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這是一個通過足跡認定人身,并結合警犬進行鑒定,成功串并案的典型案例。
1990年10月15日晚9時10分,河南省新鄉市公安局接到急促的電話報告,住在市稅務局打字室的女青年袁君被一歹徒持刀強奸。
據受害人袁君陳述,晚7時50分左右,她在打字室剛要休息,忽聽有人敲門,門剛打開,猛地沖進一個戴著大口罩的人來。這個人進門后反手將門上的碰鎖鎖上,右手持刀向她逼近。她見勢大叫一聲,歹徒便一個箭步竄上來用手捂住她的嘴,她使勁把歹徒的手咬破,歹徒就用刀逼著她掏出手帕包扎傷口,隨后搶了她枕頭下的150多元錢,又把她的雙手捆在胸前,按在床頭,犯罪嫌疑人隨后對其進行了侵犯……之后,從門外夾道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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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打字室是一座南朝北3米×6米的平房,室內陳設簡單。袁君睡的床高76厘米,床沿、枕頭以及一些衣物上均有點狀血跡和精斑。地面上留有犯罪嫌疑人穿的塑料底半高跟布鞋立體足跡數個,右足跡全長28厘米,前掌寬9.5厘米,長13.6厘米,后跟寬6.5厘米,長6.7厘米,鞋底呈圓點橫條花紋圖案,特征反映清晰。
針對這些足跡,偵查員們做起了文章。
用常人的眼光來看,對偵查人員通過足跡分析作案人的年齡、身高感到很神奇。其實通過足跡給犯罪嫌疑人畫像是足跡分析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年齡及身高的確定又是其中最困難而又最有價值的分析。它的主要方法有:對于赤腳足跡判斷年齡,首先是趾掌重壓圈判斷法,測出跖部壓力面的前邊沿至后邊沿的長度,然后再乘以系數。而穿鞋足跡也可以判斷年齡,主要有通過足跡前掌重壓面前后直徑判斷,測出跖部壓力面的前邊沿至后邊沿的長度再乘以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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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判斷人的身高,常用的方法有:單步長判斷法。
我國把男性身材劃分為高、中、低3種,高身材,身高在175厘米以上,腳長在25.5厘米以上,步長在75厘米以上;
中等身材,身高在165~174厘米之間,腳長在24~25.5厘米之間,步長在62~75厘米之間;
矮身材,身高在164厘米以下,腳長在24厘米,步長在62厘米以下。
對于成趟足跡,可以根據步長推斷身高。一般步長加足跡長的1/3約等于高身材的身高,步長加足跡長的1/2約等于中等身材的身高,步長加足跡的2/3等于矮身材的身高。如果是單個足跡,也有一套專門的計算方法。
偵查技術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站立行奸的高度以及鞋跡的長度、壓痕、著力面判斷,犯罪嫌疑人身高約在178~182厘米;根據鞋印外實壓邊長度、前掌著力面的長度綜合分析,斷定其年齡在25~27歲之間;又根據重壓面,次重壓面,判斷作案人為中等體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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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把接連發生在此案之前的4起強奸、搶劫案聯在一起分析,認為具備共同特點。
作案時間大部分在晚上7~9點,作案地點多在廁所、道邊、婦女居室,且為一人單獨作案。作案人作案時持刀子,戴口罩、軍帽,說話為本地口音,作案時捂嘴、塞東西、捆綁雙手,脫光女方下身,先指奸后行奸。
根據以上分析偵查人員初步勾勒出了作案人的特征。案犯作案時間多在晚7~9點,說明可能是上白班工人,或者是由于某種條件、環境、因素的制約、限制,只有在這段時間內活動方便的人,很可能是表面老實,善于偽裝,有犯罪前科的慣犯;從作案后能迅速逃離現場,步行出入,以及發案地點、作案時間、口音等說明是當地人或長期居住在當地的人。
在受害人的回憶下干警畫出了作案人的模擬像:方臉型,臉色發黑,下頜微翹,鼻梁略凸,眼睛有點凹陷,臉上有粉刺,戴帽,長發。
案犯住在哪里?
刑技人員把幾起發案地點標在了同一平面圖上,明顯地看出,發案地點分布在一段“L”型街道的兩旁,密集點在“L”型的兩端。由此,把犯罪嫌疑人的住地初步確定在“L”型地段,重點在“L”兩端的一些單位和家屬區,并把模擬畫像通知各派出所、保衛部門、居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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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了模擬畫像,經過深入細致地查對落實,很快就把主要疑點集中在家屬汽修廠的夏曉諭身上。
夏25歲,身高1.81米,中等體態,其居住和工作地點正在“L”型街道的末端和拐角處。于1982年因強奸幼女被學校開除,1983年又因強奸幼女被判刑15年,后改判為7年,1990年3月刑滿釋放。回來后,其父管教較嚴,要求他在晚上9時前必須回家。這和作案時間不沖突,所以他具備作案時間。
于是偵查人員立即決定讓受害人袁君到夏曉諭工作的地點進行秘密辨認。
當時夏正在動物園拉水泥預制板,袁君說他臉色不像,鼻梁也不凸,好像不是他。夏曉諭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也說:夏平時工作吃苦耐勞、從不遲到早退,也未發現有不軌行為和可疑之處。而且他剛刑滿釋放,悔改態度非常好,發誓重新做人,也不可能再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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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陷入了僵局。究竟案犯是不是夏曉諭?
刑事偵查人員做了大量的工作,終于找到了另一個受害人劉鵬飛。劉鵬飛秘密辨認時指認夏就是作案人。夏以前的狐朋狗友——-在押犯任天樂供稱,他在被捕前發現夏經常單獨活動,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查閱夏的前科卷宗發現,夏在過去犯罪的作案手段與現在幾起案件手段相同,同時,又用模擬畫像與夏曉諭比較,發現除鼻梁凸凹略有區別外,其他特征均相吻合。
袁君在辨認時為什么說不像作案人呢?
經過反復研究、實驗,終于在光線的色差上找到了答案。
10月15日夜晚,袁君雖然和犯罪嫌疑人接觸時間較長(約80分鐘),但燈光的亮度總比太陽光差得多,加上當時袁的心情緊張,夏又長時間戴個大口罩,不可能看得十分清楚。而辨認時是在下午的三四點鐘,陽光正強,很可能造成錯覺。但是,僅有這些還不能認定夏曉諭作案,必須從鞋子上取得確鑿證據,必須徹底弄清楚夏曉諭是否有作此案穿的鞋子。
當時我國的鞋子種類繁雜,作為偵查員平時要了解和掌握鞋底花紋的一般規律。此外通常可通過以下幾個途徑確定鞋樣:首先是走訪當地的商店和市場隨時了解當地市場上新鞋的銷售信息;其次要對現場足跡進行編碼,到當地公安機關“鞋底花紋檔案”中查找;或者可以走訪有關鞋子生產廠家。
為了查找鞋樣,不到半個月的時間里刑事技術人員跑遍了市區所有的商店和市場,翻找了數百種鞋樣,最后,在一個名叫金百合的百貨商店和一個名叫發發的供銷社發現了這種鞋子,是某地生產的27碼2型半飛分牌半高跟塑料底布鞋。這樣偵查范圍大大縮小了。
這時,12月9日晚8時50分,某技校女廁所又發生了一起強奸未遂案。
這里和夏曉諭居住的地方只有一墻之隔,作案人遺留在現場上的足跡與“10·15”袁君被強奸案的現場足跡輪廓相同,夏這個時間又不在家。
偵查人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秘密傳訊了夏曉諭,當時他穿的正是飛分牌半高跟塑料底布鞋,是當年夏天在發發供銷社買的。
這雙鞋的右鞋跡全長28厘米,前掌寬9.5厘米,長13.6厘米,后跟寬6.5厘米,長6.7厘米,與“10·15”袁君被強奸案的鞋跡類型相同,花紋圖案一致。但是,足跡著力面處的圓點、后跟的凸凹、破裂情況出現了一些差異。
為了做出準確的鑒定,對差異點進行科學的解釋,用新鞋在同部位制作表面、立體模型,并從不同方向、角度進行磨損實驗,研究特征變化規律,又到鞋廠與工人師傅,技術人員一起研究了模具造型對特征的影響,證實差異點是由于作用力的大小、方向,造型地面,穿用時間長短等因素不同而形成的。
為了慎重,刑偵人員提取了夏的手帕,與“12·9”案件現場上獲取的口罩一起讓縣公安局的卡姆、軍區保衛處的青虎、黃狼、青燕4只警犬進行鑒別,證實氣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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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夏的血液、唾液進行化驗,其血型與“10·15”案現場血型相同,證實夏曉諭犯罪無疑。
鐵的證據面前,夏曉諭終于低下了罪惡的頭,供述了他一人先后強奸、搶劫作案14起(7起強奸,7起強奸未遂)的全部犯罪過程。
他供認,他敢于連續作案,是研究了當地的生活習慣及女青年的心理特點。在當地吃飯期間家門是開著的,表示對此時來訪人的歡迎。他也了解到被害女青年往往羞于張揚自己被強奸的受害事實,不去報案的心理,所以利用其父母放松管教的時間,大膽地進行作案。
他選擇這個時間作案,有幾個好處,一是父母一般不問,多認為這段時間他去吃飯了;二是公安人員多在吃晚飯;三是此時人們警惕性普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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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之所以一再作案,還有一個理由是認為公安人員沒有抓住他作案的證據,也破不了案,認為公安局不過是瞎折騰。不過他也承認,他也害怕留下痕跡,所以他在每次作案后都詳細檢點現場,但還是留下了蛛絲馬跡,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在科學技術鑒定面前,他說:“我現在相信科學技術了,是我自己毀了自己,是科學將我再次送上了審判臺,我心服口服,完全服罪。”
1991年7月,夏曉諭被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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