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我們談一個關于遺棄罪中情節惡劣認定的案子。
2014年2月,34歲的高某在上海某醫院未婚生育女兒趙某。因趙某患病,當日被轉至兒童醫院救治。2014年3月,趙某病愈,醫院通過高某留下的手機號和住址聯系她,均無法聯系上。
趙某就這樣長期滯留在醫院,高某從未支付任何醫療和撫養費用。
2015年2月,公安機關找到高某,對其作出行政警告處罰,但她仍然拒絕接回并撫養女兒。
2016年5月,趙某被兒童臨時看護中心接收。同年8月至12月,看護中心及警方多次找到高某,勸說她承擔撫養義務。高某雖有穩定工作,但仍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經警方多次詢問,她始終不肯說出趙某父親的身份。
2017年3月,公安機關立案后電話傳喚高某,她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
法院認定高某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高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并不復雜,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遺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的主體是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高某作為趙某的親生母親,對趙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遺棄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拒絕撫養的行為。這種拒絕可以是積極的,比如將被害人拋棄,也可以是消極的,比如長期不提供生活來源、不照顧。本案中,高某從女兒出生到被刑事立案,長達三年時間始終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沒有盡到任何作為母親的責任。
遺棄罪是情節犯,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這是遺棄罪和一般遺棄違法行為的界限。
那么情節惡劣如何認定呢?
根據《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十七條,情節惡劣包括以下情形:
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
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
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
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
本案中,高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的情形,因此屬于情節惡劣。
為什么判了一年?
高某經口頭傳喚自行到案,被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她最終卻沒有被判緩刑,為什么呢?
因為她受過行政處罰仍不悔改,2015年公安機關已對其作出行政警告處罰,但她仍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因為她多次被規勸仍無動于衷,看護中心和警方多次上門勸說,她始終拒絕;
法院認為高某的行為嚴重挑戰法律、人倫底線,應當適當從嚴懲處。
本案還有一個重要的附帶結果,法院根據看護中心的申請,撤銷了高某作為趙某監護人的資格,變更兒童福利院為趙某的監護人。這意味著,高某不僅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作為母親的法律身份。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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