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陳某破壞軍婚案引發關注。
基本案情顯示,被告人陳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無業。
2022年7月,付某(女)與唐某登記結婚,唐某系現役軍人,常年駐守邊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購買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陳某與付某相識,并多次到前述房屋與付某發生性關系;7月底,陳某得知付某系現役軍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與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親屬發現異常后報警。同年10月,唐某與付某離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區檢察院以陳某構成破壞軍婚罪,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2月27日,該區法院以陳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陳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據悉,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建議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進出記錄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觀證據。針對陳某關于自己不知付某系軍屬的辯解,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并梳理分析陳某與付某的通信記錄等電子數據,查明案發前陳某曾通過網絡搜索破壞軍婚的法律后果,證實陳某主觀上明知付某丈夫系軍人,并不斷完善證據體系。
檢察機關依托軍地協作機制,向唐某所在部隊調取其軍人身份、戍邊崗位、軍婚存續等證明材料,通過聽取部隊與唐某本人意見,查明案件對唐某的作訓及安心戍邊造成不利影響。針對本案共同居住時間相對較短的問題,檢察機關全面分析雙方聊天記錄、共同生活痕跡、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陳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購買婚房與付某共同居住,將付某介紹給其家人認識,并在與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議結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顧、經濟上相互支持,已具備共同居住關系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可認定為同居。
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辦理破壞軍婚案件,應依法準確認定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實踐中,對于時間持續、方式穩定、雙方達成生活依賴等特點的情形,可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為實現對破壞軍婚罪的有效懲處,應當重點收集證明同居行為持續性、經濟生活關聯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證據,依法對是否認定“同居”進行實質判斷,切實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破壞軍婚犯罪同時,應加強軍地協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落實落細,堅定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防利益。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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