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兩條打架的規則擺清楚二、矛盾的根子:責任劃給了承包人三、投標時到底怎么辦:五個動作四、結算審計時,這幾種情況才能調五、一句話給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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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做市政的朋友最近碰上件憋屈事。
項目雨污水管道深挖,基槽要做井點降水。他按施工方案老老實實把降水費算進了措施項目清單,一報價,總價超了招標控制價一截。評標辦法寫得清清楚楚:投標總價超最高投標限價,廢標。
他把降水費往下壓,壓到能中標。中標后干活,降水實打實做了,結算時想把這筆錢要回來。審計一句話頂回來:措施項目清單的完整性、準確性由承包人負責,你投標時沒足額報,視同已包含在其他報價里。
錢,沒了。
這不是他一個人的問題。2024版清單落地后,這道題擺在了每一個市政投標人面前——規范給了你增補措施費的權利,控制價又不讓你把總價報上去,這兩頭到底怎么兼顧?
第一條:2024清單讓你自己補措施費。
GB/T50500-202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替代了用了十來年的13規范。這一版對措施項目動了大手術。
- 取消單價措施項目,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宜采用總價計價方式(第3.2.1條);
- 投標人可以依據自身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對措施項目清單進行補充、完善和報價;
- 關鍵的第3.1.8條:按項編制的措施項目清單,其完整性及準確性,均由承包人負責。
翻譯成大白話:措施項目不再是招標人給你列好、你照著填的。你得自己看圖、自己定方案、自己把該做的措施都列進去。列全了是本事,列漏了是你的責任。
第二條:控制價是廢標紅線,一步都不能過。
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是投標報價的天花板。《招標投標法》體系下,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投標報價不得高于招標控制價,超了,投標直接被拒絕。絕大多數市政項目的評標辦法里,這一條是"實質性條款",沒有商量余地。
兩條規則單獨看都對。合在一起就擰巴了:第一條鼓勵你把措施費報足報全,第二條又卡著你總價不能超。措施費報足了容易超,超了就廢;報少了能中標,但結算時——看第3.1.8條——要不回來。
13規范時代,措施項目里有不少是"單價措施項目",按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結算,漏了還能在過程里補計量。2024清單把這條路基本堵上了——措施項目鼓勵按項總價包干,完整性、準確性由承包人負責。
這意味著風險分配變了。過去措施項目漏項,還能扯是清單編制的問題;現在漏項,原則上就是你投標人自己的事。
所以那位朋友的降水費要不回來,不是審計不講理,是2024清單的規則就這么定的。他真正的失誤不在結算環節,在投標環節——他用了最省事、也最吃虧的辦法:直接把措施費往下砍。
砍措施費保總價,是投標人最容易犯的錯。因為它當下有效(能中標),代價卻延后爆發(結算時才發現要不回來)。
這道題沒有讓你既報足措施費、又不超控制價的魔法。有的是在規則內把風險降到最低的做法。
第一,先算兩筆賬:技術賬和報價賬。
技術賬,是這個工程按方案實實在在要花多少措施費——降水幾組、多少天,臨時便道多長,基坑支護怎么做,一筆筆算實。這筆賬是你成本的底,決定你敢不敢接。
報價賬,是在控制價框架內,這些錢怎么分布進投標文件。技術賬是"要花多少",報價賬是"報在哪里"。兩筆賬分開算,你才不會一慌就亂砍。
第二,認清哪些措施費砍不得。
安全文明施工費(安全生產措施費)是不可競爭費用。它按規定費率足額計取,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下浮,不能拿它去平總價。這條是硬約束,砍了不但結算時要補給你,還可能被認定為低于成本報價。各省實施意見里對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最低費率都有明確規定,報價低于這個費率的,評標時就該被質疑。
真正有騰挪空間的,是二次搬運、臨時設施、垂直運輸、趕工等總價包干類措施——但這些也要有方案支撐,不是拍腦袋砍。
第三,慎用不平衡報價,別踩清標的雷。
超控制價廢標,壓力主要在總價。有人會想:把措施費壓低,把這部分錢勻到分部分項綜合單價里,總價不變,措施費還能"藏"回單價里。
思路可以,但2024清單增加了投標報價澄清、說明和清標環節。綜合單價明顯偏離(比如高于或低于控制價對應單價±10%~15%),開標清標時會被查出來,評標辦法有扣分設置的直接扣分,嚴重的按不平衡報價甚至廢標處理。所以勻,可以;勻得太狠,反而把中標機會搭進去。分寸要拿捏,別把一個投標風險換成另一個。
第四,控制價的措施費明顯偏低,投標答疑階段就要發問。
如果你算出來的技術賬,比招標控制價里的措施費高出一大截,別忍著自己扛。投標答疑(質疑)階段,就該書面提出:控制價措施項目費與本工程實際施工條件、施工方案不符,請招標人核實。
這一步很多人省了,覺得沒用。它有兩個作用:一是招標人若認可,可能調整控制價,你就有了報足的空間;二是即便控制價不調,你的書面質疑留了痕,結算時主張"控制價措施費本身偏低、非本人漏報"時,這是證據。
第五,施工方案和措施費一一對應,證據從投標時就開始留。
2024清單下,措施費能不能在結算時站住腳,取決于你能不能證明"這筆措施是方案必需的、且已在投標中體現"。所以:
- 投標施工組織設計里,把每項措施對應的費用邏輯寫清楚;
- 降水、支護、便道這類大額措施,方案、圖紙、計算書配齊;
- 中標后進場,凡是方案外新增的措施(設計變更、地質與招標條件不符、發包人指令等),第一時間辦簽證,別等結算。
投標時的方案,是你結算時唯一能說話的底稿。
投標做到位了,結算審計還是會有爭議。審計怎么判,有章可循。
原則:投標漏報、少報的措施費,不予補計。這是第3.1.8條的直接后果。承包人對措施項目清單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自己漏的,自己擔。那位朋友的降水費,卡的就是這一條。
但有三種情況是例外,可以調整——
一是招標清單本身漏項或有重大偏差。措施項目雖由承包人負責補充,但若招標工程量清單在分部分項層面存在漏項、錯項、工程量重大偏差,導致相應措施必然增加的,屬于招標人責任范圍,可依合同價款調整條款處理。
二是設計變更、地質條件與招標文件不符。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或實際地質、水文條件與招標提供的資料明顯不符,由此新增的措施費,不屬于投標應預見范圍,憑簽證和變更手續調整。井點降水的爭議,關鍵就在于:是原方案就該做的(不補),還是基槽實際深度遠超招標圖紙、地質突變導致的(可補)。區別就在這里。
三是發包人、監理認可的現場簽證。方案外的措施,經發包人(注意:僅監理簽字往往不夠,重大費用要發包人確認)簽證認可的,作為結算依據。這也是為什么第三條動作強調"及時辦簽證"。
還有一條要盯死: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足額計取。即便投標時被競爭壓低,審計也應按規定費率核足,這是不可競爭費用的應有之義。承包人在這一項上被壓的錢,結算時有權主張補足。
2024清單把措施項目的主動權和責任,一起交到了承包人手里。主動權是你能按自己的方案組價、包干;責任是漏了、少了,自己扛。
超控制價廢標這道紅線不會挪。你能做的,是別用"砍措施費"這個最省事的辦法去闖紅線——先把技術賬算實,把砍不得的守住,把能騰挪的算準,把該質疑的質疑掉,把方案和簽證的證據從投標第一天就留起來。
投標時多算的這幾筆賬,就是結算時能要回來的那幾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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