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16歲女孩誣告父親強奸一案,現在二審了,已經18歲的女孩突然改嘴,說之前指控父親強奸是報的報的假警,當時她誣告父親的原因是父親對她管的太嚴了。
![]()
該事件經媒體曝光立即沖上熱搜,而且多條熱搜上榜,引發廣泛的關注,判決更是引發廣泛的質疑。
但是,目前一審判決書網上只流傳了最后的判決部分,關鍵的證據部分并沒有披露。
![]()
所以呢,目前媒體對該案的曝光,如同女孩2年前指控遭到親生父親強奸一樣,只是媒體的單方面說法,尚未有另一方即法院的回應。
一般來說,對于已經造成全國范圍內如此惡劣影響的案件,對于已經對法院自己的聲譽造成如此惡劣影響的案件,如果媒體的爆料不全面甚至是錯誤的話,那么涉及的法院應當進行回應,發布通報告知公眾真實情況。
可是截至目前,涉及的法院仍一個字兒也沒有回應。
那么,我們這時是不是可以假設媒體的爆料就是事實呢?
接下來,我們就假設媒體的爆料就是該案的事實真相,所以如果今天或之后的某個時候涉及的法院回應了,辟了媒體的謠,那么下面的基于媒體爆料而分析的內容就失去了意義。
如果媒體所說屬實,這是一起因為誣告陷害導致的冤假錯案,那么我們現在就要關注一個極有意思的事。
該案中女孩是在16歲時報警稱遭到親生父親的強奸,導致其父被捕而失去人身自由并被錯誤判處無期徒刑。而在被證明這是一起冤假錯案之后,就一定會導致國家賠償。
如果從2024年6月23日被羈押開始算,再按今天即2026年7月20日其父會被釋放來算,那么其父就被羈押了757天。
而按最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即天495.94元來算的話,其父獲取的國家賠償金就是375426.58元,即近38萬元。
![]()
國家賠償每日近500元,這個數額應當說是其父原來的收入所遠遠達不到的水平。
我們再來看另外一個問題,即這個誣告親生父親強奸并讓親生父親被羈押了2年多的女生,會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按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
我國的刑罰適用原則,是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另外,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我們再來看誣告陷害罪的刑法相關條款: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那么,該案中因為女子的誣告陷害導致其父被判處無期徒刑,顯然是“造成嚴重后果”。
即,如果女子是成年人,那么原則上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女子偏偏在報假警誣告陷害遭到親生父親強奸之時才16歲,是未成年人。
也就是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根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只要能認為女孩有悔罪表現且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應當適用緩刑。而該案中女孩都向主動交待是誣告陷害了,怎么可能會不認為是“悔罪”呢!
女孩又不是什么暴力犯罪,自然也不涉及什么再危害社會。
即女孩大概率會被判處緩刑。
更不用說事實上我們很少看到女子因誣告強奸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了。
那么最后的結果大概率會是,女孩的父親被宣布無罪并帶著近40萬元國家賠償金回家,女孩會帶著緩刑回家,一家人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了。
看到這里,我們震驚地發現,如果最終是這個結果的話,那這簡直是“解鎖了一個新賽道”啊!
![]()
如果有了這個“賽道”,那么法官就要注意了,再遇到此類強奸案時,就一定要把“無罪推定”原則堅持到底了,只要證據鏈不完整、只要有任何的疑問,就絕對不能僅僅依靠女方單方面的指控即口供定罪,否則最終法官也要承擔責任啊!
絕對不能讓誣告父親性侵,變成所謂的新“賽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