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停車費罰二百元?全國人大:合法停車未交費不宜行政罰款
中國人大網 2025年02月07日
近日,南方都市報發表題為《未交停車費罰二百元?全國人大:合法停車未交費不宜行政罰款》的報道文章,主要內容如下。
“公民在路邊停車未按規定繳納停車費,將被處以200元罰款。”202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備案審查建議,其中提到,某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上述規定不合法,建議審查。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對公民合法停車后未繳納停車費的行為,不宜設定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不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和規定。
2024年12月22日,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披露了上述案例。
公民向全國人大提交備案審查建議書,地方條例規定未繳納停車費罰款二百元
202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收到一封公民的審查建議,審查建議直指某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其中一項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處二百元罰款。
審查建議人認為,上述處罰設定與行政管理目的不符,車輛停在泊位內未繳費沒有損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該條規定不以加強行政管理為出發點設置行政處罰,與行政管理目的不符。同時,罰款額度與過罰相當原則不符,停車欠繳費用普遍金額較低,對其設定二百元的處罰額度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不符。
審查建議人還提出,上述處罰程序設置失當,未規定以何種程序對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行為人實施處罰,未設置催告催繳程序,未給予再次繳費告知送達和補正機會。
審查建議人還稱,該條例超越了經濟特區法規的立法權限,沒有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則,對行政處罰法總則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基本原則作了變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條例規定不符合行政處罰設定原則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停車收費作出規定,也沒有對不繳納停車費的處罰作出規定,只對機動車“違規停放、臨時停放”的處罰作了規定。因此,條例對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具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對停車欠費問題是否處以罰款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原則和規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條例的規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和精神。
南都記者了解到,作為公共資源,城市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實行停車收費管理是對個人占有公共資源的合理補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告訴南都記者,路邊停車有兩類情形:一類是合法停車,也就是在劃出停車區域的地方停車;還有一類是違法停車,就是沒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內停車。“如違法停車,自然可以給予罰款。但在上述案例中,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屬于合法停車,如不交停車費,在性質上類似于‘欠債’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只是一種‘違約’,即沒有按照規定(另一種意義上的‘約定’)有償使用公共設施。”
沈巋認為,由于不是違法行為,上述經濟特區法規就不應對欠交停車費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法工委的審查意見亦對此表示,公民在路側劃定的泊車位停放機動車,該行為屬于合法停車行為,沒有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未按規定繳納停車費僅是停車欠費問題,一般欠費金額較低,危害程度不大,既未影響城市道路的動態交通秩序,也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對公民合法停車后未繳納停車費的行為,不宜設定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不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和規定。
南都記者還了解到,當地停車泊位由市屬國有企業運營,停車收費主體為企業,所收費用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在法律性質上,當地道路停車收費屬于企業的經營性收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提出“著力破解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亂罰款等突出問題”,“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
經審查,法工委向制定機關發函,對條例有關規定存在的合法性問題提出審查意見,請其對條例相關規定認真研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作出修改。制定機關表示同意審查意見,擬將該法規修改工作納入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于明年完成修改工作。
8年來首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糾錯經濟特區法規
據南都記者對連續8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披露案例來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對經濟特區法規進行糾錯。
在地方立法主體中,經濟特區享有更大的立法空間和靈活性。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立法法還賦予了經濟特區法規立法變通權。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有學者表示,需要明確的是,經濟特區的法規,也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學者建議:停車欠費罰款于法無據,可通過催繳、公告等方式治理
隨著城市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道路泊位已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資源,一些城市為提高停車收費管理效率,將收費方式從“人工”向“電子”改進,但在“智慧停車”電子收費后,管理者也面臨停車逃費、欠費等問題。
沈巋認為,對合法停車欠費設定罰款是希望通過震懾的方式,避免停車欠費行為發生或及時對此類行為加以糾正,但于法無據。停車沒有按規定繳費,可以進行催繳,如催繳之后仍不繳費,可以收取滯納金或起訴至法院。
此外,沈巋還建議,如對小額欠費收取滯納金或提起訴訟比較繁瑣而不經濟,可以考慮用“聲譽罰”的方式進行治理,即在多次催繳后依然未繳欠費的,可以把未按期繳納停車費的車牌或車主進行“信息披露”,以使其感受社會壓力而補繳欠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也曾關注到“停車欠費罰款”的現象。他曾就此現象接受南都采訪時稱,單純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欠費罰款”比收取滯納金“省事管用”。但由于具體規則設置不夠完善,結果“亂收費”沒了,又產生了“亂罰款”的問題。
南都記者在某地網上領導留言板看到,有不少市民留言反映“欠繳停車費被罰款”的經歷。一位林先生稱,其車輛在2020年9月累計欠費1次,累計1元,按規定擬處200元罰款,但他并沒有收到提示繳費的短信,而逾期未繳費罰款政策他也并不知情。
作為行政法領域的學者,何海波認為“欠費罰款”有違多項行政法基本原則。他提出,行政法具有“無過錯、不處罰”的法治原則,目前停車收費主要采用電子收費系統,欠繳停車費有多種原因,欠費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有待證明。
如何解決停車場欠費?上海、武漢等一些地方將停車欠費納入征信
值得一提的是,為解決智慧停車欠費問題,上海、武漢等地陸續采用信用聯合懲戒等方式進行治理。
2012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道路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明確,未按規定支付停車費除繳納罰款外,還應當納入本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武漢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也規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將道路停車欠費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有觀點指出,如將欠繳停車費與征信掛鉤,可在一定程度上對欠費車主進行制約,但要確保停車數據真實有效,同時對補繳的方式要多樣化,普及化。但也有聲音認為,停車欠費、逃費記錄到個人征信系統的規定要落實,但也要避免被濫用。
還有司機因欠繳停車費被告上法院。據綿陽日報社消息,2021年初,文某、廖某、雍某某、邱某某4人分別欠繳臨時占道停車費用超過5000元,綿陽市城市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向涪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其支付欠繳的臨時占道停車費用。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臨時占道停車產生停車費用,其應及時支付。目前,4起案件已審理終結,其中兩人被強制執行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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