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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京0108刑初1693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系同學關系。2017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加入黃某某開設的深圳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從事網頁設計業務。2017年8月,被告人陳某某通過網絡收到他人制作“釣魚網站”的邀請,后其伙同被告人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租賃境外服務器,為他人制作、設立假冒乙銀行等多家銀行的“釣魚網站”,以提升信用卡額度為誘餌,非法獲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儲存于服務器。在此期間,二被告人還根據他人要求,幫助他人從服務器導出利用“釣魚網站”非法獲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資料,并直接提供給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人員。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現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通過幫助他人制作、設立“釣魚網站”共非法獲利人民幣523864元,公安機關從二被告人使用的電腦中查獲已從服務器中導出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資料190組。現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某某名下中國丙銀行賬戶以及深圳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企業支付寶賬號內資金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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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向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二萬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依法予以沒收。
【裁判理由】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并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態度誠懇,本院分別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二被告人制作、設立假冒銀行“釣魚網站”的行為屬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雖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對二被告人以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但二被告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違法所得仍應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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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個人信息應包括公民個人財產信息。就本案而言,二被告人竊取的179組他人信用卡信息,包括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信用卡卡號、密碼行卡背面3位安全碼等信息。這些信息屬于財產信息,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二被告人既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亦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屬于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以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對二被告人予以規制。根據“買家”的要求,二被告人還實施了從服務器導出利用“釣魚網站”非法獲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資料,并直接提供給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人員的行為,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從一重處罰,由于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故對二被告人應以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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