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處置資產,但實際已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限,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相對人又應盡到何種注意義務?本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5個典型案例,圍繞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效力、公司公章管理的責任等核心問題,提煉裁判規則,為公司及交易相對人提供實務指引。
關鍵詞:職務代理 表見代理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善意相對人
裁判規則概覽
案例解讀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內部免職通知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案件名稱:上海現代中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致和堂藥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4767號
案情簡介:卞化石在現代公司擔任總經理期間,代表現代公司與對方簽訂協議。現代公司主張卞化石已于此前被免去總經理職務,其簽字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協議對其不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卞化石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一直代表現代公司簽署文件。盡管現代公司舉證證明卞化石已于2014年10月24日經現代公司董事會決定免去其總經理職務,但該通知系內部文件,不具有對外效力。即使卞化石實際已不具有代理權,與卞化石簽訂協議的相對方仍有理由相信卞化石有權代表現代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表見代理情形,卞化石的代理行為依然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同時代表雙方簽約的效力
案件名稱:天津市電焊條公司、天津商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796號
案情簡介:侯立尊同時擔任金燕焊接公司、金橋焊材集團的法定代表人,代表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電焊條公司主張該行為構成雙方代理,應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侯立尊作為金橋焊材集團和金燕焊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當然歸屬于公司,并不屬于《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代理行為。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并未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合同、處置公司所持股權作出限制性規定,而金燕焊接公司章程亦未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合同、處置公司所持股權作出權限或程序性限制。故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雙方簽約,不構成雙方代理,協議不因此無效。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為的性質: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
案件名稱:胡葉發、惠州市龍宸實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241號
案情簡介:胡葉發在擔任龍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代表公司與仁合公司簽訂了《房地產開發合作協議書》。后胡葉發以個人名義主張其系該協議項下的實際權利人,要求仁合公司向其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胡葉發在簽約時系龍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簽約行為系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應由被代表的龍宸公司承擔。胡葉發盡管簽約時系持有龍宸公司100%股份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但其代表簽約行為系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應由被代表的龍宸公司承擔。在龍宸公司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胡葉發以個人名義依據協議約定向龍宸公司、仁和公司主張協議項下的權利歸己享有,缺乏相應的請求權基礎。
四、公司公章的管理責任:對內管理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案件名稱:上海順鈺投資有限公司、江蘇中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236號
案情簡介:上海順鈺主張協議書中約定的部分抵扣款項應予扣除,涉及鎮江中住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問題,江蘇中住對印章的管理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關于公章管理問題,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確認了相關協議加蓋公司印章的效力,未因公章管理問題否定協議效力。公司對公章的管理屬于內部治理問題,公章由他人保管并使用,公司對此明知且未提出異議的,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實務指引
面向公司
一、及時公示高管變更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除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外,應及時向重要合作伙伴發出書面通知。內部免職決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公司仍需對原高管的表見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二、嚴格管理公章及授權文件:公章是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重要憑證,應建立公章使用審批制度。公章由他人保管或使用的,應簽署書面委托協議,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公司不得以內部管理不善為由,否定已加蓋公章的法律文件的效力。
三、重大事項應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處置公司重大資產(如股權、不動產)、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無權個人決定。
四、對員工權限作出明確界定:應在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或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員工(尤其是總經理、項目經理等)的職責權限,并對重要合作伙伴進行必要告知。
面向交易相對人
五、審慎核實對方代表權限:與公司進行重大交易時,應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等文件,核實簽約代表的身份和權限。未盡審慎義務導致存在過失的,可能無法主張表見代理。
六、對關聯交易保持警惕:對方代表與交易相對方存在關聯關系時,應進一步核實其是否已獲得公司內部授權,避免因明知越權而無法主張交易有效。
七、關注公司治理結構的公開信息: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主要人員等登記信息,作為判斷對方代表權限的參考依據。
八、保留交易過程證據:應妥善保管合同、轉賬憑證、溝通記錄、授權文件等證據,特別是能夠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材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主張善意相對人身份。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 團隊秉持可視化系統思維與首創的“重大商事訴訟十五步法”,擅長還原復雜交易的商事本質,穿透法律迷霧。作為多家中國建筑20強及世界500強企業的長期法律伙伴,團隊致力于以嚴密的策略方案與頂尖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份商業價值鎖定勝局。
郵箱:qiufumin@jianwei.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