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糾紛?還是離婚糾紛?”
赫山區法院靈活辦案,實質性解紛
“法官,我要撤銷這段婚姻,如果不符合條件也請判我們離婚……”在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小王向承辦法官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同時提出撤銷婚姻和離婚兩項訴請。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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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李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兩人在共同產檢過程中,經檢查發現小李患有具有傳染性的性方面疾病,但仍生育一女。生育后,小王難以接受,認為小李婚前故意隱瞞病情,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遂向赫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小王在訴訟中明確提出兩項請求:請求撤銷與小李的婚姻關系;同時提出若撤銷婚姻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則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就相關事宜一并處理。
庭審中,被告小李辯稱,自己并非刻意隱瞞,該項疾病也是在婚后共同產檢時才檢查得知,婚前并不知情,不存在婚前隱瞞的主觀故意。
承辦法官經審理查明,原告小王主張被告小李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小李在結婚登記前已知曉病情并刻意隱瞞,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故對小王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時,法官結合庭審情況及雙方陳述認為,此事已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嚴重隔閡,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在撤銷婚姻的主位訴請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依法對小王要求離婚的備位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處理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孩子撫養及債權債務問題。
本案通過備位訴訟請求實現糾紛一次性實質化解。在婚姻效力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若僅單一主張撤銷婚姻,一旦該訴請未能得到支持,當事人往往需要另行起訴離婚,不僅增加訴累,還容易造成程序空轉。法院依法對備位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是將不同法律關系下的訴求一并納入審理范圍,確保無論婚姻應被撤銷還是應判決離婚,當事人的核心訴求均能得到及時回應,有效避免了重復訴訟、反復維權。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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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何盛琨
2026年第75期之一
總第19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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