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和丈夫老劉結婚20年,在上海有一套婚后買的房子,只登記在老劉一人名下。去年老劉做生意虧了錢,背著王阿姨把房子以80萬的低價賣給了自己的親弟弟。弟弟付了錢,辦了過戶。半年后王阿姨發現房子沒了,氣得發抖。她來找我問:“這房子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老劉憑什么一個人賣掉?我還能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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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行】能要回來,但必須在發現后1年內起訴。本案中,弟弟是近親屬、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弟弟明知哥哥已婚,構成惡意串通,買賣合同無效,房子應當返還。
【一、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法律怎么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買方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對價、已經辦理過戶,那么買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只能向賣房的配偶索賠。
但是,如果買方不是善意的,買賣合同無效,房子可以追回。
【二、哪些情況屬于“買方非善意”?】
①買方是配偶的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法律對近親屬之間的交易審查更嚴,推定其知道夫妻關系存續。
②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本案市場價150萬,賣80萬,低于70%,明顯不合理。
③買方沒有實際支付對價,或者支付憑證造假。
④買方明知夫妻感情不和、正在鬧離婚,仍然交易。
⑤交易時間發生在債務危機或離婚訴訟期間。
本案王阿姨的丈夫把房子賣給親弟弟,弟弟知道哥哥已婚,價格只有市場價的一半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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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阿姨如何操作?三步走】
①立即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這套房子,防止弟弟再轉賣給外人。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可以買訴訟保全保險,保費幾千元。
②起訴丈夫和弟弟,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判令弟弟配合將房子過戶回丈夫名下。注意訴訟時效: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③如果房子已經被弟弟轉賣給善意的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經過戶,房子追不回來了,只能向丈夫和弟弟索賠房款。
【四、如果房子只登記丈夫一人,王阿姨能阻止他賣房嗎?】
實踐中,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不動產登記中心無法識別是否有共有人,丈夫可以單方辦理過戶。所以預防比事后追更重要。建議夫妻共有房屋盡量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或辦理異議登記。
【五、提醒夫妻:房產登記最好寫兩人名字】
很多夫妻為了省事,只寫一方名字。這給了另一方擅自處分房產的機會。雖然法律保護善意買受人,但如果你能證明買方惡意,房子能追回來。但訴訟成本高、周期長。最省事的辦法:房產證上寫兩人名字,任何一方都無法單獨賣房。
【律師最后說一句】
發現配偶偷偷賣了房子,先查買方是誰。如果是親友、低價、明知已婚,大概率能追回。但必須在1年內起訴,超期就難了。同時,建議夫妻共有房產一定要登記兩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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