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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為了圖便利
常會把電動車開進電梯
隨意停放在樓道、門廳
或是搬入屋內充電
殊不知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習慣
背后卻藏著致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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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廣東佛山禪城區某住宅小區2座
發生一起火災
據了解
系該住戶違規在室內
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
導致短路引發火災
房間內部分家具和電器設施被燒毀
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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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撲滅后
派出所工作人員將事主帶走
進行詳細詢問
并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
處以行政拘留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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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
街道消防救援所也約談了物業管理公司
要求加強小區安全巡查管
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近期
已經有多人因此被處罰↓
多人被處罰
廣東深圳
3月28日,廣東深圳市某城中村一房屋突發火情。起火原因系李某在該房內為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引起火災。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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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州
2月7日,廣東廣州市南沙區一住宅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系屋主在不滿足停放要求的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引發火災,已被公安部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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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消普法
違規充電行為
不僅將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置于險境
更已觸碰法律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有相關規定: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過失引起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場所產權人、管理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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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勇提醒大家
要定期檢查電動自行車車況
不違規改裝電池和電氣線路
杜絕電動自行車進樓入室
科學使用、正確停放
才能平安出行,平安歸家
更多相關安全提示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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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消防、綜合網絡
▌編輯:溫婷茹
▌校對:梁楚瀟
▌審核:楊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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