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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通過中介公司預購買付某某名下的房屋,三方共同簽訂《房屋訂金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向房主付某某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其中1萬元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代管;并明確約定若買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賣方違約,應退還定金。后因房屋未辦理網簽備案,致使房屋不具備交易履約條件,雙方未能按期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現陳某訴至法院主張退還定金。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因賣方付某某原因致使房屋無法實現交易的目的,其作為收取定金的一方雙倍退還定金。案涉房屋未能交易。中介公司已將其保管的1萬元定金退還給陳某,現尚有1萬元定金在付某某處,陳某僅要求退還定金1萬元,系自主處分其訴訟權利,法院最終判決由付某某退還陳某定金1萬元。
法官普法
定金兼具維系交易信任,約束履約行為雙重作用。房產交易中,賣方應當保證房屋手續齊全,滿足網簽備案過戶法定條件,因房源手續瑕疵造成交易失敗,賣方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提醒廣大群眾簽訂購房定金協議時,自身負有審慎注意義務,要明確違約條款,留存交易憑證。交易各方應當堅守誠信履約原則,規范交易行為,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蒲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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