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爭鳴共賞 博采眾長”聲馳律師事務所第三屆十大經典案例評選初審第二場活動圓滿舉辦。在該場評選中,由鄧菲律師主辦并主講的“開發商訴被拆遷人排除妨害糾紛再審案”憑借其典型的法律適用價值與鮮明的權利救濟意義,獲得評選直接晉級終審機會。該案系一起典型的用地企業試圖以民事排除妨害訴訟規避行政機關主導的拆遷補償及交地法定程序案件,歷經兩次一審,兩次二審,鄧菲律師在再審階段精準辨析法律關系,通過司法程序為弱勢群體當事人實現權利救濟,充分展現了律師在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運用司法救濟途徑定分止爭中的專業價值。
案情回顧
從補償爭議到訴訟“圍困”
本案再審申請人張某夫婦系某村村民。1985年,二人從村委會購得村集體所有的南瓜窖2個及房屋上下六間,用于種植,后改建為浴池對外經營,長期占有使用至今。2014年,該村啟動城中村改造,張某夫婦因對安置補償標準存在爭議,且多次遭受開發商置業公司打擊報復,夫婦二人未簽署安置補償協議,亦未進行搬遷。
2017年,置業公司在陸續取得涉案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張某夫婦與居委會(原村委會)簽訂的土地買賣協議無效;判令張某夫婦立即騰交違法占用的土地并交還置業公司。案件歷經兩次一審、兩次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判決張某夫婦立即騰交違法占用的土地并交還給置業公司。判決生效后,開發商申請強制執行,張某夫婦面臨“無補償即被強制騰退”的絕境。
案件難點
本案表面是一起排除妨害糾紛,實則涉及民事、行政交叉的復雜法律關系。鄧菲律師介入時,當事人已面臨多重疊加的不利局面:
(一)權屬基礎薄弱,核心證據缺失
張某夫婦購買涉案房屋時僅持有一份協議復印件,原件已遺失;房屋及土地均未辦理權屬證書,村集體甚至主張房屋歸集體所有,當事人權利基礎幾乎無從舉證。
(二)不利判例在先,執行迫在眉睫
當地已有開發商借民事訴訟逼迫被拆遷人騰地的先例,且司法執行流程極快。原審判決生效后,開發商已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處境岌岌可危。
(三)行政救濟通道全面受阻
涉案地塊的征地批復于2014年作出,早已超過行政復議及申請國務院裁決的法定期限,常規行政救濟途徑完全喪失;同時,因土地已被征收,當事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與頒證行為無利害關系”,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直接撤銷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對方證據“閉環”難以擊破
村集體偽造了拆遷安置協議,將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均寫為自身,意圖證明涉案房屋屬集體財產且已補償完畢;該協議作為證據提交后,一度形成“權屬已無爭議”的假象。而由于系村企主導的“自主拆遷”,大量補償材料未在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無法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調取有利證據。
律師辦案
民行交叉的多線程破局
即便案件存在多重難點,面臨層層阻礙,且歷經四次敗訴,鄧菲律師仍未放棄為當事人尋求救濟途徑。鄧菲律師將案情進行全面梳理,并未局限于再審程序本身,而是構建了“民行交叉的多線程法律方案”,從外圍逐層瓦解對方證據體系,最終為再審改判奠定堅實基礎。
(一)以行政訴訟“圍魏救趙”,暫緩執行并爭取時間
鄧菲律師敏銳地發現,涉案地塊在未達到凈地出讓標準、未對被拆遷人履行完畢安置補償職責的情形下,自然資源局即為開發商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律師以自然資源局為被告、開發商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證,并走完了一審及二審全部程序。該系列程序雖最終未獲支持,但事實上為當事人爭取了寶貴的6個月權利救濟時間,成功阻卻了強制騰退的推進。
(二)申請履行補償職責,以復議決定“鎖定”權屬
鄧菲律師向縣級市人民政府申請履行安置補償法定職責,并在60日未獲答復后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確認了張某夫婦對涉案房屋享有征收補償權利,并責令縣級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補償職責。這一復議決定,從行政法層面間接認可了張某夫婦的房屋所有權,為后續再審論述“合法占有使用”提供了有力支撐。
(三)另案起訴協議無效,當庭瓦解偽證
在撤銷土地證的行政訴訟中,村集體持一份顯示“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均是村集體”的安置補償協議照片,主張涉案房屋屬集體財產、補償已到位。鄧菲律師立即對該協議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庭審中,村集體當庭承認曾多次與張某夫婦協商補償但均未達成一致,迫于無奈制作該協議僅系向國土部門告知“無產權爭議”。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該協議未成立,張某夫婦的房屋所有權得到間接證實,村集體關于權屬的謊言亦被記錄在庭審筆錄中。
(四)再審申請中精準辨析法律關系
鄧菲律師在再審中提出,本案實質屬于用地單位意圖以民事程序取代行政程序的拆遷糾紛,應先行由征地機關解決安置補償問題。律師從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入手,論證張某夫婦自上世紀80年代即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主觀上不存在侵害開發商土地使用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同時提出,開發商以民事排除妨害訴訟規避政府應履行的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等法定行政程序,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錯亂,剝奪了當事人針對法定征收程序本應享有的救濟權利。
案件結果
案件跨越5年,獲取勝訴。2019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中止執行。2021年11月,省高院組織開庭審理。2022年,省高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張某夫婦對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系合法占用,其對房屋占用下的土地的使用亦屬合法使用;張某夫婦的占用始于上世紀80年代,而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系在2017年6月,張某夫婦主觀上不存在侵害開發商土地使用權的故意或過失。最終判決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駁回置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開發商置業公司負擔。
案件價值與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行交叉”疑難案件。鄧菲律師精準識別出案件本質并非普通的民事排除妨害糾紛,而是行政征收補償程序被開發商以民事訴訟規避的典型情形。法院最終采納律師觀點,認定開發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的改判,為類似“以民事程序替代行政程序”的案件確立了清晰的裁判規則。
法定征收補償程序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在村集體偽造安置協議、當地存在在先類似不利判例、行政機關在未達凈地標準即行出讓土地等多重不利因素下,鄧菲律師通過民行交叉的多線程訴訟策略,巧妙突破撤證無利害關系、復議超期等程序障礙,以外圍訴訟逐步瓦解對方證據體系,最終為再審改判鋪平道路。本案的勝訴不僅是個案的正義,更是對“程序正義”不可替代性的有力捍衛,任何試圖規避法定程序的行為,終將面臨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案件歷經兩次一審、兩次二審,跨越多年,當事人一度陷入“敗訴、強制執行”的困境。鄧菲律師介入后,以再審程序為突破口,綜合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確認合同無效等多重法律手段,最終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實現根本性改判。這一過程充分展現了律師在辨析復雜法律關系、整合多線程訴訟策略、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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