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個神奇的案例——《》
從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里,王明(化名)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堅稱與女方系雙方自愿在車內發生性關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前,涉案兩人在車輛后排曾有互相摟抱、親吻及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此外,被害人劉麗(化名)報警稱被強奸,但在收取王明母親30萬元并簽署諒解書后,先后5次向警方稱其系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后又再次改口稱其非自愿,稱此前誤認為“諒解”等同“自愿”。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長圖后有省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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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25年1月26日,河北承德。單身碩士學歷的王某男和同樣單身的劉某女第一次線下見面,車停在城市一處停車場。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判決書用一句話概括定罪——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被告人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發生了性關系。
但把時間線往前拉回一點是什么情況?王某男和劉某女兩人在車內后排聊天、摟抱、親吻,劉某女兩次為王某男口交,均為自愿;二人還一起下車去藥房買避孕套,劉某女同行,只是拒絕了去酒店的提議;回到車上繼續親熱后,事態開始走向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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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女當場報警,稱被按脖子、扇臉、強暴,手腕淤青、手臂劃傷。王某男的說法截然相反:性行為是背后體位自愿,結束后因避孕套問題吵起來,劉某某暴怒先掐其脖、打臉、掐下體,他只是格擋,然后她報警報復。
次日,王某男即以涉嫌強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刑拘,同年2月10日,經雙橋區檢察院批準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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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里,本案還只是一個“密閉空間、各執一詞”的經典困局。而真正讓這件事滑向荒誕的,是后面發生的一切——
2025年3月21日,王某男母親帶著30萬現金找到劉某女,賠禮道歉、請求諒解。劉某女簽收,出具了刑事諒解書,然后先后5次向公安機關改口——在前四次陳述均明確表示被強奸的情況下,第五、六、七、八、九次都說是自愿——
她事后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明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而諒解王明的原因是因為“和對方見面后感覺都不錯,想向情侶方向發展,后來了解到強奸罪的處罰很重,不想讓他受到這么大的處罰”“當時報警說自己被強奸是當時情緒比較激動,我和王明發生了沖突,當時我認為我是被強奸了,因為王明在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的內心有過猶豫,但是后來想想當時也算是同意了”“感覺一開始的情緒影響了自己的判斷,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當時發生性關系時應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時,王明說的話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發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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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然后她的兩次陳述又反水了——
同年7月24日,劉麗的陳述再次發生根本性改變,表示“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情況不屬實”。劉麗稱,她此前之所以稱與王明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屬找到她,請求她對王明進行諒解。“我當時也是覺得我諒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機關做筆錄就說我是自愿的了,我現在知道諒解了和自愿是兩回事,我也不想讓事情再這樣錯誤地發展下去”。7月30日,劉麗在其陳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報警稱被王明強奸情況屬實。
也就是說,劉某女前后一共做了11次筆錄,陳述反復橫跳。最終,雙橋區法院一審認定強奸罪成立,判三緩四。理由概括起來就一層——采信她最初和最末的“非自愿”版本,不采信中間5次改口的“自愿”版本。至于諒解書?那只影響量刑,不決定定罪。王某男不服,上訴。2026年3月30日二審開庭,至今未判。
看到這,想必大家心里也是五味雜陳,我看很多評論區網友留言說“這在我們那叫‘仙人跳’”,也有很多網友替王某男不值,30萬花出去都沒能聽個響,而且基本上沒可能要得回來,白給,還背個刑案,倒霉到這個份上也是沒睡了。
也有網友說,假如女方在報警前收了30萬,那事情還有挽回的余地,甚至可能以敲詐勒索被送進去。可問題就在于,女方當場報警,第二天,王某男即以涉嫌強奸罪被刑拘。
一旦刑拘完成、報捕獲批、卷宗開始往上走,這個案子的軌道就已經鋪好了。后面的每一步——逮捕、移送起訴、起訴書、開庭——都在強化“前面的決定是沒錯的”。
我去年寫的那篇《》里引用了《》里涉案當事人的一句話——
……一旦立案了,再想給我改判無罪,或者把我放了,那就證明前面工作有失誤,誰也不愿意承認,這個案子是證據確鑿也好、是模模糊糊也罷,都要給我定下來…… 何智娟律師,公眾號:刑辯女團
這句話就是很多灰色地帶案件里最真實的制度心理。不是某個警察壞,也不是某個檢察官蠢,而是整個流程的追責設計讓“糾錯”的連鎖反應遠高于“將錯就錯”的成本。你設身處地想一下就明白了——
假如在刑拘后放人,說明刑拘依據是不足的,那辦案單位就尷尬了;而到了批捕后撤案的話,也意味著批捕有誤,那壓力就到了檢察官頭上;
如果是起訴后撤訴,那起訴書本身就是不該出具的,檢方的背書就背推翻了;最后如果判決后再審,那又是在打一二審的臉,幾級司法機關都臉上無光。
反正這么一來,最“聰明”的妥協方案就出現了——既不宣告無罪,那畢竟等于認錯;也不給判實刑,那就太過頭了。誒,各退一步,判個緩刑,都別計較了。看到這里你們想到了什么?都別給我在留言區東想西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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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強奸罪的先天困境大家都懂,通常多在私密空間、少有第三人目擊、物證轉瞬即逝……所以被害人陳述的分量被不成比例地放大。這本身或許有其可取之處,可問題是當它被放大到取代其他證據審查時就很耐人尋味了。
本案中,王某男和劉某女在車上兩次口交,又同去買套,這一點卻沒有被用來校驗“她為什么不在第一個不自愿的信號就走人或者呼救”,而是被輕描淡寫地一句“同意可撤回”蓋過去了;
然后雙方互有傷痕,女方手腕淤青,男方脖子肩膀被抓傷,傷情并沒有被做成排除合理懷疑的法醫比對,而是單向地被認定為女方反抗男方被傷;女方在拿到30萬后連續5次改口說自愿,這個行為本身就問題很大,但法院卻只用一句“與查明事實不符”就給打發了。
也就是說,所有不利于女方“被強奸”的可疑之處都不被采納,這再一次印證了《》里那幾句——
……兩人各執一詞時,辦案人員天然會傾向于采信女方說法,證明標準遠低于普通刑事案件。即便證據鏈完全無法閉合,案件還是一步步推動著。…… “事后反悔”是強奸冤案重災區。此前,我們辦理的南昌強奸案、駐馬店強奸案曾引發熱議,有人提出實踐中審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說——“女方說”——指經常出現女方說啥是啥的證據采信標準。 甚至不需要有顯著暴力、不需要形成傷情、不考察女方是否有呼救條件、不審查女方是否有能力反抗、不考慮女方事后表現,只要女方筆錄說“他強制我,我沒辦法”,就足以認定“強迫”。 何智娟律師,公眾號:刑辯女團
而本案最吊詭的地方在于,王某男他媽帶著30萬找到劉某女,目的很純粹就是為了撈兒子。操作路徑也很常規,就是賠償+諒解然后取保候審最后從輕發落。但恰恰是這張諒解書,把整個案子給釘死了。
劉某女收錢出具諒解,但事后又說“我以為諒解=自愿”,這反而給了法院一個現成話術——你看,她是因為金錢產生了認知混淆,不等于事發時真的同意。
于是錢給得越多,定罪反而越安全——因為那5次改口可以被解釋為“被收買后的搖擺”,而不是“當初報警就是沖動、夸大、蓄意報復”。
也就是說,一個母親傾盡家底遞出去的30萬,本該是用來“和解”,卻反過來成了敲死罪名的枷鎖,而且幾乎沒有任何可能還能拿回來。這才是真正讓人窒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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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不好聽的——真正的強奸犯,是這個世界上最樂于看到“強奸”被泛化、被工具化、被降格為情感糾紛和金錢博弈的群體。
想想就知道,這就是現實版的“狼來了”,當越來越多的強奸案是“事后反悔+名譽自救+訛錢未遂→報警”的結構時,公眾潛意識就會開始對每一次強奸指控先打一個問號。而那些真的被暴力侵犯、渾身發抖不敢出門的女孩,要承受的懷疑目光也就變多了,以前還只是“是否主動勾引”,現在又多了“你是誣告為了要錢吧”。
所以說,揪出誣告和糾錯模糊定罪,不是在幫所謂“男方陣營”,更不是某些蠢東西滿世界咋呼的“只有強奸犯會共情強奸犯”——它明明是在保護“強奸”這兩個字的沉重分量不被稀釋。說到這再多說兩句,后,女拳不是裝死沒看見就是搖旗吶喊,那我也可以說“只有殺人犯會共情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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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發稿前,本案二審還沒判,是不是真的“誣告”我沒看到更多信息暫不做表態。但目前可以去核查的是,一方面兩人前期親密的深度,包括兩次口交+同去買套不能被選擇性遺忘,不是用它證明“她一定同意性交”,而是用它拷問“她的非自愿敘事是否前后一致”。其實說到這我就想笑,她事后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某男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那她兩次給他口交算什么?算吃柴火雞嗎?
另一方面,一個人前前后后做了11次筆錄,其中拿到一筆巨款后,5次改口說自己是自愿的,法院有義務把“為什么前4次和后2次采信、中間5次不信”寫到可經受放大鏡檢驗的程度,不能光是一句“與查明事實不符”就完事了。
此外,如果一個案子的證據質量不高,明眼人都能看出問題,那緩刑就不是什么司法精細的體現,而是系統不想認錯時的主動避險。假如真相就是“根本沒有強奸”,那判一個緩刑同樣是往一個無辜者身上烙下罪人的血印。
刑辯女團披露的那起《》花了整整4年,靠一個手寫申訴的男人、一支外地律師團隊、一名當庭反水的證人、一位認真看卷的法官助理,集齊天時地利人和,加上一些運氣,才最終把“天平”給掰回來,這個成本實在是太重了,且很難被復制。
總之,看二審什么結果吧,大概率不會有任何改變,原因上面說了。有讀者問我每次洋洋灑灑分析一大堆,但結果卻總是一副悲觀模樣,為什么?這還用問嗎,我倒是想樂觀,但屎里淘金太難了,天天看這些案子我都麻木了。我現在只想加速,至于在加速路上能夠留下一些立此存照的文字,也算我沒白干。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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