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新安全觀察
作者: 程明萱
在巨大利益驅使下,寧波市教育局百般阻撓、拒不執行國家“公參民”學校整改政策,在軟磨硬抗近5年之后,公然違規將5所“公參民”學校價值高達數億元的公有辦學權益無償捐贈給由特定人控制的民辦基金會。
另有審計表明,寧波市教育系統一些領導干部控制下的“公參民”學校存在近2億元的賬外資金隱匿、關聯交易侵占資產、基建工程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事實。
“公參民”學校,是指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這類學校既享受了民辦學校的收費自由,又占用了公辦教育的優質資源,成為一些地方的教育“特區”和利益“自留地”。
為了整頓這種亂象,2021年7月,教育部等八部委下達《關于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下稱“八部委《通知》”),對“公參民”學校進行整改,核心要求有兩條:
第一,分類整改。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必須轉為公辦;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合作舉辦的,符合“六獨立”條件(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的“公參民”學校,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后,公辦學校逐步退出。
第二,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公辦學校退出時,其依法享有的舉辦者權益應當通過合法程序處置,原則上原民辦合作方可優先承接,且要履行財務清算、資產評估、資產轉讓等法定程序,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按八部委《通知》精神,公辦學校退出后,原則上原民辦主體可優先承接公有辦學權益。寧波市興寧中學、寧波市鎮海蛟川書院(下稱“蛟川書院”)等“公參民”學校因符合“六獨立”要求,經浙江省教育廳確認,準許其繼續保持民辦性質辦學。
2023年7月,興寧中學的公辦方寧波中學和民辦方寧波教育實業集團聯合編制《規范辦學體制機制工作草案》,提出研究制定公有主體退出辦法,按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啟動資產清算核查。民辦方表示嚴格按國有資產評估、拍賣、轉讓等程序承接公有辦學資產,以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這本是一條合規整改方案。
然而,寧波市教育局對上述整改方案卻百般阻撓、拒不批準,先是強行剝奪民辦方的合法承接權,使其無法完成合法承接;后來是強行通過無償捐贈決議,將公有辦學權益無償捐贈給“自己人”控制的民辦基金會。
作為原民辦方,寧波教育實業集團董事長虞哲明十分不解:“我們多次提出購買,教育局就是不同意。既然一定要捐為什么不能捐給我們?要知道,學校是我們出資辦的,興寧中學97%的投資款都是我們出的,寧波市教育局卻偏要捐給毫無貢獻、毫無關系的小基金會,這既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在民辦方看來,其間,寧波市教育局出于部門甚至是個人私利,將國家政策視若無物,軟磨硬抗,挖空心思,膽大妄為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
寧波市教育局最先的指令是,將興寧中學的公有辦學權益無償捐贈給其直接控制的寧波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但市教育局聘請的法律顧問就否定了此方案,認為這明顯違背了八部委《通知》中不得“變相舉辦”的規定。
此路不通,那就專門成立一個“自己人”控制的基金會承接。2025年8月,寧波儲才教育基金會成立。該基金會注冊資金200萬元,由5個自然人各出資40萬元發起。其理事長和理事,分別是寧波中學原黨委書記奚曾輝、原校長李永培(審計查實,在兩人任職期間曾有650萬元賬外資金隱匿);其法人代表龔干芳,是一個長期承接寧波市中小學大量工程業務的民企老板。
2026年2月,在時任寧波市教育局主要領導的操控下,“公參民”學校相繼召開董事會,強行通過公有辦學權益無償捐贈給指定民辦基金會的決議。
民辦方提出了強烈的反對意見:一、承接的基金會從未對中學履行過出資義務,不符合“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定條件。由明顯缺乏兜底能力的民辦弱小基金會承接如此巨額公有辦學權益,于法于理不容;二、承接的基金會實際控制人與原公有辦學主體存在密切關聯,本質上屬于“假退出、真控制”“變相舉辦”,違反八部門整改政策;三、繞過資產評估、優先轉讓等法定程序,將巨額國有資產權益無償捐贈,無任何法律依據,涉嫌違法處置國有資產。
但民辦方的意見未被采納。2026年3月,寧波中學將持有興寧中學的近億元資產的公有辦學權益,無償捐贈給了儲才基金會。鎮海中學將蛟川書院公辦方逾億元權益無償捐贈給了同樣只有200萬元注冊資金的民辦的寧波東方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另據透露,其它2所繼續保留民辦的余姚市實驗學校、慈溪實驗中學,其公有辦學權益也被捐贈給了不同的基金會。這意味著,在寧波市教育局的主導下,寧波至少已有5所公參民學校的公有辦學權益、高達數億元的國有資產流進了私人控制的基金會。
其中最惡劣的是本該轉公的蛟川雙語小學被違規關停再移轉。該校為鎮海中學100%單獨出資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按八部委《通知》,此類學校必須轉公辦。但有關領導通過“虛假關停原校、轉移公辦優質辦學資源、新設民辦主體、變更舉辦者”的連環操作,將全額國有資產變相轉移至由鎮海中學校長吳國平實質控制、11家民企發起的寧波鎮海蛟川教育基金會名下,完成“假關停、真轉移、暗控新主體”的違規操作。
寧波市教育局“無償捐贈公有辦學資產的整改模式”有何法律依據?寧波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長王飛對此啞口無言。
但王飛內心里確實不認同八部委文件精神,公然說國家八部委文件“很奇怪”。多位知情人透露,在受到媒體批評之后,寧波市教育局有人專門組織水軍為其辯解。大量水軍留言竭力為寧波市教育局點贊助威,不惜公然攻擊國家“公參民”學校整改政策,說“寧波市教育局沒有錯,國家政策本身就有問題”“對錯誤文件堅決抵制!”“落不落實中央文件決定權在市級單位”“沒有任何文件必須執行”……因為有市教育局領導撐腰,鎮海中學公辦方代表在董事會上竟然聲稱“無償捐贈方案并不需要依據哪條法律法規!”
多名法學家和政策專家認為,寧波市教育局的做法明顯違反多個法規及政策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無償捐贈國有資產違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該條例明確要求,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償捐贈無疑違反了國有資產監管義務。
違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寧波市教育局早在2023年11月就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表示:寧波中學所持有的辦學權益屬于國有資產,應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妥善處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諷刺的是,其最終操作與公開承諾截然相反。
按該管理條例: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無償捐贈給從來沒有出過資的基金會明顯違反國務院規定。
違背八部委文件精神。教育部就八部委文件解讀明確要求“按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寧波的操作完全繞過資產評估、公開轉讓等法定程序,與政策精神背道而馳。
寧波市教育系統為何寧愿冒著違法違規的巨大風險,也要抵抗八部委文件精神,一意孤行地強行推動無償捐贈方案呢?
一、幾所“公參民”學校擁有寧波市最優質的教育資源,背后存在巨大利益。
以蛟川書院、興寧中學為例,在寧波市初中升學率分別排名第一位和第五位,兩所學校每年收取的學費分別高達逾2億及4千多萬元,學校凈資產均達到了億元以上。
對興寧中學的審計發現,上交寧波中學的7800萬元去向不明,1800萬元基建工程資產流失,650萬元存款被隱匿;對蛟川書院僅2016年的審計就發現,9000多萬元的資金被挪用、600多萬元的工資福利異常增長……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深度參與“公參民”整改的專業人士認為,寧波市教育系統自創整改路徑欺上瞞下、暗度陳倉,通過無償捐贈基金會的方式,企圖繼續控制學校斂財并掩藏過往貪腐證據。
二、可以逃避監管。
“公參民”學校因特殊的體制機制,表面上打著民辦學校的旗號,實際上卻陷入內部人控制,導致監管缺失,基本處于空白。對民辦方而言,他們一直處于邊緣化地位,即使一再請求,卻連學校的財報都看不到,根本無法實現監督。
以蛟川書院為例,寧波教育實業集團唯一看到的是2016年的審計報告,此后再沒看到。據當地官員透露:鎮海區時任主要領導下令,審計部門不得對鎮海中學在蛟川書院的國有資產進行審計。這明顯違反《審計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
由于監管的缺失,這些學校自然成為系統內部資源和資金富集的“自留地”。這么大的香餑餑,又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怎么可能輕易放手?
三、無償捐贈給指定的民辦基金會,相當于將公有辦學權益落入某些領導干部的私人口袋。
儲才基金會在章程中規定:“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這意味著儲才基金會的理事們可以由1/3近親屬來擔任。根據這條規定,有關領導可以讓其近親屬扎堆任職、控制基金會。
這是寧波市教育系統的慣用做法。由鎮海中學校長吳國平實際控制的蛟川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張某某、秘書長馬某某就是吳的親友,被舉報后被迫退出了基金會。該基金會一直被指認為收取蛟川書院巨額“擇校費”、“贊助費”的某些領導干部的“小金庫”、“錢袋子”。
多位知情人士直言,公有辦學權益、巨額國有資產及學校全部財權被無償轉移至民辦基金會,就等于落入了某些領導干部的私人口袋,改制學校將徹底變成這些人的“個人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