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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備受關注。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強該法典的宣傳闡釋,助力法律精神與條文規則的準確理解、統一適用,本報記者前往我國東北、西北、南部、東中部等法院深入采訪,推出“學法典 護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典型案例系列報道融媒體產品,以典型案例帶動生態環境法典學習和審判業務交流。本期報道是打擊用無人機狩獵的生態環境審判典型案例,敬請關注。
導讀:
無人機本是賦能生態保護、生產生活的科技產物,卻因改裝技術門檻低,能輕易完成從“空中助手”到“空中刺客”的轉變。當民用無人機被加裝熱成像儀、金屬箭矢和拋射裝置,搖身變為黑夜中獵殺野生動物的致命利器,技術創新的邊界究竟在哪里?近日,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利用改裝無人機高空墜箭非法狩獵案,依法認定“無人機+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獵手段屬于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并沒收全部作案工具。該判決對利用新型手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依法嚴懲,為無人機的合法使用劃出清晰的法律邊界,向社會傳遞了“新型技術不是違法擋箭牌、生態紅線不可逾越”的鮮明信號。
“學法典 護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典型案例系列報道之一——
用無人機狩獵 撞了生態“紅線”
浙江桐廬縣法院:“空中助手”不是違法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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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劃出歧途 無人機悄然降臨
2025年夏季,一則網絡短視頻吸引了李某的注意。視頻中,操控者利用無人機搭載熱成像儀,在夜色掩護下精準鎖定并獵捕山林中的野豬。這種新穎便捷的“高科技狩獵”方式,在引發網友圍觀與爭論的同時,也讓一直感興趣的李某看到了所謂上手操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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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本案使用無人機。梁心慈 攝
傳統的捕獸夾、獵夾不僅效率低下,且極易被巡護人員發現。為了規避被發現的風險、提升獵捕成功率,李某決定對狩獵手段進行升級換代。他隨即購入了金屬箭矢、拋撒網等一系列零部件。這些看似尋常的普通商品,經其一番組裝與調試,徹底改變了性質。他將無人機的熱成像功能參數進行一番調試,并在下方加裝了具備精準投放功能的拋射裝置,使得一架普通民用無人機,搖身一變成了具備空中搜索、熱源鎖定與遠程打擊能力的“空中狩獵平臺”。經過多次測試,這臺改裝后的無人機已蓄勢待發,靜待獵物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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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本案使用箭矢。梁心慈 攝
夜潛禁獵山林 生靈無處遁形
2025年10月間,李某開始將計劃付諸實施,他的足跡遍布浙江省桐廬縣境內多個明確禁獵的山林區域。為了掩人耳目,李某的作案時間大多選在夜間或凌晨。此時正是野生動物活動的高峰期,而林區巡護力量相對薄弱。每次行動前,李某都會提前踩點,專門挑選視野開闊、林木稀疏的區域作為無人機的起飛點,以確保無人機升空后能夠獲得最大范圍的搜索視野。
在熱成像儀的輔助下,黑夜對李某而言如同白晝。即便獵物隱藏于灌木叢深處,其散發的熱源信號在屏幕上依然無所遁形。每次夜晚出動,通過無人機遙控器屏幕迅速鎖定山林中活動的野生動物,隨著拋射裝置的啟動,金屬箭矢自高空墜落。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內,李某利用這種“空中搜索、空中定位、空中打擊”的一體化作業模式,累計非法獵獲了數只野生動物。這種降維打擊的狩獵方式,使得動物們幾乎喪失了任何躲避與逃脫的可能。
法網擊穿僥幸 新型犯罪終受懲
然而,自以為高明的“科技偽裝”并不能讓李某逃脫法律的制裁。2025年10月底,公安機關經縝密偵查,將李某抓獲歸案。警方在現場查獲了改裝無人機、尚未使用的金屬箭矢和拋撒網等作案工具。面對確鑿無疑的證據,李某對其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查明,桐廬縣全縣行政區域已被依法劃定為禁獵區,李某的全部作案行為也均發生在禁獵期內。經專業機構鑒定,李某所獵獲的野生動物均被列入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其整體價值也已由專家完成評估。同時,根據《桐廬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李某在無人機上加裝的箭矢與拋網等裝置,均屬于該通告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案發后,李某主動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金,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已無法改變,其被判處相應刑罰。
“無人機改裝后,攜帶的金屬箭從數十米高空飛速下墜的狩獵方法,威力極大!這種降維打擊不僅對野生動物造成致命傷害,更對林區作業人員、進山群眾及周邊村民人身安全構成嚴重現實威脅,社會危害性極大……”當庭宣判該案后,承辦法官就地開展以案說法,還結合案件詳細解讀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規定,向旁聽人員發放生態保護倡議書,明確傳遞“生態保護無小事、違法犯罪必追責”理念,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非法狩獵,共同守護林區安全。
目前案件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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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顯著大于傳統手段
傳統狩獵的成功率受制于地形、光線和距離,而無人機搭載熱成像儀后,可在夜間、密林等復雜環境下穿透遮擋精準定位獵物;配合金屬箭矢或獵捕網,能夠在數十米高空實現遠程精確打擊或大面積覆蓋。同時,無人機可長時間、大范圍搜索,其獵殺效率顯著提高。此類新型狩獵方式對公共安全也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利用無人機拋射箭矢從高空無差別下落,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構成直接且現實的威脅。因此,“無人機+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獵方式對野生動物資源及公共安全的侵害程度遠超傳統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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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干警前往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點巡回審判。
利用無人機加裝金屬箭、網具狩獵,屬于使用禁用工具狩獵。《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地槍、毒藥等傳統禁用工具;《桐廬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中明確將弓弩、網具列為禁用工具。上述傳統禁用工具的本質特征在于能高效殺傷野生動物或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利用無人機加裝上述傳統禁用工具,其危害程度遠超傳統禁用工具。據此,“舉輕以明重”,既然危害性相對較小的傳統工具已被禁止,危害性更大的“無人機+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獵手段當然亦在禁止之列。從非法狩獵罪設立的目的考慮,該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公共安全,禁止使用特定工具或方法只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無論技術如何迭代,當某種狩獵方式能夠對法益造成同等或更嚴重的侵害,就應當將其納入“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規制范圍。
利用無人機墜箭進行非法狩獵的行為,將面臨多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方面,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民事責任方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人,須對造成的生態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殺“三有”動物的,應當按照基準價值評估獵獲物價值,并據此承擔相應的生態損害賠償。行政責任方面,無人機搭載箭矢進行高空拋射,屬于未經許可實施的高風險飛行活動,違反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空域管理和飛行安全的規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此類行為明確納入妨害公共安全的范疇,行為人可被處以罰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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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官講解新型非法狩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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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鏈條防控機制
案件雖已審結,但裁判者的思考不應止步于個案。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暴露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當新型科技手段被用于違法犯罪時,傳統的巡護方式與監管體系往往面臨應對遲滯的困境。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出臺,非法狩獵的認定與懲治有了更系統的法律構建。一方面,明確禁止使用破壞性獵捕工具和方法,授權地方政府將無人機搭載拋射裝置等新型狩獵方式納入禁用范圍,堵住技術濫用的漏洞;另一方面,法典秉持“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理念,強化司法與行政執法協同,推動建立全鏈條防控機制,明確生態損害修復責任,能夠從源頭遏制新型非法狩獵行為,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長效法治保障。無人機非法狩獵具有高空作業、遠程操控、人機分離的顯著特點,作案人可在遠離現場的隱蔽處操控設備,使護林員在地面巡查時難以第一時間發現和制止。從發現可疑線索到啟動執法程序之間,客觀存在信息銜接的薄弱環節。
為推動此類新型犯罪的源頭預防,桐廬法院已就該案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向林業、水務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并已收到正式回函答復,雙方共同圍繞構建更嚴密的生態防護體系,明確了四項工作舉措:一是明確將無人機搭載拋射裝置狩獵的行為界定為使用禁用工具,為一線執法提供清晰依據;二是將林區上空無人機異常活動納入護林員日常巡護觀察要點,提升發現能力;三是建立林業與公安部門間的快速通報聯絡機制,確保線索及時移交、高效處置;四是在普法宣傳中增加“禁止使用無人機等新型工具非法狩獵”的警示內容,以案釋法,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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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干警向群眾發放生態保護倡議書和宣傳手冊。
科技應成為人類認識自然、守護自然的有力臂助,而不應淪為戕害生靈、破壞和諧的冰冷利器。本案的判決與相關司法建議,傳遞出一個清晰而堅定的信號:無論技術如何迭代翻新,司法守護綠水青山的決心堅如磐石;無論犯罪手段如何隱蔽精巧,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終將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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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人機飛越法律上空
華東政法大學中國環境犯罪治理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焦艷鵬
當作為低空經濟核心載體的民用無人機被不法分子加裝熱成像儀與金屬箭矢,化身夜色中獵殺野生動物的“空中刺客”,技術創新與法律規制的邊界在一樁非法狩獵案中迎來司法審視。桐廬法院對李某利用改裝無人機實施非法狩獵案的判決,不僅精準打擊了利用新技術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更是在低空經濟作為新質生產力加速布局、生態保護法治體系持續完善的當下,較好回應了技術風險,為推動生態文明多元共治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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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官與公安干警深入密林排查安全隱患。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點,彰顯了刑法在應對新型犯罪規范適用上的動態發展。法院立足非法狩獵罪立法意圖,明確了無人機結合熱成像技術與高空墜箭的危害已遠超傳統禁用工具,并嚴格遵循同類解釋與目的解釋方法,避免了新型危害行為逃脫制裁。既體現了刑事司法對生態法益的從嚴保護,也為刑法教義學應對技術迭代帶來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了新的解釋范本——技術應用形式雖在更新,但只要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法定標準,傳統罪名也可實現有效涵攝,不在新問題的應對上留規則適用的灰色空間。
此判決的另一重價值,在于將低空飛行秩序與公共安全納入了評價范圍。被告人使用未實名登記、未取得飛行許可的改裝無人機高空拋射箭矢,此種行為本質上是對低空管理秩序與公共安全的雙重侵犯。這一評價方式契合當下“發展與安全并重”的低空治理共識。結合2026年5月無人機實名登記、全程可追溯相關規范的落地,本案以個案形式落實了低空領域全流程的監管規則;同時呼應了生態環境法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剛性要求,實現了生態法益與公共安全法益的雙重保護。
從推動生態文明現代治理的深層維度審視,該案還推動非法狩獵行為治理從“個案打擊”向“社會共治”延伸,有助于構建多元協同的生態環境治理格局。利用高科技實施的非法狩獵行為,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單純依靠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難以從根本上遏制,必須構建刑事司法、行政執法、行業監管、社會參與全方位聯動的治理體系。從執法協同上,自然資源、林業、公安、民航等相關部門需打破行業壁壘、強化協作,前移監管關口,從生產、銷售、使用等源頭遏制高科技非法狩獵工具的產銷;從行業規范上,無人機生產企業、銷售商家需健全自律機制,嚴格落實實名登記、飛行報備等制度,主動防范技術濫用風險,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從社會引導上,本案向社會公眾明確傳遞了“技術向善”的理念,引導群眾自覺抵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積極培育共抓生態保護的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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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桐廬森林風景。梁心慈 攝
在科技飛速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推進的當下,這起無人機非法狩獵案以司法裁判明確規則、以典型案例警示社會,既有力震懾了利用新技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也為低空經濟規范發展、生態環境系統治理注入了法治力量,更使人們進一步明晰唯有堅持法治引領、強化協同共治,才能讓科技創新始終在法律框架內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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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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