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讀
居間合同又被稱為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和第三方簽訂合同,而委托人需要向居間人支付約定報酬。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信息或者擔當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合同規定委托人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支付居間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另一個是償付費用,居間人雖然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為了合同成立產生的其他費用要委托人來承擔。在房屋買賣中,買房繞開委托的中介直接與賣方簽訂合同是不可以的,買方利用居間人提供的房源信息與賣方取得聯系,這樣居間人無法取得報酬,但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是因為居間人提供信息促成的,作為委托人的賣方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買賣雙方繞開居間人簽訂合同屬于違約行為。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案 例
李某要購一套房,于是委托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根據自己要求提供了房源,李某根據房產中介提供的信息與賣方取得聯系,李某看房后認為房屋符合自己的要求,房東提出可以不用中介雙方自行簽訂買賣合同,這樣李某可以省去中介費用,于是雙方簽訂合同。房產中介知道后讓李某支付中介費,李某拒絕,房產中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中介費,法院認為李某因房產中介提供信息才促成買賣合同達成,因此判決李某向房產中介支付中介費。(法律維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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