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30日上午11時許,河南省周口市郊區農民李鮮花(化名,47歲)和其女貴雙蘋(化名,5歲)被人殺死在家中。
周口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現場勘查發現,李家屋門大敞,室內地板上并排仰臥著李鮮花、貴雙蘋母女倆,尸體頭部血肉模糊,顱骨破裂,上半身浸在血泊中。地板上、墻壁上、到處是噴濺的血跡和腦組織,李鮮花尸體東側有半個隱約可見的腳后跟印痕,東南角門口有一根斷裂的鐵鍬木把,木把上有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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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確定死者是被這根木把打死的。靠西北墻角和東北墻角放著的兩個木箱被撬,箱內衣物被翻亂。
由中心現場向外擴大勘查范圍,在墻西院內發現一只帶有血跡的左手白線手套,室內西北角發現一只沾有煤屑的右手白線手套。
經過初步調查和比對發現,撬木箱所用的火柱和殺人所用的鐵鍬均系李家之物,說明犯罪嫌疑人事先未帶工具,沒有作案準備,排除報復殺人或搶劫殺人,也沒有強奸殺人的跡象。
通過勘查判斷,極大可能是與李家熟悉的人趁李家無人之際入室行竊,恰巧被回家的母女倆碰上,為滅口而把兩人打死。
由此干警首先摸出嫌疑對象30多名,但最后都通過排查作案時間被排疑,偵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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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開僵局,偵查人員再次坐在一起商討偵查對策,最后得出結論認為,嫌疑對象均被排除,說明嫌疑范圍劃得太小。其次,偵破工作應該緊緊圍繞犯罪現場進行,因為只有現場是客觀的、物質的,如果離開現場談破案,會完全失去分析和判斷事實的依據。此案件現場勘查工作雖然細致,但不能說沒有漏洞。
例如,現場發現的兩只手套,一方面他們為偵查工作提供了證據,但另一方面也會使一部分偵查人員產生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不會留下手印的錯覺,所以下一步工作重點應該仍然放在犯罪現場上。
會后再次勘查時,偵查員特別注意犯罪嫌疑人可能觸摸到的物體和使用的兇器,采取邊勘查,邊分析的方法。在勘查室內被撬壞的兩個箱子時,他們反復琢磨案犯翻動過的物體和痕跡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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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兩個木箱均是被火柱撬開的,而火柱最后是放在東北墻角的箱子附近,說明西北墻角的箱子先被撬開,東北墻角的箱子后被撬開;再根據犯罪嫌疑人遺留在西院的左手手套,室內西北墻角遺留的右手手套分析,在撬第一個箱子時左右手手套都戴著,因為翻找物品不方便,順手將右手所戴的手套丟在了此箱子的東北角,所以在撬第2個箱子時,就只有左手戴著手套了。
如果判斷正確,那么在后面的作案過程中,就應該在所接觸的物體上遺留下右手的印痕。
據此,偵查員對東北墻角的木箱和殺人所用的鐵鍬木把進行了重點勘驗,根據東北角箱子放的位置、高度和作案人應該站立的位置、可能接觸的部位,開始先用碘鎢燈以一定角度用肉眼觀察,未見任何痕跡。
隨后以全側光照射觀察,也沒有看見痕跡。使用多波段光源以一定角度打光照射木柄,用放大鏡逆光觀察,在箱子鎖扣左側隱約可見幾枚指紋紋線。
將光源多次調換角度,然后用逆光觀察,終于看清楚有3枚不完整的汗液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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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到了手印,這只是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還要進行手位分析。按照正常規律,作案人應該站在箱子對面,指紋應該為左手所留,但是根據3枚指紋的排列關系和紋線流向卻……如果手位判斷失誤,必然導致指位、部位的判斷錯誤。
一般情況下,根據手的形態和乳突線花紋規律,結合現場情況和人的動作習慣等因素,判明手位并不難。但有些現場獲取手印是在特殊條件下形成的或因手印遺留的面積較小、形態規律反應不突出時,分析工作就有一定難度。所以必須使用綜合分析方法,首先根據遺留手印的物體及周圍環境判斷,因為犯罪嫌疑人在現場接觸物體時,因物體的大小、高低、輕重、形狀的不同,以及現場特定的環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手的接觸方式。
此外還要結合現場情況,具體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接觸留有手印的物體時所處的位置,以及接觸物體的姿勢、方式、壓力等。依據這些條件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用或必須用哪只手才能接觸留有手印的物體,據此判斷出手位。手印遺留的方向是指手印的手指末端朝向。
對現場手印所遺留的位置、方向認真研究,偵查員發現其中儲存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位置、姿勢、手位、動作等信息。通過正確地分析,干警們正確的定位了指紋,確定該3枚指紋系右手食指、中指、環指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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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枚指紋的發現,給偵查人員莫大的鼓舞。他們推斷,鐵鍬木把是殺人的兇器,也應該留下指紋印痕。于是,連夜進行詳細周密的勘驗,果然發現了2枚汗液指紋。
指紋被發現了,但是如何成功地提取,又是擺在現場勘查人員面前的一個難題。為了選擇最好的提取方法,技術人員們根據模擬現場條件進行實驗,試用了多種固定方法,如照相法、復印(粘取)提取法、提取實物法、制作立體模型提取法等,最后確定用照相的方法。在全黑的條件下,用微型聚光燈垂直照射進行提取,果然成功地拍攝了較清晰的指紋照片,為鑒定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指紋從木箱上提取的3枚指紋,分別編號為1、2、3;從鐵鍬上提取到的兩枚指紋分別編號為4、5。這些指紋由于殘缺變形且模糊不清,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困難,技術人員采取在中心部位找出1個特定特征,然后再沿紋線逐條向周圍擴展、尋找特征的方法。
在1號指紋上找到9個細節特征,2號指紋上找到4個細節特征,3號指紋上找到4個細節特征,4號指紋上找到3個細節特征,5號指紋上找到5個細節特征。
進一步分析發現2號、3號指紋分別與4號、5號指紋有相似之處,可能是同兩只手指所留。
在確定了現場指印穩定特征后,技術人員又將原來根據調查情況已經否定了的嫌疑對象重新捺印指紋進行比對,經過反復過濾發現,其中1個名字叫劉東向的右手食指、中指、環指指紋與現場指紋相似,但是紋線粗細差別較大。
為什么會產生這種差異?
偵查員在與現場遺留指紋同類物體上進行反復試驗,終于解釋了這個問題。由于手接觸物體時用力的方向、大小不同,汗液分泌多少不一,形成的紋線會粗細不同。
把現場指紋和劉東向的指紋放在顯微鏡下觀察比對,發現現場指紋1號、2號、3號分別和劉右手食指、中指、環指指紋類型相同,個別特征相符,從而有力地證實李鮮花家東北墻角木箱上的3枚指紋系劉東向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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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是劉東向所留,但是他是不是兇手呢?
劉東向與李鮮花家相鄰,劉常到李家串門,就在案發前一天,劉還到過李家,并在留有指紋的箱子另側的躺椅上坐過,所以完全可能摸過箱子并留下指印,那么僅僅根據箱子上的指紋,不能說他就是兇手。
于是偵查員又對殺人兇器鐵鍬把上的4號、5號指紋進行詳細檢驗,結果與劉東向右手中指、環指指紋特征相符,認定鐵鍬把上的指紋也是劉東向所留。干警們據此確認,現場指紋1號是劉東向的右手食指所留,2號、3號與4號、5號分別為劉東向的中指、環指所留,特別是4號指紋的認定證明劉東向無疑就是兇手。
在鐵的證據面前,劉東向不得不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實。
4月30日上午10點多鐘,劉東向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回家,途經李鮮花家時,看見其院門未上鎖,隨手推門進院,見家沒人,便起盜竊歹意。劉卸下房門進入室內,從里屋拿了火柱撬開中房西北墻角的箱子,因翻動箱內物品不便,順手摘掉右手手套扔在地上,盜走人民幣200元。后又持火柱撬開東北墻角的箱子,亂翻亂找,正在此時沒有走遠的母女倆回來了,聽到李鮮花和女兒貴雙蘋進了院子,劉東向驚惶失措,便躲到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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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鮮花母女倆進屋后,看到家中箱子被撬,馬上意識到家中被盜竊,于是隨即到里屋查看。此時躲進里屋的劉東向眼看逃走無路、藏身無處,于是狗急跳墻,順手操起一把鐵鍬向李鮮花劈砍過來。李見狀扭頭就跑,劉東向追至中屋,從背后一鐵鍬將李鮮花打倒在地,可憐無助的孩子貴雙蘋抱著母親哭叫,劉此時已經殺紅了眼,一不做二不休,又舉起鐵鍬狠命地朝貴雙蘋劈去,將貴打死。
殺人后,劉東向翻墻出院逃回自己的家中,稍作清理又回去上班。
在這個案子中,現場指紋的發現在案件的偵破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開始由于技術人員的主觀臆斷使案件未能及時發現現場物證,使案件偵破停滯。
經過反思,技術人員通過現場分析,應用先進的多波段光源發現了指紋,從而使作案人認罪伏法。
為了迷惑人心,為這不幸的母女送葬的那天,劉東向也前去吊唁,還煞有介事地掉了淚。他自以為這樣做非常巧妙,殊不知,鱷魚的眼淚還沒有擦干,錚亮的手銬就上了他的雙手。
1997年年底,劉東向被押赴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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