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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正義不止于判決,更在于每一次法槌起落間凝聚的智慧與信仰。在推進法治湖南建設征程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扎根審判一線,以匠心守護正義;他們精研每卷案宗,以專業詮釋公平。他們是法治的踐行者,時代的答卷人。
為充分展示我省法官隊伍專業素養與精神風貌,湖南高院聯合《湖南法治報》推出“第五屆湖南省審判業務專家巡禮”專欄。我們將走近這群專家型法官,通過細膩的筆觸與深入的訪談,記錄他們抽絲剝繭的辦案智慧,講述他們司法為民的感人情懷,展現他們化解社會矛盾的使命與擔當。
行政審判,俗稱“民告官”,一頭連著百姓冷暖,一頭系著行政權威。這類案件牽涉面廣、利益糾葛深,對立情緒突出。
可偏偏有人在這條“兩頭不討好”的路上,一走就是24年。
她就是湖南省審判業務專家、省高院行政一庭三級高級法官黃一凡。
初次見面,她長長的頭發梳得一絲不亂,眼神堅毅,聲音洪亮,帶著湘妹子特有的爽朗。
“行政審判這活兒,很多人不愿意干。判行政機關敗訴,說你添亂;駁回老百姓訴求,又覺得你官官相護。”她辦公桌上卷宗堆得半人高,話也直接。
有多次轉崗機會,黃一凡卻沒走。記者問為什么,她答得干脆:“以法律為劍,為正義執言,化解官民矛盾。”
一句話,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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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權14年爭議未解?
她在“一條縫”里破局
在黃一凡看來,行政法官判案不能只說“錯了”,更要告訴行政機關“錯在哪、怎么改”。
高某訴某縣政府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2005年,高某從村民勞某手中買下一棟房屋。2006年4月,她滿心歡喜地去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沒想到鄰居韓某站了出來,說勞某的墻砌在了他的地基上,不讓辦理土地變更。同年11月,某縣政府作出決定——因國土工作人員失誤導致韓某的土地被侵占,爭議地使用權歸韓某,撤銷勞某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重新確權,高某的變更登記申請停止辦理。
高某不服,把縣政府、勞某、韓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行政機關決定,重新確權。
此后,案件陷入漫長拉鋸,14年間縣政府先后4次作出內容幾乎相同的確權決定,法院3次撤銷責令重做、一次維持,事實始終懸而未決,程序反復空轉。
案子輾轉到黃一凡手上,她看著一人高的案卷,給自己立下“軍令狀”:“這個案子,必須在我手里辦結。”她帶著原審法官、縣政府相關負責人直接去了現場。兩棟房子墻貼墻,中間只有一道細細的“縫”。她站在這條“縫”前,覺得不對勁。誰家蓋房子,會挨得這么近,窗戶都打不開?
這句話像一把鑰匙,擰開了那把銹死14年的鎖。兩家人開始你一言我一語說起往事。
“兩家一開始建房是留了空的,后來擴建,才擠成這樣。”“以前透過那個空,還能看到門前的河哩。”
黃一凡聽出了一些門道。她立即走訪村里老人,詢問當年情形。真相一點一點被拼了出來。
原來,兩家人是先蓋房、后辦證。辦證時,四至界限(東、南、西、北相鄰地物或權利人)經實地指界確認,并無交叉重疊。后來兩家各自向中間空地擴建,導致了房屋墻基向外擴張,但擴建行為發生于取得土地使用證之后,且未重新辦理權屬變更,因此原證四至范圍并不改變。
勞某賣房后,韓某擔心高某的新證會“侵占”自家地盤,引發爭議。行政機關在處理涉案爭議時始終按房屋擴建后現狀來進行土地確權處理,把地上房屋擴建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誤認作了土地權屬的重疊。
查明事實后,黃一凡迅速清晰劃出一條糾錯路徑——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后續處理辦法。為避免當事人再次陷入訴累,黃一凡引導兩家人通過民事調解各退一步,徹底化解矛盾。同時向縣政府制發司法建議書,將縣政府在處理案涉爭議時,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和處理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一一指出,縣政府隨即啟動高某的土地變更登記程序。雙方沒有再申訴。
結案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忍不住感慨:“案子拖了14年,打回來4次,今天才明白錯在哪兒。”
“老百姓到法院來是解決問題的,不是來走程序的。”在黃一凡看來,“衡量行政審判工作,不能只看寫了多少判決、結了多少案,更要看真正化解了多少官民矛盾。裁判的價值,不止于定分,更在于止爭;不止于糾錯,更在于修復,用實質正義斬斷程序空轉的循環。”
不可移動文物不能征拆?
她給出標桿答案
不可移動文物到底能不能征收?征收補償時,要不要體現文物價值?
2020年,這個難題擺到了黃一凡面前。
長沙市某區一街道上,有一棟建于20世紀30年代的公館類建筑。其建筑結構、石庫門、樓梯、天井、屋梁架構等對民國時期長沙地區中西文化交流及長沙公館建筑的類型學研究具有一定意義。2010年,被公布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
2019年,因某棚改項目,該建筑列入征拆范圍。因不滿征收方案,房主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鐘某認為其房屋系不可移動文物,政府無權征收,如果硬要征收,賠償肯定要與普通房屋相區別。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二審中,區政府自行撤銷了對鐘某作出的房屋補償決定后重新作出新的房屋補償決定,鐘某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訴訟。案件到了黃一凡手中。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爭議極大,全國范圍內裁判尺度并不統一。
但黃一凡沒有回避,她反復研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一條條對照,一遍遍推敲。
最終確立了一條清晰的裁判邏輯。首先,法律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征收,并沒有禁止性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確需征收不可移動文物的,只要嚴格依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遷建、拆除、改建等事宜,程序合法即可。一審、二審期間,行政機關確定了將該公館“遷移至原地址西北側重建”的保護方案,這一方案通過了專家評審及湖南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其次,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我國文物保護法關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規定,是劃分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方法,并不是對文物市場評估價格的規定。二者不能混淆。
法理理順了,但人的心結還沒解開。
鐘某依舊情緒激動,反復強調“是文物就該多補”。黃一凡一遍又一遍解釋:“房屋雖然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但它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并不體現在市場交換價格上,而是體現在保護和合理利用上。”又耐心詢問鐘某當初購買價格和維護支出,引導鐘某理性溝通補償構成。
一次不通,兩次;兩次不解,三次。鐘某從抵觸到傾聽,再到最終接受,配合完成征收。該案入選全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成為同類案件的標桿。
現在,該建筑遷至長沙市黃興北路S5號地塊重建,預計將在2027年6月完工。
談及辦理此案的感受,黃一凡在一次業務交流中說:“行政審判中,法官面對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個關乎時代變遷的難題。而法官必須以法律為秤,精準丈量出公共價值與個體權益的恰當邊界。”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有爭議?
她統一全省裁判尺度
第一次翻開胡某的案卷時,黃一凡就知道“不好辦”——這可能是一場挑戰制度壁壘的“硬仗”!
2017年8月18日,農民工胡某在某鋼結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受傷,鑒定為八級傷殘。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15萬余元,卻因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判決無法兌現。
2021年,走投無路的胡某向某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以為“于法有據”,然而工保中心答復:根據《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社會保險登記是工傷保險費征繳的前置程序,胡某所在公司在某市無用人單位參保登記記錄,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條件。沒有繳費記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大門就對胡某關上了。
胡某訴至法院,一、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進入省高院再審。黃一凡承辦此案,爭議焦點清晰而尖銳:“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是否包括用人單位未在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情形?用人單位未進行參保登記且不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是否需先行支付?
黃一凡查閱全國類案,兩種觀點僵持不下。有的法院認為,沒有登記參保,就不算“未依法繳納”,基金沒有先行支付義務;有的法院認為,從保護勞動者角度出發,未登記參保恰恰是最嚴重的“未依法繳納”,理應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
在法律規定不夠清晰的情況下,黃一凡決定去立法原意上尋找答案。她反復揣摩法律條文:“社會保險法沒有說用人單位‘已登記但未繳納’,也沒有說‘未登記的不在此列’。條文說的是‘未依法繳納’——這應該包括所有不合法的狀態。”理清這一點后,她繼續向上位法追溯,一直追到憲法。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黃一凡認為:“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和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在用人單位耍賴拒不支付或破產時,由國家先行‘兜底’支付,保障受傷職工的生存權益。從這個意義上看,不宜對先行支付請求權的行使前提進行限縮解釋。”
此案在合議時,仍有不同聲音——推翻一個判決,意味著挑戰既有的行政慣例,可能會帶來一系列問題。何必自找麻煩?
但黃一凡態度堅定:“法律條文不是寫在書里的,是要落在地上的。一個工人受了工傷,判決拿不到錢,又被制度拒之門外,‘司法為民’從何談起?”
為了實質性化解矛盾,黃一凡先后5次同工保中心會商,反復溝通協調、擺明利害,以寸步不讓的硬氣、專業扎實的底氣,說服了工保中心。2024年10月8日,在黃一凡陪同下,胡某在工保中心全額拿到了賠償款15萬余元。
案件了結,思考未止。
黃一凡結合此案暴露出的法律適用偏差,制發司法建議書。2025年起,全省范圍內,因用人單位未參保登記引發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糾紛,均參照該案標準辦理。
一個普通農民工的權益守護,最終推動了全省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升級。
有人說,黃一凡辦案太過于理想,是典型的“三門法官”——出家門,入校門,進法院門。她欣然接受,并不認為這個詞是負面的:“正因一路堅守初心、心無旁騖,才更懂得敬畏法律。”在行政審判這條并不平坦的路上,她將繼續用一份份有溫度的判決,一次又一次出手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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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報》7月21日頭版、2版報道
來源:湖南法治報
作者:曾雨田 雷孜研 黃佳僖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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