罪,二審法院裁定維持。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它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重婚罪“明知”的認定:必須實際知道,而非“應當知道”。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確知曉自己或對方仍有未解除的婚姻關系。如果行為人基于合理理由相信前婚已經合法終結,就缺乏犯罪故意。本案中,羅某某收到了一審離婚判決書——那是一份蓋著法院公章、寫明“準予離婚”的法律文書,任何一個理性人都會據此認為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他沒有收到后續撤銷判決的裁定書,自訴人也無法證明他實際知悉前婚依然存續。法院明確指出:重婚罪中的“明知”,必須是真實的、具體的知道;不能因為“應當知道”“可能知道”或者“推定知道”,就認定構成故意。這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重婚罪中的精準適用。
二是民事送達推定與刑事實際知悉的徹底切割。
本案最具里程碑意義的裁判要旨在于: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郵寄送達(他人代收)所產生的“視為送達”效力,對刑事程序沒有當然拘束力。從民事訴訟角度看,相關文書“視為”已經送給了羅某某;但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必須證明羅某某“實際收到”或“實際知悉”了那些對婚姻狀態起決定作用的裁定書。兩種證明標準存在質的差異——民事采用“高度蓋然性”,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懷疑”。羅某某辯解稱“我沒收到后續裁定,我以為已經離婚了”,這一解釋符合邏輯、具有合理性,自訴人未能提供任何反證予以排除。法院正是基于這一“合理懷疑”的存在,認定指控不能成立。這一裁判邏輯告訴我們:刑事案件不能直接“拿來”民事上的程序推定,更不能讓程序上的“視為”成為定罪的基礎。
三是刑法謙抑與疑罪從無:存疑時堅決有利于被告人。
在涉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容易受到“民事上已經確認”的影響,不自覺地降低刑事證明門檻。本案的審理法院頂住了這種壓力,嚴格堅守了疑罪從無原則。羅某某已經提出“只收到離婚判決”的合理解釋,自訴人不能證明他實際知悉后續裁定,那么即便他客觀上處于“前婚未解”的狀態,主觀上也缺乏犯罪故意。法院沒有因為“兩次登記結婚”這一表象就輕易入罪,而是穿透形式看主觀,穿透程序看實質。這種審慎態度,體現了刑法作為最后手段的謙抑精神,也保障了公民在復雜的司法程序中不被程序瑕疵所誤傷。
南充中院以專業和擔當,在民事訴訟“視為送達”與刑事證明“排除合理懷疑”之間劃出了一條清晰的界限。這份判決不僅糾正了個案指控,更向所有司法人員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刑事審判絕不能成為民事程序的“自動跟單員”,每一次有罪認定都必須經受最嚴格的證據檢驗。
謝謝!@南充市中人民法院 @四川省蓬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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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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