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人王某在小區兒童娛樂區跑步,與突然轉身的兩歲幼童相撞并摔倒致骨折,事后王某將幼童及其父母訴至法院,索要5萬余元賠償。新黃河記者從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違規進入專屬兒童活動區域、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幼童家長已盡合理監護職責,最終依法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繼鋒在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是“自甘風險”與“場所功能分區”結合的典型案例,“我受傷我有理”不成立。法官則表示,小區公共區域功能分區明確,市民健身需恪守區域規則、盡到安全審慎義務,切勿越界活動引發風險,監護人對低齡孩童突發性行為的監護責任亦需合理界定,不可過度苛責。
老人闖兒童娛樂區跑步,與幼童相撞摔傷
2024年11月2日20時許,市民劉某帶著兩歲多的孩子彤彤在小區小廣場活動,其間彤彤掙脫父親的手,轉身走向廣場西南角的秋千。就在此時,年近七旬的王某從父子二人身后跑入該小廣場,因躲避不及徑直撞倒彤彤,自己也向前摔倒在地。
事故發生后,王某立即前往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等。據了解,涉事小區公共區域功能劃分清晰,專門劃定了印有“一起奔跑吧”字樣的塑膠跑道,供居民跑步健身使用,而事發小廣場東南側則立有醒目安全提示牌,明確標注此處為兒童娛樂區,有專屬安全管理要求。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溝通,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隨后,王某以彤彤及其父母劉某、周某為被告,向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余元。
庭審中,彤彤一家作出答辯。他們表示,事發區域是明確標注的兒童游樂專屬場地,有清晰的安全警示,王某明知此處為兒童活動區,仍違規橫穿跑步,自身未盡基本安全注意義務。同時,王某年近七旬,身體機能、自控能力和避險能力有所減退,且自身存在基礎疾病因素,是導致摔傷的重要原因。
此外,彤彤作為低齡幼兒,在專屬兒童區內活動屬于正常合法行為,掙脫家長手轉身移動是孩童常見突發行為,并無過錯。事發突然、過程極短,家長無法提前預料和及時躲避,已經充分履行了貼身陪護的監護義務,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老人過錯,駁回訴訟請求
據了解,槐蔭法院審理該案后,結合現場環境、事故經過、當事人行為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事故責任作出清晰界定。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小廣場明確標注為兒童娛樂區,屬于未成年人專屬活動空間,場地設計、環境秩序均適配低齡孩童活動特點,存在孩童行為突發、不可預判的固有風險。同時,小區已配套獨立合規的塑膠跑道,可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安全場地,王某完全具備安全健身的條件。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不同公共區域的功能屬性和安全要求,卻刻意規避專屬跑道,擅自進入風險更高的兒童娛樂區跑步,且跑動過程中疏于觀察周邊環境,是引發本次碰撞事故、造成自身受傷的直接原因,對事故發生存在明顯過錯。
針對監護責任爭議,法院指出,事發時彤彤年僅兩歲有余,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理與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行為具有突發性、隨意性、不可預見性,不能用成年人的行為標準加以約束和規范。事故瞬間,彤彤父親劉某已全程貼身陪護,盡到了日常合理監護、看管義務。孩童瞬間掙脫管控、臨時改變行走軌跡的突發行為,屬于普通監護人無法提前預判、即時防控的意外情形,不應過度苛責監護人。
綜合全案事實,法院認定,彤彤及其父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過錯,王某要求三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最終,槐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提醒:嚴守公共區域功能邊界,合理界定監護責任
槐蔭法院法官岑玉潔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為人存在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從公共活動權責來看,小區公共區域的功能分區是保障居民安全有序活動的重要基礎。兒童娛樂區作為低齡孩童的專屬空間,區別于健身、跑步區域,存在特殊的環境風險,任何成年人進入該區域活動,都應承擔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在小區已提供專屬跑步跑道的前提下,成年人擅自闖入兒童娛樂區健身跑動,本身就違反了安全審慎義務,由此引發的自身損害,需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從未成年人監護角度而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該責任的適用前提是監護人存在監護失職。司法實踐中,不能僅憑損害結果反向推定監護人存在過錯。對于低齡幼兒天性所致的突發、偶然行為,若監護人已盡到貼身看護、合理管控的日常監護義務,因不可預見的突發狀況引發意外的,不應認定監護人存在過錯、判令監護人擔責。
8月12日,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繼鋒在接受新黃河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是“自甘風險”與“場所功能分區”結合的典型案例。
“小區設置不同功能區域,如兒童娛樂區、塑膠跑道等,意味著不同的安全注意義務。成人擅自進入兒童專屬區域,應預見到更高風險。”張繼鋒說,法律保護合法權益,但不保護“自陷風險”行為,在不當場所從事不當活動導致受傷,需自行承擔后果。
張繼鋒還表示,法律不苛求監護人預知幼兒的隨機動作,只要盡到與場景匹配的合理看護義務(如貼身陪護),即可免責。
張繼鋒呼吁,廣大市民在小區開展健身、休閑活動時,務必遵守公共區域功能劃分,自覺規避風險區域,文明合規開展活動。同時,家長在陪護低齡兒童戶外活動時,需盡到審慎監護義務,兼顧自由看護與安全管控,共同維護小區和諧安全的居住環境。
(新黃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