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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粵0104刑初185號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林來某使用化名黃瓏某在廣州市越秀區環市中路×××號三樓與廣州市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進行合作,由羅某出錢,由被告人林來某聯系刷單團隊,對天貓平臺甲旗艦店發起虛假刷單交易。羅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人林來某指定的支付寶賬號轉賬合計人民幣72829.5元。經羅某確認,發起的虛假刷單交易逾6千單。2月22日,羅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告人林來某逃匿。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林來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人民檢察院隨即書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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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害人羅某是淘寶店主,雇請被告人林來某為其經營的淘寶店鋪通過“刷單”方式,虛假提高信譽,其目的就是“刷單”,羅某不存在因他人欺騙而產生錯誤認識。根據羅某提交證據顯示,經被告人林來某聯絡刷單團隊,已在羅某店鋪按約定發起6040單虛假交易和支付記錄,林來某已履行約定。至于羅某主張刷單的交易全部失敗導致貨款損失,缺乏證據證明損失實際發生以及具體金額,亦不能證實貨款系被告人林來某獲取。林來某雖有逃匿行為,系事后被羅某追究責任導致的避債行為,不能反推林來某事前就具有詐騙刷單款的故意。指控林來某犯詐騙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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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件電商“刷單掮客”在刷單沒有順利進行的情況下,被電商主舉報詐騙的案件。刷單不成功,未必是犯罪引起,有可能只是電商平臺管制導致;即使存在蓄意詐騙犯罪,犯罪人既可能是掮客,也有可能是刷單團隊。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對被害人有無被騙、被誰騙、錢款去向何處等問題予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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