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患癌妻子申請銷毀婚外胚胎遭拒”一事引發熱議。
當事人朱女士告訴記者,2025年11月她從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發給丈夫的就診通知里,意外發現丈夫拿著偽造的結婚證,帶第三者在這家三甲醫院做了試管嬰兒,已經培育出了受精卵。據朱女士推測,第三者預產期甚至在其女兒高考前后。
朱女士稱,其與丈夫是合法登記夫妻,二人育有一名正在讀高三的女兒。2019年她查出肺癌,手術切除惡性組織后一直在家休養。
朱女士稱經核實,丈夫與第三者提交偽造的結婚證,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完成輔助生殖建檔流程,并培育形成受精卵,胚胎尚未移植。為此,朱女士向醫院提出申請,要求銷毀該枚婚外冷凍受精卵及胚胎,遭到醫院明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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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向醫院提出申請,要求銷毀該枚婚外冷凍受精卵及胚胎(視頻截圖)
為證實自身合法婚姻身份,朱女士現場出示官方核發的真實結婚證,希望醫院核實信息。針對朱女士出示的真實證件,醫院方面表示無法核驗確認朱女士所持證件的真實性,也無法判定其丈夫與第三者建檔所用結婚證為虛假證件。
醫院給出的處置規則更讓她難以接受:如果朱女士后續與丈夫辦理離婚,丈夫與第三者再重新辦理真實結婚證,憑借離婚證和新結婚證,此前通過非法手續培育的冷凍胚胎就可以再次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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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上海衛健委出具的答復函
朱女士向上海衛健委溝通反饋后,得到的答復為沒有對應醫院處置職責。朱女士認為涉事醫院的相關行為,加上衛健委未能履職處理,給自己造成巨大精神痛苦。
目前,朱女士已將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并組建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案件將于7月30日公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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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在舉報外,已將上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訴至法院
讓朱女士不解的是本案與此前西寧校長偽造結婚證進行試管嬰兒案件情形相近,西寧案件中涉案二人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處拘役;而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因偽造、使用國家機關證件,僅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律師表示,法律沒有明確冷凍胚胎處置規則,司法主流觀點認定它是特殊倫理物,處置權歸精卵提供者,原配沒有提供精卵無權直接要求銷毀。男方二人造假證只是違法,改變不了胚胎生物歸屬。男方屬于離婚賠償損害的過錯方,第三者主動參與偽造證件,計劃體外生育,可嘗試從共同侵權角度突破。
來源 | 大河報、浪漲新聞
延伸閱讀
中學校長與小21歲女教師婚外情,買假結婚證做試管嬰兒生育兩孩
張某是某中學校長,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相差21歲的女教師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兩人購買虛假結婚證騙得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在某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生育兩個孩子。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西寧市某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二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雙雙獲刑,李某因需撫養兩名兒童適用緩刑。
判決書顯示,張某,男,1962年出生,系某中學法定代表人、校長;李某,女,1983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
經審理查明:2009年,李某入職張某所在的某中學后,和張某熟識。自2010年起,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2021年至2023年,張某、李某至外省某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因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該手術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二人經商議聯系“辦證”電話,提供二人身份信息及結婚證所需照片,用于向醫院證明二人系夫妻關系,并成功通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后生育兩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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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校長與小21歲女教師購買虛假結婚證做試管,圖為結婚證(資料圖)
案發后,該假結婚證原件被二人丟棄。2024年9月,張某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獲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事實。
經查,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亦明知張某有婚姻家庭,二人仍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二人均明知試管嬰兒技術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仍置法律法規不顧,購買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得醫療機構技術服務,達到生育的目的。
一審法院指出,結婚證屬于國家機關證件的范疇,雖然《刑法》對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沒有規定入罪門檻,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七批)中對辦理此類案件如何具體把握入罪和升檔量刑的標準中對于所涉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時,答復不僅應當考慮數量,還應當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后果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二被告人作為校長、人民教師,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還違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道德準則,也影響到教育行業的職業形象和社會聲譽,其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后果較為嚴重。故辯護人關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認定為犯罪或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與李某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達到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目的,無視國家法律,通過買賣并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取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故不劃分主、從犯,可根據二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情節分別量刑。
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李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鑒于李某正在撫養二個幼童,對其宣告緩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且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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