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通管局及工信口新聞媒體陸續轉發《人民郵電報》的答問,為電信運營商的靚號合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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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郵電報》的理由包括:
①《電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②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所有電信業務資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企業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用戶需求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自主確定具體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及計費方式”。電信運營商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市場情況來制定具體號碼的資費方案。
③電信運營商在為用戶辦理手機號碼入網服務時,應當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據《電信服務規范》第十五條第二款“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與持卡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告知用戶使用方法、資費標準、計費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用戶的事項”規定,電信運營商向用戶收取保底消費費用,需要事前向電信用戶明確告知,電信用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選用包含保底消費的手機號碼。電信用戶與電信運營商簽訂的電信服務協議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則達成的民事約定,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如果依法簽訂的協議中對最低消費有約定,電信用戶和電信運營商在協議期內應當從其約定,協議期滿后,雙方可另行協商。
④電信用戶如將手機號碼過戶給他人,要遵循《民法典》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需一并轉讓,即原機主可以把自己與電信運營商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新機主,但該轉讓需要取得電信運營商同意。如果電信運營商同意,則新機主替代原機主地位,概括承受原機主在服務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電信運營商不同意,則第三人無權使用該手機號碼。
流程審計:
這內容太復雜了,讀懂需要博士后。我簡單歸納一下:
①電信資費全部為市場調節定價,運營商有100%的定價權。運營商可以按號碼不同差別定價。
②運營商要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③一旦簽訂,如套餐中有低消要求,用戶就要執行。
④協議期滿,可另行協商(運營商可取消低消,也可以增加低消)。
⑤號碼過戶,運營商可以同意、也有權不同意新機主代替原機主履行合約。
審計結論:
①運營商的靚號政策,主管部門明確表態支持,如果早十多年就更好了。
②靚號的續約和轉讓,都有了明確的解讀,“合約到期后,不再有低消”的解釋是錯的,無論合約是兩年還是二十年。都需另行協商、重新簽訂合約。
③運營商有完全的定價權,但要保證用戶的知情權。
④靚號爭議持續多年,有多種情形,且電信服務具有天然的壟斷性,化解需多聽多看。
⑤運營商要保證用戶的選擇權,有關部門要做好監督。
此文申請原創未通過,原創作者是“胖大海”和“可樂baby”,原來《人民郵電報》也是轉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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