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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6年6月初版CCAR-290施行,到最新頒布施行的CCAR120、CCAR-290-R4,一晃十年了。
在“十三五”時期的第一年, 2016年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通用航空業與經濟融合發展做出總體謀劃和系統部署,并提出了建成500個以上通用機場、通用航空器達到5000架以上、年飛行量200萬小時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通用航空企業的目標。
同年6月1日,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 第 31 號頒布的 新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一版CCAR-290)正式施行,這部規章是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后我國通用航空業發展的又一個重大利好政策, 降低了通航運營的準入門檻,也 大幅降低了通航公司籌建階段的資金成本和風險 。例如,取消了購置航空器自有資金額度的要求,方便投資人開展經營項目,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降低企業設立時對基地機場的要求,允許通用航空企業可以與其使用航空器相適應的“起降場地”作為基地機場;尤其, 降低了企業自有航空器的條件,由要求企業設立時的兩架航空器須為完全所有權,調整為購買或租賃方式皆可,這不僅減輕了企業設立時的資金壓力,同時也支持了國內飛機租賃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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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 第 31 號
新規對于通航市場的激勵十分明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截至2015年底,國內通用機場超過300個,通用航空企業為281家,在冊通用航空器1874架。而 根 據民航局發布的《2016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到2016年底,獲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通用航空企業有320家,通用航空企業的在冊航空器總數達到2096架。
隨著市場的發展,2018年、2019 年、2020年,CCAR-290部分別進行了三次修訂:
2018年11月,為固化民航局開展的多項通用航空政策試點工作取得的可復制、可推廣成果,交通運輸部以修改決定的形式對《規定》的6個條款作了修訂,取消了經營許可與運行許可串聯式審批、企業手冊等要求,并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6號發布新的《規定》,這就是CCAR-290-R1。
2019年11月,為進一步推進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交通運輸部以修改決定的形式對《規定》的3個條款作了修訂,進一步簡化許可條件,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并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0號重新發布,也就是CCAR-290-R2。
2020年8月,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8號再次對《規定》進行了修訂,這就是一直自2021年1月1日一直實施到了2026年6月30日的CCAR-290-R3。()
在這次覆蓋整個“十四五”時期的此次修訂中,為分類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強化交通服務,擴大公益服務和生產應用等作業服務,鼓勵發展駕駛員執照培訓、空中游覽等服務,關于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分類重新劃分經營項目類別,取消原按注冊資金規模劃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飛行活動性質劃分的“載客”“載人”和“其他”三類,實現了對通用航空企業的分類管理。此外,非載客類企業航空器數量由2架降低為1架。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3年有效期限制,改為長期有效。 同時,針對迅猛發展的無人機產業,《規定》中明確了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的許可規定,完善了市場監管要求相關內容。同時,堅持審慎包容與分類監管原則,扶持無人機在通用航空領域的應用,促進相關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
在政策推動下,市場數據也大幅增長。據民航局公布的數據,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全國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共773家(對比:2015年通用航空企業為281家)。根據民航局發布的截至2025年底,全國在冊管理的通用機場數量達到513個, 比上年底凈增38個,其中,A類通用機場173個;2025年全國通用航空共完成飛行121.9萬小時,其中,載客類完成2.5萬小時,載人類完成19.5萬小時,其他類完成52.3萬小時,非經營性作業完成47.6萬小時;無人駕駛航空方面,2025年全年無人機累計飛行小時4530.29萬小時,同比增長69.89%。
2026年,“十五五”開啟,新《民用航空法》在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確:“國家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加快構建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網絡,培育通用航空市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發展實際,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
同時,新《民用航空法》在“通用航空”專章中了明確“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這意味著民用無人機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依然屬于通用航空。此外,完善了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制度,將運行合格審定納入經營性通航企業許可條件,實施“雙證合一”,原來的通航企業雙證(經營許可+運行合格證)合并為了統一的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進一步簡化了市場準入流程。同時對于從事通用航空定期載客運輸的,新法要求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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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新《民用航空法》的要求,交通運輸部劉偉部長簽發2026年第13號令、14號令,分別頒布了《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程序規定》(CCAR-120)和《通用航空經營管理規定》(CCAR-290-R4), 也自7月1日起施行,從民航規章上落實經營許可證+運行合格證"兩證合一",統一核為通用航空運營許可證,一次提交、一次核查、一證辦結,大大簡化了審批效率()。
CCAR-120:準入辦證,CCAR-290-R4:日常運行。
同時,通用航空的業務分類再次重新劃分,原來的“載客”“載人”和“其他”三類分為了“載客”“載人”“載貨”“培訓”和“其他”五類,并分類設定不同經營和運行種類下的通用航空企業許可準入條件,提高企業在注冊資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資質能力、航空器性能與數量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例如,CCAR-120《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程序規定》中對航空器數量尤其是自有航空器數量進行了新的要求——
從事載客類(商務包機飛行、航空醫療救護除外)、載人類或者載貨類(不定期載貨運輸除外)經營活動的,應當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開展相應經營活動且具有標準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
從事載客類(商務包機飛行、航空醫療救護)或者載貨類(不定期載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開展相應經營活動且具有標準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
從事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培訓的,應當有不少于5架(至少3架自有)可用于從事整體課程培訓且具有相應適航證件的民用航空器;
從事商用駕駛員執照非整體課程培訓、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體驗帶飛的,應當有不少于3架(至少2架自有)可用于開展相應經營活動且具有相應適航證件的民用航空器;
從事其他類經營活動的,應當有不少于2架(至少1架自有)可用于開展相應經營活動且具有相應適航證件的民用航空器;其中,從事航空器出租飛行的,應當有不少于2架自有航空器;從事航空器代管飛行的,航空人員應當具有擬托管航空器機型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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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從2016年開啟的可以全僅靠租賃開通航公司的時代結束了。
此外,新規還要求“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市場經營和飛行服務質量的負責人應當在民航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累計3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與所運營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駕駛員” ,“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要求”等。
在處罰上CCAR-120也加大了力度:
第120.65條? 違反證件管理的處罰
(a)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局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b)許可證持有人出現不符合運營許可條件的情形的,由局方限期整改,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業務范圍申請或者限縮其業務范圍;逾期仍不符合運營許可條件的,吊銷其運營許可證。
(c)許可證持有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運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運營許可的,由局方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d)許可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定第120.37條、第120.39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運營許可證、運營規范變更手續的,由局方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本條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當事人在局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繳納稅款的,應當予以扣除。能夠提供合法憑證證明的直接運行成本,可以予以扣除;但無證經營或者因故意違法導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不予扣除。
第120.67條? 欺騙、賄賂申請、取得許可的處罰
(a)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通用航空運營許可。
(b)許可證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通用航空運營許可的,由局方予以撤銷,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通用航空運營許可。
第120.69條? 中斷運營后未報告的處罰
許可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定第120.34條規定,在相應情形下未向局方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20.71條? 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
許可證持有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120.61條(d)款規定的配合義務,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a)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b)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局方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c)拒絕、阻礙局方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步配套的CCAR-290-R4《通用航空經營管理規定》明確, “本規定施行前已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滿足本規定相關要求。” 也就是說,過渡期最遲到2027年6月30日,舊"兩證"企業務必在此之前完成換證,否則舊證自動作廢。
據民航局6月初發布的全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信息,截止到2026年5月31日,全國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共739家,其中,華北地區142家,東北地區45家,華東地區211家,中南地區155家,西南地區123家,西北地區39家,新疆地區24家。()
接下來,密集的換證工作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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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CCAR-120、CCAR-290-R4兩部新規章全文+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
來源:中國政府網、交通運輸部網站、民航局網站、民航智慧監管平臺通用航空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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