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內容僅針對標準工時非計件工資,不包括綜合工時、不定時工時。
![]()
大部分勞動者,都知道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工作日加班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工資。
這部分規定,主要在《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
![]()
從條款看,其實均沒有對“工資”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進行解釋。
除以上條款外,包括《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定義用來計算加班工資的究竟是固定工資?基本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公司的薪酬結構一般是“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獎金”,而基本工資都會設定為當地最低工資。
這樣設置的一個核心目的,就是遇到病事假,加班等相關情況時,在公司制度中可以描述計算的標準和基數,至于是否有效,不同地區存在差異。
對于計算加班費而言,正是由于薪資結構的差異和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計算基數存在地區差異,各省市在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或者問題解答中,對加班費計算基數進行了相關補充說明。
老曾梳理了全國部分地區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規定,供各位勞動者參考。
從各地區發布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政策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主流觀點:
1)將正常出勤的實際收入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持此觀點的以北京地區為代表。
2)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無約定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70%確定。全國大部分地區均持此觀點。
3)不論何種情況,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適用于所有地區。
老曾個人認同北京地區觀點。
因大部分勞動者實際收入高于最低工資,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當地最低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會大額減少單位在加班費上的支出,而作為勞動者面對單位或領導安排的加班,很難直接拒絕,從而極大損害了勞動者加班權益。
老曾建議,可以考慮對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加班費計算基數進行限定,如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70%(或確定一個合理比例),則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工資確定。
這種限定既給了企業一定空間,也可以減少勞動者在加班權益損失。
![]()
![]()
![]()
![]()
![]()
相關文章: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