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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編號:2026-07-2-533-004
案例:南京銀某廣告有限公司訴周某勞動爭議案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要旨
2023年8月1日,周某與南京銀某廣告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崗位人力資源,工作地點上海。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周某入職當日簽字確認已閱讀、承諾遵守。
《員工手冊》明確兩條核心規則:1. 請假材料偽造 / 存在瑕疵視為曠工;2. 三天以上病假需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公司可安排三甲醫院復查;弄虛作假休病假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無償解除勞動關系。
2023年12月8日起,周某以腰椎間盤突出需長期臥床為由,持三甲醫院證明連續申請病假至12月29 日,公司準予休假。2024 年 1月2日周某再次申請病假,公司對病情存疑未批準,書面通知其返崗,并承諾調整工作量、提供配套保障,但周某拒不返崗。后續周某持續提交11張病假單,申請休至2024年4月2日。
公司派員陪同周某就診,醫生診斷僅為輕度腰突,僅建議避免久坐,可正常生活。公司多次書面要求周某返崗,均被其以 “只能平臥” 拒絕;公司詢問其病假期間活動,周某謊稱僅短暫去南京處理家事,其余全程居家休養。
后經法院調取交通、住宿記錄查實:2023 年 12 月8日至 2024 年4月1日,周某多次乘坐高鐵往返上海、杭州、南京、溧陽、滁州多地,還專程跨省參加演唱會,全程隱瞞外出事實。
2024年4月2日,公司履行通知工會法定程序后,向周某送達解除通知,理由為病假申請弄虛作假、拒不返崗構成曠工。
周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病假工資、解除經濟補償金。仲裁裁決支持周某訴求,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南京市建鄴區法院(2024)蘇 0105 民初 8193 號判決:確認勞動合同合法解除,公司無需支付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周某上訴,南京中院(2024)蘇 01 民終 16767 號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勞動者虛構病情或者隱瞞關鍵信息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拒不履行工作職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誠實信用是勞動關系法定基礎,虛假病假構成根本性違約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勞動者負有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與職業道德的法定義務。
(二)律師深度解讀
1.勞動關系并非單純勞務交換,誠信是存續根基
勞動者享有法定病假休息權,但權利行使存在邊界,不能以欺騙手段濫用病假制度、逃避勞動給付義務。病假制度設立初衷,是為身體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供休養保障,而非勞動者規避工作、外出游玩的 “福利假期”。
2.本案周某行為雙重違背誠信義務
一是客觀行為造假:周某主張腰椎間盤突出嚴重至必須長期臥床,但客觀上具備跨省乘坐高鐵、長時間參與演唱會的行動能力,客觀身體狀態與其病假理由完全沖突;
二是主觀刻意隱瞞:公司主動詢問其病假期間行蹤,周某刻意編造謊言掩蓋頻繁外出事實,主觀上存在騙取病假、惡意規避工作的故意,不屬于對病情輕重認知偏差,屬于典型弄虛作假。
3.失信勞動者無權主張補償
勞動者違背誠信在先,利用病假制度侵占用工成本、擾亂企業正常管理秩序,若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病假工資訴求,實質是縱容失信行為,違背勞動法律公平原則。法院據此駁回周某全部補償訴求,是對誠信用工秩序的司法保護。
三、單位單方解除具備法定效力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告知,方可約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單方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二)律師深度解讀
1. 案涉《員工手冊》完全具備法律效力,可作為解除依據
企業規章制度要成為辭退員工的合法依據,必須同時滿足內容合法、民主制定、公示告知三要件,本案公司全部達標:
內容合法:明確虛假病假視為曠工、屬嚴重違紀,未超出法律規定、無苛刻懲罰條款;
程序民主:考勤、病假制度經職工民主討論、與工會協商確定;
有效告知:周某入職當天簽收入職須知,確認閱讀、學習《員工手冊》并承諾遵守,留存書面證據。
司法實踐中,大量企業辭退敗訴的核心原因,就是制度未走民主流程、無員工簽收記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無約束力。
2. 周某行為完全符合制度規定的 “嚴重違紀” 情形
手冊明確兩類違紀情形:一是病假材料 / 申請理由弄虛作假;二是拒不返崗按曠工處理。
本案中,公司已發現病情疑點,主動協調復查、調整工作強度,多次書面催告返崗,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但周某持續隱瞞出行事實、拒絕提供勞動,同時滿足 “虛假病假”+“無故曠工” 雙重嚴重違紀情節,達到法定解除標準。
3. 公司解除流程完整合規,不存在程序瑕疵
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辭退設置嚴格程序約束,缺一即構成違法解除:
固定完整證據:病歷、陪診記錄、催告返崗書面通知、交通住宿記錄、周某自述筆錄;
履行工會前置程序:解除前將解除事由、依據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書面送達解除通知書,明確解除事實、法律與制度依據。
本案公司完整走完全部流程,不存在程序缺陷,兩級法院均認定解除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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