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天津市寶坻區楊政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內容為:“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對再審申請人楊政與被申請人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以及一審原告孫玉鳳、楊文君、楊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中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員齊晨燦”補正為”審判員張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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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第1款第7項和《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5條,都只是允許用裁定補正判決筆誤,而非是允許更換辦案法官,該份更換法官的裁定顯然是用法錯誤。再者說判后再更換法官不僅已構成“審判組織不合法”,還構成了重大的程序錯誤,依法應當再審糾正,但是為何時至今日也無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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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天津市寶坻區楊政訴寶坻區中醫醫院治死其父親楊占軍的醫療事故案。據公安寶坻分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22)臨鑒字第20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患者楊占軍于2022年6月11日3點20分出現后背不適不能入睡癥狀后,醫方單純觀察心電監護未見異常,便未給予患者進行特殊處理,未及時給予患者心電圖、心肌酶等檢查,醫方存在過錯。一級護理要求每小時查看一次患者身體狀況,醫方沒有貫徹落實一級護理義務。對于心電監護患者,醫方未隨時注意其生命體征變化并記錄,未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以致患者具體死亡時間都不確定,沒有盡到應有的醫療與護理義務,醫方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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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寶坻區中醫醫院不僅違反一級護理規范,未及時觀察到楊占軍的病情變化及相應的治療措施,甚至就連患者是何時死亡都不知道,責任難逃。不僅如此,在患者家屬對死亡病歷中的不明手印提出質疑,并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時,醫院不僅當庭反對鑒定,法院也未組織鑒定,反而認為是楊政舉證不能判其敗訴。楊政不服提起上訴并申請再審,但天津高法不僅未予糾正,而還在判后又變更法官,程序嚴重違法,不知何日才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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