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以來,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陳某某、何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經營某燃氣公司期間,在明知不得向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的情況下,多次購進二甲醚摻混至液化石油氣中并對外銷售。
自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共購進209.63噸二甲醚,已銷售的偽劣液化石油氣金額為107.778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共非法獲利23.581萬元。
經法院判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何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30萬元;同案其余3人均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5年不等,并處罰金3萬元至20萬元不等。
二甲醚摻入液化氣,他們為何被判刑?
這并非孤例。在四川綿竹,某燃氣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安排站長徐某將二甲醚摻入液化石油氣中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0.4萬余元。綿竹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該公司罰金10萬元,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在安徽淮南,某燃氣公司實際控制人商某安排工人使用三通閥門將液化石油氣與二甲醚以四六或三七比例混充銷售,銷售金額26萬余元,非法獲利10萬元。法院判處該公司罰金10萬元,商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在河南洛陽,孟津區某企業利用氟利昂站點違規儲存、充裝、銷售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現場查獲50公斤鋼瓶219只。2025年4月,當事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二甲醚是什么?為何被明令禁止?
二甲醚是一種無色易燃氣體,熱值僅為液化石油氣的63%。由于市場價格通常低于液化石油氣,一些不法商家為牟取暴利將其摻入液化氣中銷售。
但二甲醚有一個致命特性——膠溶性。它會嚴重腐蝕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橡膠密封圈、減壓閥和灶具連接軟管。長期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氣,密封件會逐漸老化、開裂、發黏,最終導致燃氣泄漏。一旦遇明火,極易引發爆炸事故。
真實案例觸目驚心——2025年,廣西南寧一“黑氣販”使用報廢鋼瓶充裝摻混二甲醚的劣質液化氣,導致燃氣泄漏后遇明火爆炸,整棟居民樓嚴重損毀,造成5死12傷的慘劇。
事實上,早在2008年,國家質檢總局就在《關于氣瓶充裝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08〕17號)中明確規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氣鋼瓶”。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號)再次明確禁止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即將于2026年11月1日實施的新版國標GB 11174-2025《液化石油氣》,更是將“嚴禁添加二甲醚”寫入強制性條款。
二、為何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將二甲醚摻入液化石油氣并銷售的行為,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山東臨邑案中,陳某某等人銷售金額達107萬余元,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主犯何某某獲刑8年、陳某某獲刑7年半,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涉燃氣安全犯罪的從嚴懲處態度。
四川綿竹案中,法院進一步明確了法律定性——即便二甲醚與液化石油氣混合后仍可燃燒,但以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氣對外銷售,屬于“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監管正在持續加碼
在刑事追責之外,行政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升級。
2026年6月,湖南衡東縣橋恒燃氣有限公司被查獲一批次液化石油氣中二甲醚含量高達15.69%。當地住建部門依法查封氣站生產經營區域、責令停業整頓,全額沒收違法所得14143元,并成立專項調查組深挖上下游違法鏈條。
從全國層面看,市場監管總局已將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列為城鎮燃氣專項整治的重點打擊對象。各地檢察機關也在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監督模型,開展瓶裝液化氣非法摻混二甲醚專項檢察監督。
四、給消費者的防范建議
作為普通用戶,如何辨別自己是否買到了摻混二甲醚的“問題氣”?
一看火焰:正規液化氣燃燒火焰呈藍色、穩定;摻混二甲醚后火焰發黃、松散、離火、脫火,關火時伴有爆燃聲。
二聞氣味:正規液化氣有刺鼻的臭味(加臭劑氣味);摻混后氣味變淡,或有甜腥味。
三燒效果:摻混二甲醚后“不耐燒”,燒開同樣一壺水用時更長;鍋底易結黑灰。
四查膠管:長期使用摻混氣,膠管會發脹、變軟、開裂、發黏,鋼瓶閥門和減壓閥密封圈加速老化滲漏。
如發現疑似摻假,保留鋼瓶和購氣票據,及時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切勿繼續使用。
五、結語
山東臨邑案中,陳某某等人用23萬元的非法獲利,換來了主犯7年半到8年的牢獄之災。代價不可謂不沉重。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的生命財產安全。一瓶摻了二甲醚的液化氣,看似省了十幾塊錢,卻可能成為懸在整棟樓居民頭頂的“定時炸彈”。對于從業者而言,守法經營是底線,不是選擇;對于監管部門而言,嚴管重罰是手段,不是目的;對于消費者而言,安全用氣是權利,也是責任。
只有企業守法、監管到位、用戶警覺三方合力,才能真正筑牢燃氣安全的防線,讓“問題氣”無處遁形。
連續十年創作不易,感謝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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