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高課指的是特別高等警察。特別高等警察是日本在明治時期設立最初專門負責壓制社會主義運動的組織。類似于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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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特別高等警察是由三個名詞組成:特別,高等和警察。
警察:警察就是包括日本在內近現代國家的普通警察,他們維持社會治安,并調查和處理謀殺,搶劫和盜竊等犯罪行為。
高等警察:除了上述的普通警察外,還有一類特別的警察,負責監(jiān)視社會運動和各種政治思想的,特別是那種反政府的行為。這類警察被稱為政治警察,在日本被稱為高等警察。
特別高等警察:特高就是從高等警察中獨立出來,專門負責監(jiān)視和打擊反體制和反政府活動的警察組織,到后來特高的權限越來越大,甚至到控制人民的思想言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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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高等警察是具有高等警察職能的組織,高等警察的定義是“起到清除危害國家的組織和行為的作用的警察”。在戰(zhàn)前的日本,這類警察行動是根據《治安警察法》,《出版法》和《新聞紙法》實施的。特高課專門鎮(zhèn)壓左翼政治運動,如共產主義運動,社會主義運動,工人和農民運動等,同時也對右翼的暴力行為也進行打擊。最重要的是特高使用暴力等行為來進行極端鎮(zhèn)壓,讓普通民眾感到恐懼。
1910年(明治43年)發(fā)生“幸德事件(也叫大逆事件)”,一些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因涉嫌策劃暗殺明治天皇被逮捕和處決。為此內務省在1911年頒布命令,決定在日本重點地區(qū)指派一名專職警察,負責監(jiān)視重點地區(qū)的危險思想運動,而這之前一直是在高等警察的職權范圍內。由此一個專門負責控制和打擊社會運動的“特別課”成立。
特別課成立后,從原本的地方政府和警察部門獨立出來,劃歸為內務省警保局保安課直接指揮下,并和內務省一起監(jiān)視和打擊社會運動(同盟罷工、共產主義運動、社會主義運動、諜報活動、爆炸物和出版物等)。這個部門設立也受到了當時法國秘密警察的啟發(fā)。特別高等警察由內務省官員安倍源基(和安倍晉三無關系)和町村金五(日本前眾議院議長町村信孝的父親)負責領導和指揮。
安倍源基:曾擔任第一任警視廳特別高等警察部長,警保局長和警視總監(jiān)等職。戰(zhàn)后被當做甲級戰(zhàn)犯逮捕,但沒有起訴就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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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金五:曾擔任內務省警保局長和警視總監(jiān)等職。戰(zhàn)后被開除公職,解禁后擔任三屆北海道知事,參議院議員和自治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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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大阪府設立直屬于警察部長的高等課辦公室,1912年升級為特別高等課。
1913年根據警視廳組織的修訂,特別高等課下設三個主要部門:特別高等警察、外事警察(反間諜、監(jiān)視在日外國人和朝鮮人、打擊朝鮮獨立運動)和勞動爭議調停。
1922年日本共產黨正式成立。在1922到1926年期間,北海道、京都府、神奈川縣、長野縣、愛知縣、兵庫縣、山口縣、福岡縣和長崎縣等府縣的警察部都增設特高課,并在1925年頒布《治安維持法》,為特高課行動提供法律依據。
反對治安維持法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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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高等警察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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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三一五事件發(fā)生后,內務省以“赤化的恐怖”為理由,在所有道府縣警察部設立特高科,并在主要警察署建立特高系,從而建立起全國性的組織網絡。1932年6月,警視廳的特高課升級為特別高等警察部。
1938年警視廳特別高等警察部檢閱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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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高課最初是以共產主義和日共黨員作為主要打擊對象,但隨著日本戰(zhàn)時色彩的增強,為了維持舉國一致體制,特高課對可能出現的反戰(zhàn)運動和新宗教等被認為是反政府的團體活動和組織進行監(jiān)視和打擊。在二戰(zhàn)期間,日本政府除了設置監(jiān)視網外,還引發(fā)了諸多言論鎮(zhèn)壓事件,包括橫浜事件和京大俳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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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治安維持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預防性拘禁制度。因此警視廳特高第一課增加了16名警部補,16名巡查部長和9名巡查。特高第二課和檢閱課也分別增加了4名成員。
1944年大阪府警察部設立治安部,特高課置于該部管理下。
戰(zhàn)爭期間
侵華戰(zhàn)爭期間,日本陸軍憲兵向內務省申請,要求調派特高課成員擔任憲兵顧問指導,并和憲兵組成“聯(lián)合特高課”,對占領區(qū)地下抗日活動和政治斗爭進行監(jiān)視和打擊。不過聯(lián)合特高課隸屬于占領區(qū)當地憲兵司令部管轄,而特高課成員并不是軍人,而是警察身份,是以借調身份進行工作。一旦配合偵察工作完成,抓捕、審訊、處置都是由當地憲兵隊完成,特高課成員沒有直接參與的權力。
所以歷史上特高課穿的是警服或便裝,而不是穿日本軍服,更不會出現特高課女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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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zhàn)后
二戰(zhàn)投降后,內務省計劃增加警力,并擴大特別高等警察,以應對軍隊解散后日益惡化的治安情況。在1946年警察預算申請書中,內務省為擴充和加強特別高等警察申請了1900萬日元的預算。其中內容包括:1.加強內部監(jiān)視(防止共產主義運動,右翼和其他反對分子以及盟軍占領區(qū)的動亂);2.防止和控制勞動糾紛和農民糾紛;3.和朝鮮人關系;4.發(fā)展情報職能;5.港口安全;6.火車警察;7.教育和培訓。
隨后日本政府向駐日盟軍司令部提交了擴充警力的計劃,但被拒絕。根據1945年10月4日駐日盟軍司令部的人權命令,《治安維持法》被宣布廢除。
但內務省認為作為日共等反政府組織,有必要保留特別高等警察這一組織。所以在1945年12月19日內務省警保局設立公安科,作為取代特高科的新組織,各都道府縣警察部也都設立警備科,以公安警察取代特別高等警察。
根據駐日盟軍司令部的人權命令,特別高等警察中部分人員被開除公職,但其中并沒有一人被認定為戰(zhàn)犯并受到處罰。在10500名和特別高等警察有關的人中,其中內務大臣,警保局長,保安,外事和檢閱課長以及各府縣警察部長在內的51人,特高課長和外事課長的55人,警部168人,警部補1000人,巡查部長1587人和巡查2127人,總計4990人被要求休假,隨后以“強制退休”的形式被解職。之后駐日盟軍司令部放松了對開除公職的禁令,這些人又回到日本政府內務省,警察廳,警視廳公安部,公安調查廳,厚生省和勞動省等部門工作。其中不少人以此為跳板,成為國會議員,甚至是重要部門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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