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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廣東揭陽一女子在某醫療機構接受心電圖檢查時,發現診室內裝有監控攝像頭,且經其提醒,醫生才拉上簾子。事后,該女子與警方、醫院方面確認,診室內攝像頭拍下了其隱私部位。隨后,該女子提起民事訴訟,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與警方介入調查。
該事件中,涉事醫療機構在患者隱私保護方面的疏忽顯而易見。但相比于拉簾子這一行為,監控設備暴露的問題更應引起有關方面關注。
醫療行為因其特殊性,常常涉及患者身體的必要暴露,這使得醫療機構天然成為患者隱私保護的敏感場所。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深入推進,公眾對自身人格尊嚴、隱私權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公眾不再僅僅滿足于疾病得到診治,對就醫過程中的尊嚴感、安全感也都抱有更高期待。這對醫療機構而言,意味著其必須作出更多的措施安排,面對更加嚴格的審視。尤其是監控設備的使用涉及患者肖像權、身體權、隱私權等,醫療機構更應嚴格管理,避免其成為泄露患者隱私的風險點。
與公眾日益增長的隱私保護訴求相比,現行制度體系在醫療機構監控設備管理層面,確實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民法典等對患者隱私保護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對醫療機構監控設備的安裝標準、提示標識的設置標準及涉及隱私暴露操作的具體程序等,還缺乏統一、細致的操作指引。
2025年4月1日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正式施行,禁止在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區域安裝圖像采集設備。這一規定將醫療機構監控設備管理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為醫療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該條例仍然缺乏針對醫療機構的專門規定,可操作性有待提升。
醫療機構應該如何安裝監控設備,如何保障患者隱私權、知情權,對確因質量安全需要安裝的設備如何規范管理,對不規范安裝的設備如何清查整改……這些問題都需要更加詳盡的配套措施加以解決。
回到該事件,涉事醫療機構暴露出的問題也正是醫療行業普遍存在的痛點。在硬件配置方面,醫療機構在涉及隱私暴露操作的空間安裝監控設備,這本身就不符合相關規定。在患者告知方面,醫療機構沒有張貼任何形式的提示標識,醫務人員也沒有履行任何告知程序,讓患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接受錄制,這在程序上構成了明顯缺失。
客觀地說,當前醫療體系下,醫務人員普遍面臨高強度、高負荷的工作壓力,注意力總有分配不到的地方,把每一個隱私保護動作都做到位確實存在現實困難。這也恰恰說明,真正有效的隱私保護,需要醫療機構從管理層面把漏洞堵上。這樣一來,醫生只需按規操作,不必在繁重工作之外再額外分心留意診室內的攝像頭是否會侵犯患者隱私。這才是對患者的負責,也是對一線醫務人員的保護。
彌補醫療機構監控設備管理的不足,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規則,需要從監管角度加強督導,需要從行業角度強化指導,更需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切實轉變觀念,把患者隱私保護放在與醫療質量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
當務之急是要由有關部門牽頭制定規范標準,明確醫療機構監控設備的安裝范圍。在此基礎上,再加強院內制度建設,細化監控設備存儲資料的使用范圍和授權路徑。
除在公共區域安裝監控設備之外,醫療機構還存在出于學術目的對手術或特殊檢查過程進行錄制的情形,也需引起高度關注。對于此種情形,除遵循監控設備管理要求外,還應當建立嚴格的授權同意機制。事前,應當明確告知患者錄制目的、使用范圍、保密措施以及患者拒絕的權利,并以書面形式確認。獲得授權后,所錄制的影像資料應當設定嚴格的保管、使用、銷毀流程,明確使用場景,嚴禁超出授權范圍進行調閱、傳播,從制度上杜絕泄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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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陽河(媒體人)
編輯:寧艷陽 葛立垣(實習) 馬楊
校對:于洋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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