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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楊紅偉律師表示:“在金融犯罪辯護領域,需結合金融犯罪的底層邏輯與刑事犯罪的基本構成,以 ' 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 的辯護方法論擊破控方邏輯,跳出形式化追責的桎梏,實現有效辯護。其中解構化思維是金融犯罪辯護的重要方法,可理解為對犯罪構成、證據問題、事實問題進行解剖、分析與重構。以騙取貸款罪為例,該罪系結果犯,結果認定存在諸多司法前置條件,行為特征也可拆解為多個特殊要件,每個要件的認定均需細致研判。金融犯罪辯護中,結合金融邏輯、金融法律與金融實務運用解構思維,能挖掘更多辯點,提升辯護有效性。”
一、解構化思維:穿透形式表象,回歸犯罪構成的本質判斷
金融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易出現以 “證據表面匹配” 認定犯罪的形式化追責誤區,解構化思維則是打破這一誤區的核心。其核心在于脫離控方搭建的形式證據框架,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本錨點,通過穿透式的事實分析與法律論證,否定定罪的核心前提。在某騙取貸款罪案件的辯護中,楊紅偉律師圍繞騙取貸款罪核心構成要件,從因果關系、結果要件、法益侵害三個層面,展開層層遞進的實質化抗辯。
(一)厘清行為與放貸決定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騙取貸款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實施的相關行為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決定之間存在直接刑法因果關系,且金融機構確因該行為陷入錯誤認識,這是該罪入罪的前提性要件。此類案件的核心判斷點,并非當事人一方是否提供了形式上的非真實資料,而在于金融機構作出放貸決定是否基于所謂的 “欺騙行為”,該判斷必須回歸貸款發放的客觀事實本身。
在本案中,案涉貸款并非由當事人主動申請,而是由金融機構相關人員主動動員辦理。在明知當事人企業暫不符合貸款常規條件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方指導采用合規融資模式優化方案,相關工作人員還參與到貸款資料的整理完善環節,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模板等。該客觀事實表明,金融機構并非被動的被影響方,而是貸款流程推進與資料完善的參與方,其放貸決定是基于自身商業考量與業務判斷的主動選擇,相關行為與放貸決定之間并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同時,從金融機構審查義務履行角度來看,若貸款資料中存在部分形式上的瑕疵,均屬于銀行業通行的 “貸款三查制度”(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中需關注的內容,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業務推進中,基于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的了解,未對部分形式資料進行重復性實質核查,該行為表明金融機構對貸款發放的核心考量是企業實際經營與償債能力,而非單純的資料形式,進一步印證了相關行為與金融機構放貸決策之間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
(二)嚴格界定 “重大損失” 法定結果要件,明確結果犯入罪邊界
騙取貸款罪系典型的結果犯,“造成重大損失” 是其入罪的核心結果要件,無損失則無犯罪,這是刑法明確的定罪規則。辯護中需嚴格依據司法解釋規定,確立 “重大損失” 的司法認定標準,按照 “實際性、無法挽回性、最終性” 三大法定特征進行認定,不能以 “不良貸款” 替代 “重大損失”,更不能在損失尚未形成終局結論時,貿然認定入罪要件成立。結合本案事實,可從三個維度實質分析 “重大損失” 要件的認定問題:
其一,案涉債務存在足額且具備變現能力的可執行資產。當事人一方提供的不動產評估報告顯示,其名下相關資產評估總價可觀,扣除已通過以物抵債方式處置的部分后,剩余資產價值足以覆蓋涉案債務,且該部分資產權屬清晰、無任何權利負擔,具備實際的變現與抵債能力,從根本上否定了 “損失無法挽回” 的核心前提。
其二,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損失未形成終局性結論。本案中,當事人一方與金融機構已達成合法有效的執行和解協議,協議明確約定了后續抵債的相關安排,且目前案涉相關資產的權屬證明已辦理完畢,具備繼續履行抵債的客觀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非 “無財產可供執行” 的終局狀態,而是基于執行和解的階段性處理方式,在抵債條件已成就的情況下,案涉損失尚未形成最終結論,不符合 “重大損失” 的法定認定標準。
其三,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影響了損失的歸責判斷。金融機構在具備明確以物抵債條件的情況下,經相關協調專班多次溝通協調,未及時配合接收資產,該行為導致債務清償流程未能順利推進。根據刑法因果關系相關理論,該介入因素直接影響了當事人行為與所謂 “損失” 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認定,相應的損失即便存在,也不應歸責于當事人一方。
(三)聚焦法益侵害本質,契合立法根本目的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陳巖騙取貸款請示一案的批復》明確了騙取貸款罪的核心保護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單純的金融管理秩序,這一批復為騙取貸款罪的實質化認定劃定了核心邊界。判斷行為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最終需回歸法益侵害的本質判斷,即行為是否對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造成實質威脅,這也是該罪立法的核心目的所在。
本案中,當事人一方不僅擁有足額覆蓋涉案債務的資產,更始終積極履行償債義務 —— 已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償還大額款項,支付現金近七百萬元,從未有逃避償債的行為,其行為并未對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造成任何實質威脅,更未對區域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產生負面影響。相反,金融機構在具備抵債條件的情況下,未優先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糾紛,導致債務清償進程受阻,該行為與刑法設立騙取貸款罪 “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的立法目的相悖。從法益侵害的本質來看,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并未侵害騙取貸款罪所保護的金融安全法益,缺乏入罪的實質基礎。
二、精細化視角:深耕證據與程序細節,筑牢辯護基礎
金融犯罪案件的證據體系具有 “專業性強、鏈條長、數據量大、涉及領域廣” 的鮮明特點,控方往往依托形式上的證據鏈條構建定罪邏輯,而精細化辯護,正是從證據與程序的細節入手,通過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逐項核查,對程序問題的精準梳理,以 “證據瑕疵累積” 實現辯護突破的效果。金融犯罪辯護的精細化,要求律師具備 “于細節處見真章” 的能力,既要懂法律,也要懂金融、懂財務,更要嚴格恪守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讓每一個辯護觀點都有扎實的事實與法律支撐。在本案中,楊紅偉律師從證據核查與程序梳理兩個維度,展開了精細化的辯護工作。
(一)證據核查的精細化:以專業能力挖掘辯護線索,審慎審查控方證據效力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控方的定罪邏輯均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而金融犯罪案件的證據核查,不僅需要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更需要具備相應的金融與財務專業能力。在本案中,律師對控方提交的全部證據進行了逐項、逐細節的核查,從貸款資料的形式要件,到損失金額的財務核算,再到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層層挖掘問題,審慎審查控方證據的證明力,為辯護工作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 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核查:審慎認定核心書證的法定證據資格控方將案涉貸款資料作為證明當事人一方實施相關行為的核心證據,律師經核查發現,案涉部分貸款書證為復印件,且部分卷宗未按規定加蓋 “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 的印章,書證中的部分字跡、簽名等細節模糊不清,無法客觀反映原始文件內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書證復印件作為定案依據,必須滿足 “附有制作過程說明、經二人以上制作、制作人簽名” 等法定條件,而本案中,偵查機關未依法完善相關書證的收集與核實程序,該部分書證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證據資格需依法審慎認定。
同時,律師通過申請調取金融機構貸款審批相關記錄發現,案涉貸款的審批過程更關注企業實際經營與償債能力,未對部分形式資料進行重復性核查,這一證據進一步印證了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核心考量的是企業實際情況,而非單純的資料形式,與前述辯護觀點形成相互印證。
- 損失金額的精準財務核算:客觀分析控方損失指控的事實基礎針對控方指控的涉案貸款本金及造成重大損失的主張,律師通過對銀行流水、財務憑證、評估報告的精細化核查與專業財務核算,發現控方的金額認定存在事實偏差,通過逐項梳理相關款項的抵扣、抵銷事由,客觀還原了涉案債務的實際情況:一是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的相關扣款行為,導致實際發放金額與控方指控的本金數額存在實質性差異,控方以名義本金認定損失缺乏充分事實基礎;二是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墊付相關利息、部分名義借款人超還本金等款項,根據民法抵銷權的規定,上述款項應與涉案債務依法抵銷;三是金融機構對案涉抵債資產的評估存在價值認定偏差,導致以物抵債時資產價值未能客觀體現,所謂 “損失” 并非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所致,而是評估環節的客觀問題造成。通過上述精細化的財務核算,客觀還原了涉案債務的實際情況,對控方關于 “造成重大損失” 的指控形成有效抗辯。
- 偵查取證程序的合法性核查:依法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刑事訴訟的取證程序必須嚴格合法,偵查人員的主體資質是取證程序合法的前提。律師通過調取偵查人員的相關執業資料發現,本案的偵查取證存在程序瑕疵:參與本案訊問的部分民警,其職權范圍并非刑事偵查事項,不具備刑事偵查權;部分異地抽調民警未按規定提供法定的審批、指派文件,且在訊問過程中未完整如實表明自身身份。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具備管轄權的偵查人員進行,且不得少于二人,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必須如實表明身份。本案中,偵查取證環節的上述程序瑕疵,導致相關訊問、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受損,律師據此依法申請對相關證據予以非法證據排除,有效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證據體系。
(二)程序梳理的精細化:聚焦關鍵程序節點,依法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在刑事訴訟中,任何程序問題都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清與司法公正的實現。金融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的重要職責,就是聚焦案件的關鍵程序節點,精準發現程序問題線索,并通過合法的程序抗辯,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實體辯護提供支撐。在本案中,律師圍繞立案、庭審兩大核心程序節點,展開了精準的程序梳理與抗辯。
- 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審查:結合政策精神研判刑事追訴的必要性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點,立案的合法性與必要性直接關系到刑事追訴的正當性。本案發生于地方不良債權清收的背景下,當地相關部門關于不良債權清收的工作指引明確規定,“有資產可供執行的,優先通過民事程序解決”“按要求履行償債義務的,依法妥善處置,不輕易追究刑事責任”,該工作要求是地方化解金融風險、妥善處理民營企業融資糾紛的重要指引,也與最高檢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楊紅偉律師指出,本案中當事人一方不僅擁有足額可執行資產,更按要求履行了償債義務,完全符合上述工作要求中不輕易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本案的刑事立案需結合政策精神審慎研判追訴必要性。該辯護觀點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 “六穩”“六保” 的意見》中相關司法精神相契合,強調應區分正常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避免將民事糾紛通過刑事手段解決。
- 庭審程序的合法性審查: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庭審是案件事實查清與法律適用的核心環節,庭審程序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與案件的公正審理。律師在本案一審庭審中,發現庭審程序存在兩處需要依法糾正的情形:
一是金融機構參與貸款發放的相關工作人員,以 “訴訟代理人” 的身份出庭參與庭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人員作為知曉案件核心事實的關鍵主體,其法律地位應是證人,而非訴訟代理人,且證人不得參與庭審全過程,避免因接觸庭審內容影響證言的客觀性。一審法院允許其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實質影響了辯方對該關鍵證人的交叉詢問權,可能導致案件核心事實無法全面查清。
二是一審法院未依法準許辯方申請的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律師根據案件事實需要,申請存款人代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財務人員等關鍵證人出庭,上述證人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中的核心事實,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允許上述證人出庭,導致能夠印證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言無法在庭審中呈現,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 “證人出庭作證” 的法定要求,也導致案件事實的審理缺乏全面性與客觀性。
三、體系化方法:以全局化視角進行戰略性辯護
實質化辯護是金融犯罪辯護在質上的要求,精細化辯護是在細節上的要求,而體系化則是在方法論上的核心要求。體系化辯護方法的核心,是將分散的辯護觀點整合為有機整體,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辯護防御鏈條。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事實、法律、程序、政策等多個維度,單一的辯護觀點難以形成有效辯護效果,體系化辯護的核心,在于圍繞案件核心爭議焦點,構建起 “事實層面無入罪行為、結果層面無入罪損失、程序層面存瑕疵、政策層面無追訴必要” 的完整防御體系,讓每個辯護觀點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支撐、彼此印證,最終實現辯護效果的最大化。在本案中,律師通過九大維度的體系化構建,形成了覆蓋事實、法律、程序、政策、社會效果的全方位辯護框架。
(一)立案程序維度:遵循 “先民后刑” 的司法處理原則
本案核心爭議為是否已經形成刑法意義上的損失結果,根據相關金融法律規定,本案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損失并未真正形成。對于騙取貸款罪這類涉財產性的金融犯罪,應先行根據金融法律規定,窮盡一切民事法律和經濟手段解決糾紛,民事程序的真正終結,才是確認損失結果是否最終形成的重要前提,這也是騙取貸款罪在司法處理中的特殊性所在,對此必須遵循 “先民后刑” 原則。
律師指出:“在騙取貸款罪中,若民事糾紛已進入執行程序且損失尚未確定,應優先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爭議,刑事程序應依法審慎啟動或中止”。本案中,司法機關在民事程序尚未終結、損失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不符合 “刑民分離” 的基本司法原則,也容易導致刑事打擊范圍的不當擴大,刑事程序的啟動需審慎研判其正當性與必要性。
(二)核心要件解構維度:逐項拆解入罪要件,形成有效辯護邏輯
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 “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行為與損失存在刑法因果關系” 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律師圍繞上述四大核心要件,結合案件客觀事實,逐一展開針對性抗辯:通過金融機構主動參與貸款流程、核心考量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否定 “欺騙行為與錯誤認識” 的成立;通過足額可執行資產、民事執行程序未終結,否定 “重大損失” 的成立;通過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否定刑法因果關系的成立。最終形成 “四要件均不滿足” 的辯護結論,對控方的定罪邏輯形成有效抗辯。
(三)證據鏈條構建維度:梳理核心辯護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體系
在對控方證據進行審慎審查的同時,律師圍繞案件客觀事實,梳理了五組核心辯護證據,構建起完整、閉合的證據體系,為辯護觀點提供充分的事實支撐:一是還款協議公證書、不動產證等,證明當事人一方存在足額、合法的可執行資產;二是金融機構保證金制度文件、相關溝通記錄等,證明案涉貸款存在足額保證金,金融機構未遭受實際損失;三是相關協調專班的協調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明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影響了債務清償與損失歸責;四是相關協議、利息墊付憑證等,證明金融機構對貸款相關安排是明知且認可的;五是轉貸合同等,證明部分貸款已通過合法方式結清,無任何損失結果。五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閉環,全面證明了案件的客觀事實。
(四)程序合法性審查維度:以程序瑕疵阻斷證據效力,夯實程序辯護基礎
程序辯護是體系化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通過對本案偵查、立案、庭審全流程的程序合法性審查,發現了多項程序瑕疵:偵查人員無合法刑事偵查權、未如實表明身份取證,導致相關訊問 / 詢問筆錄因程序瑕疵應被排除;立案階段未充分結合地方工作要求與最高檢司法政策,追訴必要性需審慎研判;庭審階段允許關鍵證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拒絕辯方申請的關鍵證人出庭,影響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通過對上述程序瑕疵的全面抗辯,不僅夯實了程序辯護的基礎,更通過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證據體系,為實體辯護提供了有力支撐。
(五)法律適用精準維度:把握法律適用規則,精準抗辯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適用的精準性,是金融犯罪辯護的核心能力要求。本案中,控方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明顯偏差,律師從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與解釋規則入手,精準指出控方的問題所在:本案的貸款行為發生于 2016 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刪除騙取貸款罪 “其他嚴重情節” 的入罪條款,根據刑法 “從舊兼從輕” 的基本原則,本案應適用修正后的法律規定,僅以 “造成重大損失” 作為騙取貸款罪的唯一入罪標準。而控方仍以 “提供虛假資料” 這一原 “其他嚴重情節” 為由,指控當事人一方構成騙取貸款罪,明顯違背了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規則,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六)證人出庭規劃維度:針對性申請關鍵證人,助力案件事實查清
證人證言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在金融犯罪案件中,關鍵證人的出庭作證,往往能直接印證案件核心事實。律師根據本案的爭議焦點與事實需要,制定了分層、分類的證人出庭規劃,分批次申請不同類型的關鍵證人出庭:申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庭,證明金融機構參與貸款資料整理、明知貸款相關安排的事實;申請存款人代表出庭,證明相關款項墊付的事實;申請企業財務人員出庭,證明貸款相關操作與償債的客觀事實;申請偵查人員出庭,證明偵查程序存在瑕疵的事實。通過針對性的證人出庭規劃,讓每個爭議焦點都有對應的證人證言支撐,確保案件客觀事實能夠通過庭審充分呈現。
(七)爭議焦點聚焦維度:鎖定核心爭議,實現辯護力度的集中化
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事實與法律問題往往較為復雜,若辯護焦點過于分散,極易導致辯護力度被稀釋,無法形成有效辯護效果。律師在本案中,始終將辯護焦點牢牢鎖定在 “金融機構是否明知相關安排,當事人是否構成騙取”“損失是否實際發生”“案件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不追訴情形”“程序是否合法” 四大核心問題上,所有的辯護意見、證據申請、程序抗辯、法律論證,均圍繞上述四大核心焦點展開,避免因次要問題分散庭審注意力,確保辯護力度高度集中,讓每一個辯護觀點都能直擊案件核心爭議。
(八)政策精神契合維度:銜接刑事政策與立法目的,彰顯辯護的價值導向
刑事辯護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更要契合當下的刑事司法政策與立法目的,這也是金融犯罪辯護中實現有效辯護的重要維度。律師在本案的辯護中,始終將辯護思路與 “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化解金融風險” 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度銜接,強調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對有資產、愿償債、未造成實質金融風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審慎啟動刑事打擊;指出刑法設立騙取貸款罪的核心目的是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非將民營企業的融資不規范行為一律入罪,本案的刑事追訴應充分結合立法目的與司法政策綜合研判。通過將辯護觀點與刑事政策、立法目的深度契合,讓辯護工作不僅有法律依據,更有政策支撐。
(九)社會效果考量維度:平衡司法效果與社會影響,實現三效果的統一
司法裁判不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兼顧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律師指出,本案的審理應充分考量社會效果,對于有資產、積極履行償債義務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若貿然作出有罪判決,可能會引發不良的社會導向,導致部分債務人產生 “努力償債卻仍被追究刑責” 的消極心理,這種心理不僅不利于地方不良債權的清收,更可能導致更多的債務人放棄償債,進一步擴大區域金融風險,與 “化解金融風險、優化營商環境” 的司法目標背道而馳。從社會效果來看,對本案作出符合法律與政策的裁判,不僅符合罪刑法定與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更能引導更多的債務人積極履行償債義務,彰顯司法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金融犯罪辯護的實務啟示:專業化路徑與核心能力要求
本案的辯護實踐,是金融犯罪辯護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的典型實踐,也為金融犯罪辯護的專業化發展提供了清晰的實務路徑。金融犯罪辯護并非單純的法律條文解讀,而是法律、金融、財務、刑事訴訟程序等多領域專業能力的綜合運用,其核心能力要求可概括為法律適用的精準化、證據核查的專業化、程序抗辯的實質化三大方面,這也是金融犯罪辯護實現有效辯護的核心關鍵。
(一)法律適用的精準化能力:打通法律規范體系,把握金融犯罪的定罪邊界
金融犯罪的法律依據具有多層級、跨領域的特點,既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基本法,也包括《商業銀行法》《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等金融監管法規,同時還涵蓋了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批復以及相關的刑事司法政策、地方工作指引。金融犯罪辯護律師首先要具備精準的法律適用能力,能夠打通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法律規范體系,準確把握不同規范之間的適用關系,明確金融犯罪的定罪邊界。
如本案中,通過區分 “不良貸款” 與 “重大損失” 的法律定義,否定控方以 “不良貸款數額” 作為入罪依據的主張;通過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時間效力與 “從舊兼從輕” 原則,否定 “其他嚴重情節” 的入罪適用;通過結合最高法的批復,明確騙取貸款罪的核心保護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單純的金融秩序。這些辯護觀點的形成,均建立在對法律規范的精準理解與適用之上,也正是法律適用精準化能力的直接體現。
(二)證據核查的專業化能力:融合金融與財務知識,于細節處挖掘辯護線索
金融犯罪案件的證據體系與金融業務、財務核算深度綁定,涉及大量的銀行流水、財務憑證、資產評估報告、貸款檔案、保證金制度文件等專業證據,若辯護律師僅懂法律,而缺乏基本的金融與財務知識,難以對上述專業證據進行有效的核查,更無法發現其中的問題。證據核查的專業化,是金融犯罪辯護的核心能力之一,要求辯護律師必須融合法律、金融、財務等多領域知識,具備基本的金融業務理解能力與財務核算能力。
本案中,通過核查銀行流水發現貸款發放時的扣款行為,通過財務核算梳理出利息墊付、本金超還的抵銷事由,通過審查資產評估報告發現資產價值認定的偏差問題,通過解讀金融機構保證金制度文件證明金融機構未遭受損失,這些辯護線索的挖掘,均依賴于金融與財務專業知識的運用。可以說,缺乏金融與財務專業能力,就無法實現金融犯罪證據核查的精細化,也難以從根本上對控方的證據邏輯形成有效抗辯。
(三)程序抗辯的實質化能力:堅守程序正義,將程序瑕疵轉化為實質辯護成果
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仍存在 “重實體、輕程序” 的傾向,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程序瑕疵時有發生,但部分辯護律師往往忽視程序辯護,或將程序辯護流于形式,未能將程序瑕疵轉化為實質的辯護成果。程序抗辯的實質化,是金融犯罪辯護的重要突破口,要求辯護律師必須堅守程序正義的理念,精準發現程序瑕疵線索,并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將程序瑕疵轉化為阻斷控方證據效力、研判刑事追訴必要性的實質辯護成果。
本案中,通過發現偵查人員的資質瑕疵,申請排除相關非法證據,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證據體系;通過指出立案程序與政策精神的契合問題,審慎研判刑事追訴的正當性;通過直擊庭審程序的瑕疵情形,維護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讓程序辯護成為實質化辯護的重要支撐。程序抗辯的實質化,不僅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更是實現金融犯罪有效辯護的重要路徑。
五、結語
本案的辯護過程歷時一年,從法院第一次通知開庭,到多次舉辦庭前會議,多次開庭,最后一次連續開庭三天,庭審時長與辯護強度在當地刑事辯護實踐中較為少見,也引發了業內對金融犯罪辯護的深度思考。
本案當事人涉案兩千多萬元被追訴騙取貸款罪,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經合議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形成了客觀研判,因當地同類案件的司法處理情況,審委會經多次討論,最終作出了輕判的裁判結果。盡管本案的裁判結果未能完全契合辯護的無罪主張,但本案中所運用的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的辯護方法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成功實現了輕判,也為當事人后續的權利救濟奠定了堅實基礎。
金融犯罪辯護作為刑事辯護中的專業領域,其核心要義在于實現 “事實穿透、法律精準、程序嚴控、政策契合” 的多維融合。楊紅偉主任表示:“在金融市場不斷發展、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復雜的當下,刑事辯護律師唯有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適用能力、金融財務專業能力、程序抗辯能力,以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的辯護思路,深耕每一個案件細節,才能在金融犯罪辯護中實現有效辯護,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司法公正,為化解金融風險、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發展貢獻專業的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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