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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LV與茉莉奶白的商標糾紛,網絡上已經出現了很多判斷。這些說法各自抓住了一些事實。但在討論一場訴訟時,僅僅掌握事實是不夠的。因為事實本身不會自動給出結論。
在進入具體案件之前,我們必須先確定一個共同的法律語境,法律怎樣理解商標,怎樣劃定權利邊界,怎樣判斷侵權,又怎樣處理公共資源與私人權利之間的關系。
這個共同語境,就是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
只有先把大前提說清楚,我們才知道哪些事實與案件有關,哪些事實雖然能夠激起情緒,卻不能直接決定案件結果。
一、為什么討論法律問題,必須先找到大前提
法律推理中有一種最基礎的方法,叫“三段論”。它的經典形式,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最著名的例子是:
所有人都會死;
蘇格拉底是人;
所以,蘇格拉底也會死。
第一句是大前提,也就是普遍規則。
第二句是小前提,也就是具體事實。
第三句是由規則和事實共同推出的結論。
三段論的價值,不在于它聽起來多么專業。
恰恰相反,它是一種極其樸素、高效的思考方法:
先確認大家共同接受的規則,再找到相關的具體事實并確認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規則,最后得出結論。
三段論不僅僅是法律領域需要,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離不開,例如:
紅燈亮起后越過停止線,屬于闖紅燈;
我開車在紅燈亮起后越過停止線;
所以,我闖紅燈。
在這個推理中,僅僅知道“我開車越線”還不夠。必須先知道規則是什么。如果規則改成“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在紅燈亮時,可以依法通行”,結論就可能完全改變。
這就是大前提的意義。它幫助我們從無數事實中,篩選出真正與結論有關的事實。幫我們找到正確的道路。
法律之所以能夠規范復雜的社會生活,也正是因為它把大量具體事件抽象成了相對統一的規則。
社會每天發生無數糾紛,人物不同、金額不同、場景不同,但法律會把它們歸納為合同、侵權、商標、勞動、婚姻、財產等不同關系,再適用相應規則。沒有這種抽象,沒有這個統一的大前提,社會就會混亂,我們就會生活在無序的環境中,每個人無法感覺到安全和保護。
再比如,
進入這座圖書館必須出示借閱證;
小明沒有借閱證;
所以,小明不能進入。
真正決定結論的,不只是“小明沒有借閱證”這個事實,還包括“進入圖書館必須出示借閱證”這項大前提。
如果我們把大前提改為“未成年人可以由家長陪同進入”,那么“小明沒有借閱證”就也不能阻止他進入,他的家長陪同他可以進入。
這就是為什么,討論法律案件不能一上來便堆砌事實。
在沒有共同大前提的情況下,人們表面上討論的是同一個案件,實際上使用的卻是完全不同的規則。
有人使用的是文化史規則:
誰最早使用這個圖形,誰就更有道理。
有人使用的是樸素道德規則:
實力更強的一方起訴實力較弱的一方,就是以大欺小。
有人使用的是民族情感規則:
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發生糾紛,應當優先保護中國企業。
還有人使用的是個人經驗:
只要我本人沒有發生混淆,就說明市場上不可能發生混淆。
這些規則可以表達一個人的價值立場,卻不一定是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使用的法律規則。
因此,在討論LV與茉莉奶白之前,我們要先回答:
商標法提供了哪些我們共同的大前提?
二、理解這個案件,需要先建立七個大前提
大前提一
商標法允許企業把公共領域中的文字和圖形,用作注冊為識別商業來源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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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是憑空創造出來的。
絕大多數商標使用標識的基本呢來源,都來自公有領域。
文字來自共同語言。
字母和數字屬于通用符號。
花朵、動物、山川、星星、太陽、幾何形狀,也都不是某一家企業創造的。
蘋果是一種水果,但“蘋果”可以注冊為手機上成為商標。
貝殼是自然物,但經過具體設計的貝殼圖形可以注冊為加油站商標。
一條弧線、一組字母或者一種圖形組合,只要能夠讓消費者用來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就可能成為商標。
我國商標法規定,能夠將一個經營者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及其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這意味著:一個元素來自公共領域,不等于任何以它為基礎的具體商標都不能注冊。
否則,大量商標制度都將無法存在。
例如,還是“蘋果”這個詞,它屬于所有人。任何人都可以說蘋果、吃蘋果、畫蘋果,也可以銷售真正的蘋果。但這不意味著任何企業都可以在計算機、手機等商品上,以足以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蘋果”商業標識。
公共元素仍然屬于公共領域,但經過具體設計并用于特定商業類別的標志,可能形成商標權。
這兩件事可以同時成立。
因此,本案的第一個共同前提應當是:四瓣花作為一種文化和視覺母題,可以屬于公共領域;某個經過具體設計的四瓣花圖形,也可能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依法注冊為商標。
承認后者,不等于承認一家企業有四瓣花的商標就對擁有全世界所有四瓣花有權利。
承認前者,也不等于任何企業都可以在商業場景中自由使用所有近似的四瓣花標識。
大前提二
不是所有公共元素都能順利注冊商標,法律仍然設置了幾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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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領域的文字和圖形可以作為商標設計的材料,但不是提交申請后就一定能夠注冊。法律設置了幾類限制。
第一類,是有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例如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與“紅十字”“紅新月”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帶有民族歧視、欺騙性,或者有害于社會道德風尚、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通俗地說,不是所有符號都可以被拿來做生意。
例如,一家飲料企業不能為了制造權威感,直接把國家機關的標志放在瓶身上,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獲得了政府背書。
第二類,是有些標志雖然沒有不良影響,卻缺少商標所需要的識別能力。
例如,在蘋果商品上直接注冊“蘋果”,在牛奶商品上注冊“牛奶”,或者只用“香甜”“優質”來描述產品特點,通常缺少顯著性。
因為這些詞主要是在告訴消費者“這是什么”或者“它有什么特點”,而不是告訴消費者“它是誰生產的”。
現行商標法明確規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直接描述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注冊;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注冊。
第三類,是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也不能與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發生法律上的沖突。
所以,更準確的大前提不是:“法律沒有禁止的標志都可以注冊。”
而是,公共領域中的文字、圖形和文化元素,并不因為其公共屬性而當然不能注冊;但具體申請仍需經過禁止條款、顯著性、在先權利和近似沖突等規則的審查。
這一區分很重要。
“四瓣花是傳統圖案”,可以成為討論顯著性和保護范圍的理由。但它不會自動導出“具體四瓣花商標必然無效”的結論。
大前提三
商標注冊保護的不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具體標識在具體商品和服務上的具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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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不是對一個詞、一個圖形概念或者一種文化元素的全面所有權。
它是一種有明確邊界的商業權利。
這個邊界至少包括兩個部分:
一是具體注冊了什么標識;
二是注冊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務上。
例如,一個人注冊了“長城”牌葡萄酒,并不意味著他擁有“長城”這兩個字,也不意味著別人不能討論長城、拍攝長城或者出版一本關于長城的書。
它主要意味著,在法律保護的商品范圍內,其他經營者不能以容易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長城標識。
同樣,一家企業注冊了某個花形商標,并不意味著普通人不能在家中使用相似花紋,也不意味著古建筑必須拆除相似窗格。
它保護的是特定商業標識在核準類別中的識別功能。
所以,遇到商標糾紛,不能只問,“這個圖形以前有沒有人用過?”
還要問,“注冊的具體圖形是什么?”“注冊在哪些類別?”“被訴方把什么圖形用在了哪些商品和服務上?”“雙方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類似或者存在足以造成混淆和誤認的聯系?”
離開這些具體邊界,討論“某個圖形歸誰”,通常會把商標權夸大成一種并不存在的文化所有權。
大前提四
注冊商標在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以前,原則上仍然是一項有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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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提出,LV的這個圖形不應該注冊成功。這個問題可以討論,而且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問題。但這里還需要區分兩個不同層次。
第一個問題是,這件商標是否應該繼續有效?
第二個問題是,在它仍然有效的情況下,他人實施了某種商業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前一個問題主要處理商標本身的合法性。后一個問題處理其他經營者是否越過了現有權利邊界。它們不能完全混在一起。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人取得了一份房屋產權證。鄰居認為這張產權證的登記范圍有錯誤,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申請更正或者撤銷。但在產權證被依法糾正以前,鄰居不能僅憑“我認為它登記錯了”,就直接把房子拆掉或者占為己有。
商標也是一樣。認為一件商標缺乏顯著性、使用公共資源或者注冊不當,可以依法提出異議、無效宣告或者撤銷申請。
但在商標仍然有效時,它仍然是法院處理侵權糾紛時必須面對的權利基礎。
這并不意味著注冊結果永遠正確。法律本身就允許商標被無效、撤銷或者限制保護。它只意味著:對現有權利的挑戰,也要通過規則完成,而不能只憑輿論宣布它不存在了。
大前提五
商標法管的不是“能不能用這個圖案”,而是有沒有把這個圖案用于識別商業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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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圖形,在不同場景中,法律意義可能完全不同。
一朵花出現在古建筑窗格上,是建筑裝飾。
出現在博物館展覽中,是文化展示。
出現在一個人的家用窗簾上,是生活使用。
出現在一幅繪畫里,是藝術表達。
但如果它長期、突出、統一地出現在企業的門店、賬號頭像、產品包裝、宣傳材料和商業周邊上,它就可能承擔識別品牌來源的功能,它就是商標性使用,不是生活使用。
現行商標法將“商標的使用”定義為:
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這里的關鍵不是“這個圖形好不好看,能不用用來裝飾”。
而是消費者看到這個圖形時,會不會把它當成判斷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家企業的線索。
舉個例子。一家餐廳在墻角掛了一幅荷花畫,主要是為了裝飾環境,這幅荷花畫未必是商標。但如果餐廳把同一朵荷花放在招牌中央、菜單首頁、外賣包裝、會員卡、員工服裝和官方賬號頭像上,長期反復使用,它就越來越像一個品牌標識。
裝飾和商標有時會同時存在。一個圖形可以既有審美功能,也有識別來源的功能。不能因為它“也很好看”是裝飾,就否認它可能同時被當作商標使用。
大前提六
商標侵權中的混淆,不只包括把A公司誤認成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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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案中最容易被誤解的一個前提。
很多人說,我看到茉莉奶白,從來沒有認為它是LV開的。
但商標法中的混淆,并不只包括最直接的“張冠李戴”。它還包括消費者雖然知道商品來自A公司,卻誤以為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授權,或者雙方存在聯名、合作、投資、許可等特定關系。
比如,一家酒店突出使用一個與知名體育品牌近似的標識。
消費者可能并不會真的認為酒店這個運動品牌開辦的,但如果他誤以為這是雙方有合作或者授權,仍然可能發生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判斷混淆時不能只問,“消費者會不會把這杯奶茶當成LV生產?”
還要問,“消費者會不會認為茉莉奶白與LV之間存在聯名、授權或者其他商業關系?”
這也是為什么,商品價格不同、企業規模不同、主營業務不同,并不當然排除混淆。
在品牌聯名普遍存在的商業環境中,在一家公司的產品服務范圍越來越廣的情況下,一個賣箱包的品牌與一家餐飲企業發生合作,并不是消費者完全無法想象的事情,也是正在發生的商業合作事實。
大前提七
近似標識并不自動構成侵權,必須結合商品類別、使用方式和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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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是看到兩個圖形有點像,就直接判定侵權。一個完整的侵權判斷,通常需要把幾個條件連在一起。權利人擁有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對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了標識;使用發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雙方標識相同或者近似;這種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根據本案所適用的2019年修正商標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這里每一個條件都重要。
例如,兩家企業都用了圓形,不等于一定侵權。
兩個圖形十分接近,但使用在完全不同、毫無關聯的領域,也不一定構成普通商標侵權。即使商品相似,如果標識差異明顯,消費者不可能產生誤認,也未必侵權。
法律判斷不是只看一張對比圖。它要把權利、標識、商品、使用方式和消費者認知連起來。
到這里,本案最核心的大前提才完整出現:
如果一項注冊商標合法有效,其他經營者未經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把相同或者近似標識作為商業識別標志使用,并且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商品來源或者雙方之間存在特定商業關系,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并承擔停止使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只有接受這個共同語言,我們才可以進入具體案件的具體事實討論。
三、把大前提放在桌面上,再看本案的小前提
需要先說明的是,以下分析以目前流傳的判決書文本為基礎。
由于這份文本并非來自公開裁判文書平臺,本文將其稱為“網傳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并僅討論文本中呈現的事實和推理,不對文本的公開狀態、完整性以及案件后續審理結果作額外判斷。
現在要做的,不是繼續表達立場,而是按照前面的大前提,從大量信息中篩選真正與法律判斷有關的小前提。
小前提一
LV主張的不是抽象的“四瓣花”,而是七件具體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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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LV在本案中主張保護七件注冊商標。
這些商標仍在注冊有效期內,核定使用范圍涉及餐廳、咖啡館、包裝紙袋、杯具、珠寶首飾、帽子、手機殼、香味蠟燭等商品和服務。
這項事實對應的是前面第三、第四個大前提。商標權有具體圖樣和具體類別;在被依法無效或者撤銷以前,它是一項需要被正視的現有權利。
因此,本案不能被簡單概括為,“一個賣包的企業,拿箱包商標去告一家奶茶店。”至少從網傳文本看,LV主張保護的類別并不限于箱包。這并不直接證明LV一定勝訴。但它意味著,“雙方行業完全無關”不能作為無需分析便可成立的前提。
小前提二
茉莉奶白對被訴圖形的使用,不只發生在一只奶茶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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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被訴圖形被用于茉莉奶白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微博、小紅書、抖音等官方渠道。
它還被用于賬號頭像、門店裝潢、奶茶杯、包裝紙袋、宣傳圖片,以及保溫袋、手機殼、帽子、方巾、耳飾、手提包、香薰和蠟燭等周邊商品。
這項事實對應第五個大前提。一個圖形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要看它在商業系統中承擔什么功能。如果一個圖形只偶然出現在一款包裝的邊角,裝飾性判斷可能更強。但如果它反復出現在企業頭像、店面、杯身、包裝和周邊上,法院就有理由追問:它是不是已經成為品牌識別系統的一部分?
所以,網友所舉的窗花、墻磚、人民幣紋樣和古典建筑,并不是完全對應的小前提。
這些物品即使存在相似視覺元素,也不等于它們在相同商業場景中被用來識別一家經營者。
小前提三
被訴使用覆蓋的范圍,與LV部分注冊類別存在直接或者較強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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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傳判決書,LV的相關注冊類別包括咖啡館、餐廳、紙袋、杯具、珠寶、帽子、手機殼和香味蠟燭等。
茉莉奶白被訴使用的范圍也包括餐飲門店、飲品杯、包裝紙袋、耳飾、帽子、手機殼、香薰和蠟燭等。
這意味著,本案并不只是抽象比較“奢侈箱包”與“平價奶茶”。其中一部分商品存在直接對應;另一部分則需要判斷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對于餐飲部分,判決書認為,雖然咖啡館、餐廳與奶茶飲品在分類中存在差別,但二者都圍繞向消費者提供飲品和餐飲服務展開,在消費對象、功能用途和經營場景上具有較強關聯。
這個認定可以討論。
比如雙方價格、門店位置、消費目的和消費群體是否差異巨大,是否足以降低混淆概率。但正確的爭議方式應當是討論“關聯性究竟強不強”,而不是直接把案件壓縮成“賣包的不能告賣奶茶的”。
小前提四
網傳判決書認定兩個圖形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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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奶白一方主張,被訴圖形來源于茉莉、白蘭、梔子和桂花等“東方四白”,花瓣弧度、設計過程和文化表達均與LV不同。
LV一方則認為,兩個圖形都采用四瓣實心菱形和中心空心結構,元素組合、構圖特點和整體視覺效果高度接近。
判決書最終采納了后者的主要意見,認為雙方圖形在設計風格、元素布局和線條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近似。
這里需要注意,設計來源不同,不一定意味著商標不近似。兩個人可以分別獨立設計,卻偶然得到近似標識。反過來,設計靈感相同,也不一定意味著最終標識近似。商標近似主要觀察的是消費者最終看到的標志,而不只是設計者內心怎樣解釋創作過程。
舉個簡單例子。兩家餐廳分別說自己的紅色圓形標志,一個來自太陽,一個來自蘋果。它們的設計故事不同。但如果最終呈現的圖形、布局和視覺效果幾乎相同,設計故事不能自動排除消費者混淆。
當然,公共文化元素的存在仍然具有意義。
如果一個圖形主要由常見花瓣、幾何形狀組成,它的獨占范圍通常不應被理解得無限寬。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茉莉奶白使用的究竟只是同一種公共標識,還是已經接近到進入LV具體商標的保護范圍。
小前提五
市場上出現了“LV聯名”“LV同款”等關聯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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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部分平臺用戶在看到茉莉奶白相關包裝或者周邊后,使用了“LV同款”“這是和LV聯名了嗎”“感覺是LV給的高級感”等表達。判決書把這些評論作為判斷關聯關系混淆的事實材料之一。
這項事實對應第六個大前提。混淆不只包括把茉莉奶白認成LV,還包括誤認為雙方存在聯名、授權或者其他商業聯系。
但是,這里也存在一個需要謹慎處理的問題。“看起來像LV”,不一定等于“我相信它獲得了LV授權”。
網絡語言中存在調侃、夸張、反諷和審美類比。
因此,幾條或者一批評論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證明法律意義上的混淆,需要結合評論數量、語境、代表性以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判決書還記載,茉莉奶白提交了兩份社會調查報告,但法院認為其采用隨機攔截方式,調查對象不確定,并且不符合商標隔離比對原則,因此未予采信。市場調查是一個非常有效的發現消費者是否實際混淆的實證方法,但需要在調查問卷設計、調查執行方法、調查統計方法方面有高度專業性,符合商標法的需求,才能采用。這也是需要繼續討論的,什么樣的市場調查才是有效的,法律能認可的。
小前提六
茉莉奶白在收到律師函后仍繼續使用相關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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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LV于2024年8月兩次向茉莉奶白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相關使用。判決書文本記載,茉莉奶白確認收到律師函后,仍繼續推出帶有被訴標識的產品和周邊。
這項事實不能直接證明兩個商標一定近似,也不能代替混淆判斷。
但它可能影響另外兩個問題,一是茉莉奶白的主觀過錯程度;二是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賠償責任應當如何確定。
這就是法律篩選事實的意義。
同一項事實,不是什么問題都能證明。收到律師函后繼續使用,不能反過來證明商標一定有效、兩個圖形一定近似。它主要是在侵權成立后,影響責任大小。
四、把大前提與小前提連接起來,法院的推理是怎樣形成的
到這里,我們才真正具備了討論結論的條件。
可以把整個推理拆成五步。
有沒有一項需要保護的現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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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合法注冊且仍然有效的商標,在核定商品和服務范圍內依法受到保護。
小前提是:根據判決書,LV主張的七件商標仍在有效期內,覆蓋餐飲、包裝、杯具、首飾、帽子、手機殼、蠟燭等類別。
由此可以得出第一個中間結論:本案存在可以成為侵權判斷基礎的注冊商標權。這一步并沒有回答保護范圍有多大。它只是確認,案件不是建立在一個完全不存在的權利上。
茉莉奶白有沒有實施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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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只有將標識用于商業活動并發揮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才屬于典型的商標性使用。
小前提是:被訴圖形被長期、重復地用于企業頭像、門店裝潢、飲品杯、包裝、宣傳材料和多種周邊商品。
由此可以得出第二個中間結論:判決書有理由將這種系統性使用認定為商標性使用,而不僅是偶然裝飾。
這也是為什么“我家墻磚上也有類似圖案”不能直接反駁案件結論。家用墻磚通常不承擔識別一家連鎖企業的作用。
第三步
雙方的商品和服務有沒有進入同一或者類似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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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近似標識只有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并且容易造成混淆時,才會進入普通商標侵權的核心判斷。
小前提是:雙方在餐飲服務、包裝紙袋、杯具、首飾、帽子、手機殼、香味蠟燭等部分領域存在直接重合或者關聯。
由此可以得出第三個中間結論:至少不能僅以“LV主要賣包、茉莉奶白主要賣奶茶”為由,排除商品和服務關系。
真正需要繼續討論的是:哪些商品直接相同;哪些商品只是類似;餐飲服務之間的關聯是否足夠強;高端品牌與大眾茶飲在消費場景上的差異,能否顯著降低混淆概率。
第四步
兩個標識是否近似,并且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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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標識近似本身還不夠,還要結合具體使用環境判斷是否容易使消費者誤認來源或者商業關系。
小前提是:判決書認定雙方圖形在布局、線條和視覺效果上基本相同;茉莉奶白又將圖形廣泛用于品牌系統;市場中出現了“聯名”“LV同款”等表達。
由此,網傳判決書得出第四個中間結論:
消費者即使不會把茉莉奶白直接認成LV,也可能認為雙方存在聯名、授權或者其他特定關系。
這是整個案件中最關鍵,也最值得被仔細檢驗的一步。
因為前面幾步主要是在確認權利和行為,而這一步決定行為是否越過了權利邊界。
專業討論真正應該集中在這里:
LV單獨四瓣花圖形自身的顯著性有多強?
LV整體品牌的知名度,能否直接轉移給其中一個圖形元素?
雙方文字商標和整體門店環境,是否足以排除混淆?
網絡評論是在表達相似感,還是在表達真實的授權誤認?
茉莉奶白提交的市場調查,是否應當被完全排除?
這些問題都可能影響最終結論。
第五步
如果侵權成立,應當承擔多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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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商標侵權成立后,侵權人可能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等責任;賠償應當盡量與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或者法定、裁量因素相聯系。
小前提是:茉莉奶白使用范圍較廣、門店數量較多,并且在收到律師函后繼續使用;但其經營收益顯然也來自產品、門店、供應鏈、文字品牌和經營能力,不能全部歸因于被訴圖形。
根據判決書,LV主張5000萬元經濟損失,法院沒有全額支持,也沒有把加盟商全部經營利潤直接認定為茉莉奶白公司的侵權獲利。
判決書最終參考加盟費用、門店規模、品牌管理費以及圖形商標貢獻度,裁量確定1000萬元經濟損失及30萬元合理開支。
這說明,判決書并沒有認為,茉莉奶白所有利潤都來自這個圖形。但這不意味著賠償計算已經沒有討論空間。
例如:為什么商標貢獻度不低于10%?哪些門店、哪些時間段被納入計算?加盟費與被訴圖形之間存在多強的因果關系?沒有使用被訴圖形的產品是否充分扣除?這些問題都可以獨立于“侵權是否成立”繼續討論。
一個人完全可以認為侵權成立,同時認為賠償計算需要更詳細的說明。
五、為什么很多網絡爭議沒有真正碰到這個案件
現在再回頭看網絡上的一些觀點,就會發現,很多爭論并不是事實錯誤,而是使用了與案件完全不同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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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早就有這種紋樣”
這個說法主要回答的是文化來源問題。
進入商標法后,它需要被轉換成,LV的具體商標是否具有足夠顯著性?公共元素的存在是否應當縮小其保護范圍?茉莉奶白使用的是相同公共母題,還是已經近似到進入具體商標的保護邊界?只有完成這個轉換,文化來源才能成為案件中的有效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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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喝奶茶時從沒想到LV”
這個說法反映了一個消費者的真實體驗。進入商標法后,它需要被轉換成,相關公眾整體是否會誤認商品來源?是否會誤認為雙方存在聯名、許可或者合作?完整的文字商標、價格差異和消費場景,是否足以排除關聯性混淆?個人沒有混淆,是一個事實。但它不能自動代表所有相關公眾。
同樣,幾條網友說“像LV”,也不能自動代表全部消費者。法律要處理的是整體概率,而不是挑選最符合某一方立場的個體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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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為什么不去告蘇州園林和窗花”
這個問題主要忽略了商標性使用的大前提。古建筑紋樣主要承擔裝飾和文化表達功能。連鎖企業把圖形持續用于門店、頭像、包裝和商業周邊,則可能承擔來源識別功能。法律并不是禁止圖形存在。它限制的是特定商業使用。所以,正確的問題不是,“世界上還有沒有相似花紋?”而是“被訴方是否把近似圖形當成了商業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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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在其他國家也打輸過官司”
外國案件當然可以參考。但在進入本案前,還要確認,是不是同一件商標?是不是同一種使用方式?是不是同一商品類別?商標在當地是否有效?當地法律采用什么侵權標準?對方提出了哪些證據?法院為什么判決?
僅僅知道“LV在國外輸過”,就像知道某個人以前打輸過一場合同官司,便推斷他以后所有訴訟都應該輸。
它不能代替對本案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分析。
六、理性看待案件,不是要求公眾接受所有結論
建立法律大前提,并不是要用專業術語壓住公眾。
也不是說,只要法院作出判斷,所有人就必須停止思考。
恰恰相反。
只有先承認共同的大前提,批評才能真正有力量。
例如,可以質疑——
判決書是否高估了單獨四瓣花圖形的顯著性;
是否把LV整體品牌知名度過多移植給某個單獨元素;
是否低估了“茉莉奶白”文字標識對消費者的區分作用;
是否把網友的審美聯想過度解釋為商業關系混淆;
是否過于輕易排除了消費者調查;
是否把咖啡館與大眾茶飲之間的關聯判斷得過寬;
是否充分說明了1000萬元賠償與被訴圖形之間的因果關系。
這些都是真正進入案件內部的質疑。
它們不是在說:“我不喜歡LV,所以LV不該贏。”
而是在說:“即使按照商標法的共同規則,這個具體環節仍然可能判斷得不夠準確。”
這兩種批評,看起來都在反對結論,質量卻完全不同。
前一種只是立場。后一種才是論證。
七、通過這起案件真正需要建立的共識
關于LV與茉莉奶白,公眾不需要形成完全一致的結論。
有人可以認為判決書的侵權認定總體合理。有人可以認為侵權成立,但賠償過高。也有人可以認為,法院對單獨圖形顯著性、商品類似和關聯混淆的判斷仍有明顯問題。
這些都可以討論。
但討論至少應當建立在幾項共同認識上。
第一,公共文化元素和具體注冊商標不是同一個概念。
第二,商標注冊不等于獲得一個符號的全面所有權,而是在特定商品、服務和保護范圍內取得排他權。
第三,認為商標不應注冊,應當進入顯著性、禁止條款、在先權利或者無效程序,而不能只靠情緒宣布權利不存在。
第四,一個圖形是否構成商標使用,要看它是否在商業活動中承擔來源識別功能。
第五,混淆不只包括把A認成B,還包括誤認為雙方存在聯名、授權或者其他商業關系。
第六,近似圖形并不自動侵權,還必須結合商品服務關系、實際使用環境和混淆可能性綜合判斷。
第七,侵權是否成立和賠償多少,是兩個可以分別討論的問題。
這些不是替LV準備的規則,也不是專門用來約束茉莉奶白的規則。
今天,外國企業可以依據這些規則保護在中國注冊的商標。
明天,中國企業走向海外,也需要當地市場用穩定的規則保護它的商標。
規則真正的價值,就在于它不能隨著當事人的國籍、規模和公眾好感隨意變化。
法律三段論也不是一種遠離普通人的專業技巧。它只是在提醒我們,在判斷一個具體的人、一家公司或者一場訴訟之前,先問清楚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是什么。然后結合共同遵循的規則作出可以被檢驗的判斷。
這才是一場公共法律事件真正值得留下的東西。
封面來源 | AI生成 排版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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