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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仲海 陸火
2025年5月7日,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民營企業家羅德紅,在前往湖北高院的路上被警察抓捕,涉嫌罪名是“非法采礦罪”。
此前,羅德紅即因“非法采礦罪”獲刑1年2個月。堅稱無罪的羅德紅,在出獄后持續申訴、信訪、舉報,卻在申訴過程中又因同一罪名被抓。
當地有權機關稱,之所以二次抓人,是因當年的有罪判決“遺漏了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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鄖西縣有權部門以“遺漏犯罪行為”為由對羅德紅實施二次抓捕
羅德紅親屬則認為,這是典型的濫用國家追訴權、重復追訴,“以刑化訪”“打擊報復”的痕跡十分明顯。
民營企業家出獄后申訴再度被抓,該案已引發澎湃新聞等權威媒體的關注。2026年3月16日,鄖西縣法院將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01民營企業家被判“非法采礦”堅稱無罪
2025年9月,知名機構媒體澎湃新聞以《湖北一砂石商按要求遷址被以非法采礦判刑續:申訴獲再審后又被發回重審》為題,對羅德紅這些年來曲折的刑事遭遇進行了報道。
根據澎湃新聞的報道,2013年10月,為配合十堰市委、市政府高速公路沿線“裸體山體復綠行動”的政策要求,鄖西縣政府決定將羅德紅承包經營的砂石場轉址至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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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對羅德紅的刑事遭遇進行公開報道
羅德紅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原有采礦許可證存續期間申請注銷,并主動放棄了部分賠償。新址基礎建設期間,鄖西縣國土資源局協調公安等部門為羅德紅的企業審批了“三炸”物資,但新的采礦許可證則長期處于辦理之中。
案件資料顯示,2015年、2016年,鄖西縣國土資源局曾兩次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但直到2018年11月8日,羅德紅新注冊的十堰香里鋪砂業有限公司才取得采礦許可證。
長達5年的辦證周期后,2020年,羅德紅的砂石場終于進入正常生產。此時,羅德紅發現,鄖西縣交投公司已于2019年在高速公路沿線集中布點,一次性開辦9家采石場。
羅德紅對此進行了舉報,并致使鄖西縣交投公司旗下數家采石場被否。羅德紅親屬稱,羅德紅的舉報行為,觸動了某些“特殊群體”的既得利益。
2022年1月,羅德紅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鄖西警方刑拘。最終,羅德紅被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刑期1年2個月。
當地法院稱,2017年—2018年間,羅德紅明知企業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建設砂石場新址時,進行非法開采活動,將出售相關砂石,總計銷售砂石8958余立方米,總計銷售價格33萬余元。
羅德紅始終不認可自己存在犯罪行為。他說,其銷售的砂石來源有四類:原砂石場庫存的,原砂石場復綠產生的,新砂石場基礎建設產生的,以及從其他砂石場采購后加工的。
羅德紅說,自己并無非法采礦的主觀故意,也沒有任何必要進行“非法采礦”;事實上,他從2014年11月起即開始申辦采礦許可證,卻等了5年才辦下來,是因有權部門不作為、慢作為、推諉拖延。
02去法院的路上,被再次抓進看守所
“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往看守所的路上”,這是坊間流傳的一種表述,雖顯夸張,但也揭示了民營企業家所面臨的巨大刑事風險。
2023年3月,羅德紅刑滿釋放。恢復自由的他發現,在其被羈押期間,其所經營的手續齊全的砂石場,因長期無法正常經營,已然瀕臨倒閉。
信訪、舉報,成了羅德紅出獄后的工作重心。對其有罪判決持續申訴的同時,羅德紅亦不斷對鄖西縣公檢法等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實名舉報。
2025年3月,其申訴工作獲得重大進展,湖北省高院對“羅德紅非法采礦案”立案復查。
但僅僅一個多月后,2025年5月7日,羅德紅第二次被警察抓了,涉嫌的罪名同樣是“非法采礦罪”。
其親屬介紹,羅德紅是在前往武漢的高鐵上被抓,其目的地原本是湖北省高院。希望洗刷有罪之身的民營企業家,在懷揣法律信仰、走向高級法院的路上,人生的方向再次被迫發生轉折:他走進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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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湖北高院的路上,羅德紅被抓了
當地有權機關稱,之所以再度抓捕羅德紅,是因當年的有罪判決“遺漏了犯罪行為”。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鄖西縣檢察院在一份《回復函》中稱,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羅德紅的原刑事判決,遺漏了非法采礦的犯罪行為,鄖西縣公安局經進一步偵查,發現其遺漏的犯罪行為可能影響原判決量刑,遂將羅德紅刑拘。
案件資料顯示,所謂的“遺漏犯罪行為”,主要指偵查機關認為此前判決遺漏了約1.8萬方砂石料未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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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鄖西檢察院第二次以“非法采礦罪”對羅德紅提起公訴
羅德紅親屬則認為,鄖西的有權部門,是在濫用國家追訴權、重復追訴;羅德紅的申訴剛被省高院立案復查、剛獲得重大進展,地方有權機關便迅速抓人,“以刑化訪”“打擊報復”的痕跡十分明顯。
其辯護人亦強調,羅德紅案自始至終擁有全套合法手續,遷建時采礦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主動注銷,但由于重新辦理采礦許可證過程中遇到政府不作為等因素,難以做到無縫銜接,不應認定為“非法采礦”。
03作為被舉報對象,鄖西公檢法是否應回避?
羅德紅的申訴進展,以及鄖西縣有權機關的二次抓人,織造了一幅錯亂的司法景觀:
一方面,湖北省高院于2025年9月作出再審決定,指出當年的有罪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指令十堰中院進行再審;
十堰中院隨后作出《刑事裁定書》,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鄖西縣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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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出原有罪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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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出原有罪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
另一方面,鄖西縣有權機關大力開展工作,并于2025年12月再度以“非法采礦罪”對羅德紅提起公訴。
眾所周知,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啟動的特殊救濟程序,其目的是糾正錯誤,而非重新開啟一個全新的刑事訴訟流程。
但案件資料顯示,鄖西的有權機關,卻將“再審”與“漏罪追訴”合并一處進行審理。
“這是非常罕見的司法程序錯亂。”一名資深法律人認為,對羅德紅的兩次公訴,涉嫌罪名皆為“非法采礦”,在原有罪判決已被撤銷的情況下,應當中止審理,待再審案件審理結束后,再對所謂“二次追訴案件”進行處理,而非并案審理。
羅德紅親屬還介紹,多年來,羅德紅因不服有罪判決,對包括鄖西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等部門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持續性的舉報及控告,雙方早已形成了緊張的“對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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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紅出獄后,曾長期對鄖西縣有權機關及相關人員進行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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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紅出獄后,曾長期對鄖西縣有權機關及相關人員進行實名舉報
“辦理案件的公檢法,都是羅德紅的舉報對象。”羅德紅親屬說,羅德紅因長期信訪、舉報,早已被當地部門視為“眼中釘”。
羅德紅親屬強調,作為被舉報對象的鄖西縣公檢法,應當依法回避案件辦理,“被舉報對象抓了舉報人,又如何奢望他們能夠公平、公正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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