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印發《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背景
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是社會組織立足本行業、本領域開展的評選評獎活動,能夠起到選樹先進典型、激發創新活力、凝聚行業共識等作用,其覆蓋面較廣、關注度高,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2022年,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建立相關規則與機制。2024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以及部門職責分工,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組織清理優化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于2025年發布《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清單》,同步啟動研究修訂《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在總結近年來評比表彰活動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為基層減負、相關亂象整頓等工作要求,經多方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并履行相關工作程序,制發《辦法》,旨在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評比表彰的準入條件和審批流程,加強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的規則約束和規范管理,切實把好數量關、質量關,推動更加有序有效發揮評比表彰活動的示范引領作用,營造社會組織風清氣正發展環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念定義。明確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是指社會組織按照宗旨和業務范圍,設置嚴格評選條件、履行規范評選程序,對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模范遵守憲法法律、道德品質高尚、貢獻突出的個人、集體給予表彰,以及對在本行業本領域發揮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義的成果或者作品進行評選評獎的活動。
(二)適用對象。明確評比表彰活動的實施主體范圍,即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經批準后可依規開展評比表彰活動。結合工作實際,將規范對象聚焦評比表彰活動,不再將達標活動納入本《辦法》規范范疇;同時明確社會組織不得自行開展創建示范活動。
(三)管理機制。按照“有進有出”的基本原則,對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實施動態項目清單管理。按照有關方面統籌安排,民政部負責社會組織評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進行審核和管理,建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清單,除不宜公開項目外,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負責地方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工作的規范管理、統籌協調、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對地方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進行審核和管理。
(四)設立條件。《辦法》延續并完善2022年《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組織開展評比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設定七個方面條件:一是遵紀守法、運作規范;二是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三是在換屆、負責人監督管理和名譽職務規范設置等方面,工作機制健全且落實到位;四是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五是最近兩年年度檢查均為合格(實施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的社會組織最近兩年正常參加年報),且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4A及以上;六是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七是最近五年未因違規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受到處理處分,未被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五)審批程序。為統籌規范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管理,全國性社會組織申請設立、調整、撤銷評比表彰項目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于每年1月底前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主要行業管理部門審查,于當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請。民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申報的全國性社會組織作出批復。地方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納入省級工作部門評比表彰項目總量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參照以上程序進行審批。
(六)實施程序。為規范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具體實施流程,明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項目需依次履行制定方案、發布通知、推薦評審、征求意見、公示、決定、備案等七個重點環節。
(七)項目管理。《辦法》圍繞社會組織組織實施評比表彰項目,明確四項行為規范和九項禁止情形。
四項行為規范包括:一是遵守《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二是評比表彰項目和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或者符合有關規定;三是通過網絡等方式將評選辦法、評選結果等評比表彰活動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按照有關規定不公開的除外;四是組織實施評比表彰項目,應堅持勤儉辦事,嚴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九項禁止情形包括:一是嚴格按照所批準的申報內容開展,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名稱、活動周期、評選范圍、獎項設置、評選名額等,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設置子項目;二是不得面向各級黨委、政府或者黨政機關開展,一般不以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或者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為評選對象;三是不得與營利性組織合作開展或者委托營利性組織開展;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五是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六是全國性社會組織不得要求地方性社會組織配套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不得借助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新增或者變相新增項目;七是不得以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名義違規發放獎金,杜絕鋪張浪費、勞民傷財;八是不得以指導單位、承辦單位、支持單位、贊助單位等名目,參與未經批準的其他單位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九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八)違規處理。經批準設有評比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出現《辦法》所列違規情形時,將撤銷評比表彰項目;其中,因弄虛作假或因出現有關嚴重違規情形被撤銷評比表彰項目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評比表彰項目以及參與評優評先。明確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責任人雙重責任,社會組織違反《辦法》的,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規開展評比表彰活動的社會組織有關責任人,由承擔負責人人選審核和任職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向理事會提出罷免建議、將其列入不適宜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名單等處理措施;有違紀違規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活動邊界。圍繞社會組織活動規范與監督管理要求,厘清有關活動與評比表彰活動邊界,增強制度條款清晰度與實操性,為社會組織合規開展各類活動提供明確指引。《辦法》明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項目清單之外的以下五類活動,不得以表彰、評選評獎等方式開展,不得以發文、授牌等形式認定命名:一是業務活動范圍內的展示交流、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收錄、案例推薦,以及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二是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或者行政機關授權開展的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平評價、信用評價、認證認可、質量分級等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達標考核;三是行業、領域可公開數據信息發布;四是體育比賽、技能競賽、練兵比武、勞動競賽等比賽競賽;五是改革試點、試驗、先行等工作。
(十)負面清單。明確以下七項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一是以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等為對象的“城市”、“之鄉”、“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動;二是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勛”、“榮譽稱號”和類似含義字樣,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含義的評比表彰活動;三是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四是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慶典、展會等活動進行頒獎表彰、認定命名;五是設計、制作、銷售、頒發勛章、獎章、榮譽性紀念章等;六是與國(境)外組織聯合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七是以數據加權、數據集成等方式進行排名或者變相排名。
(十一)例外情形。社會組織開展文藝評獎、宣傳選樹、新聞媒體評獎、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以及在我國境內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由其他相關部門規范管理。明確以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開展的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通報表揚等活動,不納入《辦法》規范范疇。
來源:中社部信息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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