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孩子去舞蹈培訓機構上課
卻得知孩子意外受傷
對方卻表示是孩子自身原因
該怎么辦呢?
案情簡介
7歲的小劉是某舞蹈培訓機構的學員。2025年5月,小劉在舞蹈室課間練習舞蹈過程中受傷致右手骨折。培訓老師發現后,立即將其送往紫陽縣醫院進行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約11000元,小劉母親也快速從外地趕回家中。后經司法鑒定,小劉不構成傷殘等級,護理期及營養期均為90日。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小劉母親遂將機構負責人訴至紫陽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期等各項損失41784.37元。
法院審理
2026年5月,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立即與雙方聯系,了解具體情況。
小劉母親認為:小劉在課間休息過程中受傷,屬于教學活動范疇,且老師未盡到管理看護責任,應對小劉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舞蹈機構負責人表示:小劉在舞蹈室受傷是事實,但其受傷發生在課后時間,不屬于教學活動時間,且小劉未穿戴舞蹈室統一配備的舞蹈鞋。小劉受傷后,被告積極送醫治療,經常看望孩子、進行心理疏導、購買營養物品,還墊付了8000元醫療費,自己已經盡到了相應責任,不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由于本案事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為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切身利益,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開啟涉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綠色通道。庭審期間先后組織兩次開庭審理,耐心細致梳理案件來龍去脈,逐一向當事人核實事發經過,反復詢問、厘清受傷發生的時間、地點、成因等關鍵細節,全面還原案件事實原貌。同時,秉持嚴謹審慎的工作態度,對各項賠償項目逐項逐條認真梳理、細致核算、多方核對,反復校驗確認計算標準與金額,確保賠償數額合理合法、精準無誤,切實保障未成年人依法獲得合理賠償。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經過庭前、庭后兩次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扣除8000元醫療費后,被告自愿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000元,被告當場給付10000元,剩余15000元在2026年12月30日前付清。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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