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16,自首、贓款追回、家屬另外賠償、被害人諒解,可以不起訴。
1、郝某某詐騙案,深龍檢刑不訴〔2021〕483號。
2、郝某某,男,32歲,高中文化,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3、2021年5月8日,郝某某在微信名為“推廣群”的群聊里面,看到被害人宋某某在找人幫忙做“挖礦機”的推廣業務。郝某某謊稱自己妻子名下的河北省廊坊市某某有限公司能夠幫忙進行推廣。雙方溝通后,被害人宋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的家中,按照郝某某的要求,給郝某某妻子公司對公賬戶轉賬了10500元。郝某某收到推廣費后,告訴公司技術員王技術,說自己其實沒有能力幫宋某某進行推廣,但又不愿意將推廣費退回。于是,郝某某把這10500元和王技術平分后,直接與宋某某斷絕了聯系。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了10500元贓款。郝某某主動到深圳市龍崗區公安機關自首,他的家屬另外又賠償了宋某某10500元,宋某某隨后出具了諒解書。
4、龍崗區檢察院決定對郝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郝某某實施了詐騙罪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賠償并獲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對郝某某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郝某某也太傻了吧,拿自己老婆公司對公賬戶收錢?回答和感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郝某某有正常人的思維,他就不會去騙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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