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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7月14日本欄目首次報道《危重母親等監護判決,如皋法院超期14天未判合法嗎?》已過去整整一周,如皋市人民法院對此未作出任何公開回應,案件判決依舊懸而未決。
據張女士自述,7月16日下午,其姐姐雖將母親送至醫院就醫,但“依舊蠻橫拒絕申請人正常探視陪護,雙方碰面即發生言語辱罵,甚至發生肢體沖突暴力阻攔”,張女士腿部多處被咬傷并報警。監護權懸空之下,姐妹矛盾持續升級,而躺在病床上、處于惡性黑色素瘤晚期且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危重母親,至今無法得到多方合力看護與規范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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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提供被姐姐咬傷的照片
申請檢察監督:無奈之下的最后防線
據張女士自述,她于7月20日向如皋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明確規定,“違反法定審理期限”屬于檢察機關應當監督的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印發的民事審判程序監督典型案例亦明確要求,要切實加強對民事案件“超期審查、超期裁定和超期結案”等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督。
張女士在申請書中向檢察院提出三項監督請求:督促法院盡快下判、糾正此前法官勸說撤訴的程序問題、制止姐姐惡意阻攔探視和暴力阻撓行為。
程序違法之問:超審限21天,延期的“內部流程”算數嗎?
據張女士自述,其于6月3日第二次重新立案,6月4日正式立案,案號為(2026)蘇0682民特20號。6月29日開庭審理,“所有證據都交齊、事實全部查清,沒有需要鑒定、公告這類可以合法扣審限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原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指定監護人案件屬于典型的特別程序案件,法定審限僅為30日。如需延長審限,必須經本院院長批準,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亦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的情況及事由及時向當事人公開。
然而,自6月4日立案至7月20日,本案已超法定審限21天。據張女士自述,她“多次打電話、上門找承辦法官,法官不接電話、不見我;找法院審管辦,只口頭說延長了審限,不給我任何書面延長通知、審批手續,一直拖著不下判決”。
一個“口頭說延長了”的審限,沒有任何書面裁定,沒有任何審批手續向當事人出示——如皋法院的“內部流程”,何時成了可以凌駕于法定程序之上的擋箭牌?司法審判的透明度與公信力,豈能消解在一句“沒有必要告訴你”的傲慢回應之中?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皋市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9月專門發文“強化審限監管,抓實審判效率”,明確“審限變更流程向當事人公開”。制度白紙黑字,落實卻成空文——這不僅是程序違法,更是對當事人訴訟知情權的公然剝奪。
生命等不起:監護權懸空的每一天都是倒計時
這不是一樁可以“慢慢審”的普通民事案件。據張女士自述,其母親黃某某與她一起生活了15年,一直由她照顧贍養。2023年母親拿到200多萬元拆遷款后,此前十幾年很少管老人的姐姐才上門爭財產。母親住到姐姐家后“很快抑郁生病,幾個月就成了植物人,現在重度貧血、腎功能衰竭、渾身感染”。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惡性黑色素瘤、膀胱造瘺、氣管切開、缺血缺氧性腦病后遺癥,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
據張女士自述,5月第一次起訴時,法院曾組織調解達成協議,但姐姐“轉頭就反悔”,法官卻“勸我撤訴,導致案子作廢只能重新起訴,白白耽誤時間”。調解協議簽署僅3天即被公然違反,違約行為未受到任何法律后果的約束。
如今,監護權懸而未決,姐姐“憑借臨時看管優勢持續剝奪我的探視、護理權利”。據張女士自述,姐姐本身還是“失信人員,欠錢一直不還,現在老人拆遷款200多萬只剩50萬,放在她手里很容易被挪用”。監護權懸空的每一天,所有重癥醫療評估、搶救方案無人合法簽字,醫療費用無法合規管理支出,一切醫療決策全部停滯。
如皋市人民檢察院已收到張女士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檢察機關能否依法履職、督促法院盡快作出監護權判決,不僅關乎一個危重老人的生命救治,更關乎法律程序正義能否在基層司法中得到切實守護。本欄目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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