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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再268號
(2018)最高法民申5704號
(2018)津民終143號
(2017)津01民初50號
【基本案情】
麥達可爾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改判。具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涉案經營信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客戶名單缺乏事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原審認定秘密點包含的43家客戶中的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等均能通過互聯網以及交易會發放的資料獲得,另外的品名、貨品規格、單價信息通過華陽公司公開發放的資料均能獲得。(二)原審法院認定43家客戶名單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客戶名單,進而屬于經營秘密,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華陽公司是否使用43家客戶信息進行過實際市場交易,是否通過這些客戶信息獲得了經濟收益,更為重要的是沒有查明麥達可爾公司是否使用43家客戶信息進行了市場交易,進而通過獲取這些客戶信息獲得了競爭優勢。客戶名單中包含的深度信息應該是能夠體現經營者付出的勞動獲得,體現客戶特殊習慣的經營信息,換句話說就是能夠體現客戶粘性以及長期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和客戶形成的具有較強行業特點和個性交易習慣的各類信息集合。43家客戶名稱作為公開信息無需任何勞動即可輕松獲得,客戶電話、地、地址等這類附屬的信息在查詢客戶名單過程中均能輕松獲得不能體現經營者長期市場經營的勞動付出,也不能體現客戶個性交易習慣。(三)原審法院以43家客戶信息形成于一審三被告個人任職期間,即推定上述個人接觸這些信息,進而因與華陽公司成為同業競爭者,推定上述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上述個人作為華陽公司前員工任職期間均較長,非常熟悉工業清洗劑領域生產、制造和銷售情況,對除43家客戶以外的其他客戶情況也較為了解。換句話說,上述個人不僅了解43家客戶的客戶名稱、電話、地、地址這些能夠通過公開途徑查詢的信息能夠列舉更多的客戶名稱等公開信息。這些信息不是通過任職期間接觸華陽公司所謂的保密信息而知,而是通過長期的經營活動慢慢積累而來,已經成為上述個人在大腦中不可磨滅的記憶,更是在工業清洗劑市場中獲得生存的勞動經驗和生存本領。(四)華陽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麥達可爾公司和各一審被告停止使用其客戶名單以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麥達可爾公司和各一審被告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超出華陽公司的訴訟請求。(五)本案為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一審審理期間承辦法官未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是否不公開審理。并且一審法院依照華陽公司的申請調取了麥達可爾公司在稅務局的開票記錄,其中包含麥達可爾公司的商業秘密,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時未征求麥達可爾公司意見是否不公開質證。一審法院的上述做法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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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陽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維持原判。主要理由:(一)本案訴爭的43家客戶信息是華陽公司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成本收集整合而成,華陽公司對其依法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二)一審被告王某、張某、劉某三人均曾在華陽公司重要崗位工作過,實際接觸并使用了華陽公司的涉案客戶信息。三人與華陽公司曾簽訂《保密協議》,三人與麥達可爾公司的行為構成對華陽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三)麥達可爾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資料中,包含華陽公司的產品目錄、價格表等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業秘密資料,在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獲取該證據的合法途徑情形下,反證了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王某等三位一審被告離職時帶走華陽公司大量資料的事實。(四)一、二審法院在各方當事人均未書面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情形下,依法審理本案并未違反訴訟程序規則。
華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立即停止使用華陽公司的客戶名單進行對外銷售;2.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連帶賠償華陽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157062.9元;3.訴訟費用由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華陽公司是一家從事工業清洗維護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產品范圍主要包括清洗劑、潤滑劑、密封劑等工業化學品。
麥達可爾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由王某創立,成立之初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張某,系劉某之母,登記的股東林某系王某親屬,于2016年4月變更法定代表人為某,主要經營清洗劑的生產銷售。
王某于1996年入職華陽公司,曾任華陽公司董事、銷售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自2012年至2016年任華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0月底創立麥達可爾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
張某于2001年入職華陽公司,曾任華陽公司技術部經理、技術服務部經理,于2016年1月入職麥達可爾公司,任技術部經理。
劉某于2010年入職華陽公司,曾任華陽公司銷售服務部經理,于2015年10月底入職麥達可爾公司,負責人事行政工作。
華陽公司與張某、劉某簽訂了保密協議,保密范圍包括了與客戶業務、產品、服務有關的信息等商業秘密。
華陽公司對客戶信息采用ERP系統進行管理。在華陽公司的ERP系統中,存儲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聯系人、電話、地、地址等陽公司對ERP系統中的部分客戶信息進行了公證,并提交了相應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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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陽公司在本次訴訟中選擇包含有43家客戶信息的客戶名單作為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具體名單為:xxx廚衛用具廠(略)。華陽公司在本次訴訟中主張的秘密點為:與上述43家客戶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戶名稱、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聯系人、電話、地址。
上述43家客戶與華陽公司在2014年及2015年間的交易次數均在5次以上。華陽公司計算其與上述客戶在2014年及2015年間的銷售額為2611162.14元,麥達可爾公司成立后與上述客戶均有交易且銷售額為1298163.3元。
麥達可爾公司提交部分客戶蓋章的《合作說明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為:“我單位了解到麥達可爾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清洗劑的公司。我單位通過聯系其公司提供樣品試用并確認其品質較好后,達成合作至今,希望麥達可爾公司在保持產品質量穩定的同時能夠繼續提升產品品質和服務,降低產品價格,以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所有《合作說明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格式相同,大部分未注明時間,注明時間的多數為2017年。
華陽公司支出律師費15萬元,公證費16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華陽公司主張的由43家客戶信息所組成的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二)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是否侵犯了華陽公司的商業秘密;(三)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如何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一)關于華陽公司主張的由43家客戶信息所組成的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問題。
首先,華陽公司主張的xxx廚衛用具廠等43家與華陽公司有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的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聯系人、電話、地址。這些信息既有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又有交易產品、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深度信息。雖然部分客戶的名稱、電話、地、地址等信息可以通過公開途徑查詢得知是客戶名稱、電話、地、地址與交易內容等深度信息結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其次,華陽公司對上述信息采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具體包括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以及使用需輸入登錄用戶名及密碼方可進入的ERP系統對上述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上述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華陽公司積累上述數量眾多、內容豐富的客戶信息,必然會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擁有這些信息,尤其是有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信息,可以暢通產品銷路,保持穩定的產品銷售量,形成同行業的競爭優勢。獲取這些信息的企業,可以越過開拓市場的初始期,迅速打開同類產品的銷路,獲得相應的市場利益。
綜上,華陽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具備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認定,華陽公司與xxx廚衛用具廠等43家客戶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戶名稱、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聯系人、電話、地址,構成商業秘密。
(二)關于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是否侵犯了華陽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
首先,王某、張某、劉某有接觸商業秘密的條件。王某曾任華陽公司董事、銷售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并擔任過華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曾任華陽公司技術部經理、技術服務部經理,劉某曾任華陽公司銷售服務部經理,三人的職務及工作內容,均存在接觸客戶名單信息的便利條件。華陽公司提交的發票可以證明涉案客戶信息的最晚形成時間,均在王某、張某、劉某離職之前。
其次,王某、張某、劉某負有法定或約定的保密義務。王某作為華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守商業秘密,對公司忠實的法定義務;張某、劉某與華陽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依照約定應當保守在華陽公司接觸到的商業秘密。
第三,王某創建了麥達可爾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張某、劉某離開華陽公司不久后入職麥達可爾公司,并擔任重要職務。麥達可爾公司生產、銷售與華陽公司相同的產品,兩者存在競爭關系。在王某、張某、劉某同在麥達可爾公司工作,并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情況下,麥達可爾公司成立后短時間內的銷售客戶與華陽公司的銷售客戶大量重合。華陽公司主張的43家客戶均成為麥達可爾公司的產品銷售對象。
第四,麥達可爾公司未證明短時間內自行開發上述43家客戶的過程。在王某、張某、劉某有接觸商業秘密的便利條件及麥達可爾公司客戶與華陽公司客戶大量重合的情況下,有義務舉證證明其自行開發客戶的過程。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所提交的《合作說明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完全相同,且為麥達可爾公司單方制作,該證據不能證明客戶系基于對王某、張某、劉某的信賴而與麥達可爾公司主動進行交易。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張某、劉某反法定或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允許麥達可爾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麥達可爾公司在明知的前提下,使用了上述商業秘密,均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三)關于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應承擔的責任的問題。
首先,王某、張某、劉某違反法定或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允許麥達可爾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麥達可爾公司在明知的前提下,使用了上述商業秘密,均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應當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在涉案商業秘密不為公眾知悉期間,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其次,麥達可爾公司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獲得商業利益,給華陽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鑒于無法確定華陽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麥達可爾公司的實際獲利,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華陽公司客戶信息的商業價值、麥達可爾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范圍、侵權時間及華陽公司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
第三,麥達可爾公司使用的商業秘密來自于王某、張某、劉某對于麥達可爾公司利用華陽公司商業秘密牟利具有共同故意,應對華陽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2.改判麥達可爾公司、王成剛、張紅星、劉芳連帶賠償華陽公司100萬元。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應當予以調整。一審判決中已經認定麥達可爾公司利用涉案43家客戶信息,并在成立后與該43家客戶均有交易且銷售額為1298163.3元。在查明麥達可爾公司侵害商業秘密所獲銷售額的基礎上,根據一審法院調取的證據,麥達可爾公司2016年毛利潤率是68.77%,加上華陽公司的合理開支,麥達可爾公司應當賠償華陽公司損失100萬元。
麥達可爾公司辯稱,第一,麥達可爾公司未侵害華陽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應予以賠償。第二,根據法律規定,賠償數額應參考企業的實際利潤來計算,麥達可爾公司在經營企業以及銷售產品的過程中需要支出大量成本,并且華陽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類產品行業利潤率。故華陽公司主張的賠償金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第三,麥達可爾公司向涉案43家客戶銷售的產品中存在與華陽公司類似的產品,但也包含大量麥達可爾公司自行開發的新產品,這些產品不應計算在賠償金額中,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過高。
王某、張某、劉某辯稱,同意麥達可爾公司的答辯意見。
麥達可爾公司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華陽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華陽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第一,涉案信息不是智力成果,不是商業秘密意義上的客戶名單。公證書記載的涉案信息是寧波、廈門、西安銷售訂單明細表,僅是按時間順序或客戶順序對交易相對方及產品等日常經營銷售情況做簡單數據錄入,存在重復、錯誤記載,根據其中的錯誤信息根本無法實現與相關客戶的聯系。涉案信息不是對客戶信息的歸納、分類、總結,不能反映出諸如交易習慣、交易意向等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企業信息。第二,涉案43家客戶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不是商業秘密。華陽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中的客戶聯絡方式已全部或部分被媒體公開,通過百度搜索即可得到涉訴客戶信息,甚至公開披露的內容比其記載的更全面準確。第三,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張某、劉某離職之前接觸過華陽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錯誤。1. 王某、張某、劉某分別于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1月5日從華陽公司離職,華陽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產生于2016年12月23日,是三人離職一年后,并且其記載的內容是該證據形成時的狀態,故三人無法接觸到涉案客戶信息。2.一審法院認為華陽公司提交的發票可以證明涉案客戶信息的最晚形成時間,無依據。發票僅是商務憑證,記載交易發生時的情況,僅能證明華陽公司與發票相對方曾經發生交易,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載體,本身更不是商業秘密。3.華陽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內容記載于華陽公司的管理系統,在王某、張某、劉某離職后一年中,該系統由華陽公司控制,內容可以由華陽公司進行任意的添加、修改。即使發票可以證明華陽公司與發票相對方曾經發生交易,也不能證明王王某、張某、劉某在任職期間能夠通過管理系統接觸到涉案客戶信息,以及可以接觸到的客戶信息與公證書記載的內容相同。4. 王某、張某、劉某沒有接觸商業秘密的條件。張紅星系技術人員,在華陽公司從事技術開發與售后服務工作,無職權接觸到涉案客戶信息。王某、劉某在華陽公司任職期間,分別從事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均不參與銷售與采購工作,雖然有職權了解華陽公司客戶大致數據,但不具體接觸客戶信息。第四,一審判決認定麥達可爾公司未證明客戶開發過程,依據不足。張某為化工制劑領域從事相關研究幾十年的技術人員,王某在化工行業有近三十年的工作經驗,69家客戶為麥達可爾公司出具合作說明證明系主動聯系麥達可爾公司建立合作關系。麥達可爾公司在2016年即成功開發新客戶近兩百家并建立了穩定的交易關系。一審判決忽視上述事實。第五,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高。麥達可爾公司未侵犯華陽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也過高,企業設立之初,經營中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原材料、工資、制造費用、管理費等,一審法院在已經查清麥達可爾公司實際經營數額為129萬元的情況下,賠償數額達經營數額的50%,該數額過高。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立即停止侵犯華陽公司涉案客戶名單商業秘密,即在涉案商業秘密不為公眾知悉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二、麥達可爾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陽公司60萬元;三、王某、張某、劉某對上述第二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華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05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華陽公司負擔14000元,由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張某、劉某共同負擔23057元。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50號民判決;
二、撤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華陽公司提交的證據,華陽公司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也進行了相關的交易,但其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判斷要件應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本案中,根據麥達可爾公司提供的公證書,前述43家客戶信息可以通過網絡搜索得到。根據華陽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權客戶名單(2012-2015),客戶名單主要內容為:訂單日期,單號,品名,貨品規格、單位(桶或個),銷售訂單數量,單價,未稅本位幣,聯系人,電話,地址。根據該客戶名單,該表格為特定時間段內華陽公司與某客戶的交易記錄及聯系人。本院認為,首先,在當前網絡環境下,相關需方信息容易獲得,且相關行業從業者根據其勞動技能容易知悉;其次,關于訂單日期,單號,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未稅本位幣等信息均為一般性羅列,并沒有反映某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及區別于一般交易記錄的其他內容。在沒有涵蓋相關客戶的具體交易習慣、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需方信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華陽公司稱其43家客戶名單交易信息能夠反映不同客戶的特殊產品需求和交易習慣。根據華陽公司提供的證據,華陽公司43家被侵權客戶名單(2012-2015),其銷售的產品品名及貨品規格為SK-221(25L)、奧科斯-1(25L)、9600塑料噴壺(600ml)、SK-237(25L)、速可潔-Ⅰ(25L)、滌特純-Ⅲ(20L)、SK-632(20L)、斯帕克(25L)等;43家客戶中既有xxx廚衛用具廠等制造生產類企業,也有寧波市xxx有限公司等經營文具禮品類的公司,對于經營文具禮品類企業而言,難以說明采購的產品反映了客戶的特殊需求。此外,根據前述證據,以SK-221(25L)和速可潔-Ⅰ(25L)為例,購買SK-221(25L)產品有xxx廚衛用具廠等。購買速可潔-Ⅰ(25L)有寧波xxx公司等。以速可潔-Ⅰ產品為例,在華陽公司列出的43家客戶中就有30家購買,占比為69.76%,難以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反映了客戶的特殊產品需求,更難以證明其反映了客戶的特殊交易習慣。
此外,根據麥達可爾公司提供的對比表,43家客戶名單中重要信息相關聯系人及電話號碼,與華陽公司請求保護的均不相同的占比約86%,聯系電話不同的占比約93%,且26家客戶提交證明其自愿選擇麥達可爾公司進行市場交易。考慮本案雙方均為工業清洗維護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產品范圍主要包括清洗劑、潤滑劑、密封劑等工業化學品,由于從事清洗產品銷售及服務的行業特點,客戶選擇與哪些供方進行交易,不僅考慮相關產品的性能、價格等信息,也會考慮清洗服務的質量,在聯系人、聯系電話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麥達可爾公司使用了華陽公司43家客戶名單相關信息進行市場交易。
鑒于前述分析,結合華陽公司未與王某、張某、劉某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事實,麥達可爾公司并不承擔相關競業禁止義務。因此,在王某、張某、劉某既沒有競業限制義務,相關客戶名單又不構成商業秘密,且相關聯系人、聯系電話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況下,本院難以認定麥達可爾公司、王某等人之行為構成侵犯華陽公司商業秘密。在既沒有競業限制義務,王某、張某、劉某又不侵犯華陽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運用其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無論是從市場渠道知悉相關市場信息還是根據從業經驗知悉或判斷某一市場主體需求相關產品和服務,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市場開發并與包括原單位在內的其他同行業市場交易者進行市場競爭。雖然與原單位進行市場競爭不一定合乎個人品德的高尚標準,但其作為市場交易參與者,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又沒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從事同行業業務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如果在沒有競業限制義務亦不存在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僅因為某一企業曾經與另一市場主體有過多次交易或穩定交易即禁止前員工與其進行市場競爭,實質上等于限制了該市場主體選擇其他交易主體的機會,不僅禁錮交易雙方的交易活動,限制了市場競爭,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有悖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立法本意。
綜上,麥達可爾公司相關再審申請理由成立,一、二審法院認定麥達可爾公司使用了華陽公司43家客戶名單,侵犯華陽公司商業秘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對于案涉客戶名單,首先,在當前網絡環境下,相關需方信息容易獲得,且相關行業從業者根據其勞動技能容易知悉;其次,關于訂單日期,單號,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未稅本位幣等信息均為一般性羅列,并沒有反映某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及區別于一般交易記錄的其他內容。在沒有涵蓋相關客戶的具體交易習慣、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需方信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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