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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海商法》修訂專題】
1.論新時期的中國海難救助制度
——以新《海商法》“海難救助”章的修訂為視角
傅廷中
2.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章的時代意義、亮點與適用
韓立新、姜澤慧
3.新《海商法》第307條第1款(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評注
孫思琪
【海洋法治專題】
4.BBNJ協定下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規則與中國因應
張麗娜、岳家興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中不危害或阻礙義務的判斷標準
孔令杰、莫有恒
6.中國企業通過外國擔保參與“區域”采礦的路徑研究
董世杰
7.氣候變化背景下盡職義務嚴格化的規范結構與適用邊界
鄭晨駿
【生態環境法治專題】
8.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的法典表達及其規范續造
李艷芳
9.《生態環境法典》視野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內涵及其規范構造
馮嘉
10.中國生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中的生態環境法本位研究
王雨榮
【數字法治專題】
11.數字政府建設中多輪蒸餾大模型應用的行政法歸責困境與出路
李賢森
12.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軟法治理及其協調實現
唐士亞
【專論】
13.論《羅馬規約》的國際罪行法益構造
劉浩
【《海商法》修訂專題】
1.論新時期的中國海難救助制度
——以新《海商法》“海難救助”章的修訂為視角
作者:傅廷中(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海難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制度的制定與完善直接關系到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隨著航運事業的快速發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也有所顯現。中國作為《1989年救助公約》的締約國,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公約中倡導的理念,在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海商法》“海難救助”章中的規定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修訂后的海難救助制度充分體現了公約確立的宗旨,對于完善中國未來的海事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海商法》修訂;鼓勵救助;雇傭救助;“無效果,無報酬”
2.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章的時代意義、亮點與適用
作者:韓立新、姜澤慧(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海商法》新增的“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章對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健全《海商法》體系、統一海事司法的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意義。該章的核心亮點在于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漏油船舶的所有人,進而解決了兩船碰撞一船漏油情形下非漏油船舶是否是責任主體的問題;排除了對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引航員、救助人等六類主體的索賠;確立了受害人對于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的直接訴訟制度;明晰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規則。該章的地理適用范圍為中國管轄海域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該章不調整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損害賠償。該章對于燃油污染損害的多個責任主體之間的連帶責任、船舶所有人的免責事項及享受免責的前提條件、提供強制保險或財務保證的主體等的規定與有關國際公約不完全一致,且“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表述亦存在不周延之處,應在具體適用時予以關注。該章相較于《民法典》和《生態環境法典》均屬于特別法,因而應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中得以優先適用。
關鍵詞:《海商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船舶油污損害責任;油類污染;燃油污染
3.新《海商法》第307條第1款(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評注
作者:孫思琪(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新《海商法》第307條第1款關于國際條約國內適用的規定源自原《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2025年修訂時由“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章移至“附則”章,其性質并非沖突規范。條約的適用首先應當依據條約本身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條約的適用范圍并未局限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但中國司法實踐長期以來仍將具有涉外因素作為適用條約的前提條件。對于已對中國生效的條約,應當首先根據條約的適用范圍確定條約是否適用,而后再由沖突規范指引確定準據法;但對于未對中國生效的條約,如果準據法對應法域是條約的締約國,且符合條約的適用范圍,仍應適用條約。條約在中國適用的其他問題包括:《海商法》無對應章節的條約的適用、未對中國生效的條約的適用、保留制度及其新近發展、“與本法有不同規定”應否作為條約的適用條件。中國現行法關于國際海事條約國內適用的規則仍顯單薄,不少爭議問題僅靠學理上的解釋尚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仍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等途徑予以補充。
關鍵詞:《海商法》;國際條約;適用范圍;涉外因素;沖突規范
【海洋法治專題】
4.BBNJ協定下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規則與中國因應
作者:張麗娜、岳家興(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作為跨領域事項,在BBNJ協定下實現了專門性規定。在規則層面,BBNJ協定設定了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的目標,以“二分法”厘定了模式的指導原則,并通過設立三大支持機制的方式力求確保規則的有效落實。從法律影響的角度來看,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規則不僅彌補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規范和實施方面的不足,且在推動南北國家間海洋科學資源均衡配置的同時促進了BBNJ協定下公平與公正的惠益分享。就未來推進BBNJ協定實施而言,中國一方面應在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參與并推動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的國際合作,積極倡導對特殊需求的考慮;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完善國內相關政策和法律,推動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支持機制的有效利用。
關鍵詞:能力建設;海洋技術轉讓;BBNJ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中不危害或阻礙義務的判斷標準
作者:孔令杰、莫有恒(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
內容提要: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款和第83條第3款,沿海國在解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爭端之前負有“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議的達成”義務。然而,《公約》未定義“危害”和“阻礙”,也未列明沿海國不得單方面實施的具體活動。為裁斷當事國是否違反此項義務,《公約》附件七仲裁庭、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等提出和發展了“對海洋環境造成物理改變”的判斷標準。該標準以物理改變為著眼點,針對的活動類型單一,且在適用上存在模糊空間。建議借助因素評價法確定違反不危害或阻礙義務的關鍵要素,并結合具體情形分析各要素的作用,以便更準確、客觀地判斷某項活動是否違反該義務。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議海域;海洋劃界;不危害或阻礙義務
6.中國企業通過外國擔保參與“區域”采礦的路徑研究
作者:董世杰(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中國東南海疆治理實驗室)
內容提要:“區域”(即國際海底區域)蘊藏著豐富的礦產資源,進行“區域”采礦已成為中國確保國家關鍵礦產供應鏈安全的理想方案。雖然中國目前是世界上在“區域”擁有合同區數量最多、礦種最全的國家,但目前僅采用本國擔保“區域”采礦的單一路徑。單一路徑存在三個方面不足:增加監管壓力、牽涉反壟斷問題及無法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區域”采礦。中國企業通過外國擔保進行“區域”采礦不僅可以解決單一路徑的不足,還可以影響外國在“區域”采礦問題上的立場。為確保中國企業順利通過外國擔保參與“區域”采礦,建議優先考慮在非洲地區選擇目標國提供擔保、通過子公司申請采礦及加強法律風險預防措施。
關鍵詞:中國企業;“區域”采礦;外國擔保;承包者
7.氣候變化背景下盡職義務嚴格化的規范結構與適用邊界
作者:鄭晨駿(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盡職義務在氣候變化語境中面臨責任稀釋與結果責任化的雙重張力。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國際法院的咨詢意見顯示,氣候盡職義務趨于嚴格,但其性質為行為義務,核心并非保證減排結果,而是提高對國家措施的充分性、可驗證性和持續性的審查強度。嚴格化應以重大、累積或不可逆氣候風險的可預見性為啟動條件,通過科學依據、國內減緩措施、執行機制、環境影響評價、監測更新及合作支助構成規范結構;同時受國家能力、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氣候條約主渠道和司法審查限度約束。風險加權審查標準可避免一般合理努力標準空洞化,防止嚴格責任擴張。中國應在堅持發展中國家身份和責任邊界的基礎上,完善氣候治理法治化,構建風險審查鏈條,強化可驗證履行。
關鍵詞:嚴格盡職義務;風險加權審查;行為義務;氣候變化咨詢意見;中國因應
【生態環境法治專題】
8.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的法典表達及其規范續造
作者:李艷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由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并最終獲得《生態環境法典》確認,體現了中國推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的堅定意志。《生態環境法典》雖然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但規定的內容是原則性和要旨性的,需要國家通過修訂《可再生能源法》對具體規則進行續造。目前,中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的具體規定仍停留在政策層面,約束力也主要施加于省級政府。《可再生能源法》應當增強對供電商、售電商及相關電力用戶消納責任的約束力,以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從“軟約束”向“硬法”的轉型。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綠色電力證書;法律責任
9.《生態環境法典》視野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內涵及其規范構造
作者:馮嘉(甘肅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雖已被納入《生態環境法典》,但其內涵仍未明確。該制度旨在解決中國自然資源“所有者不到位”和“所有權邊界模糊”所引發的“公地悲劇”,通過明確自然資源權責歸屬,為國家開展有效的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奠定基礎。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是中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乃至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應在法典規定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基礎上繼續擴展其適用領域。目前,法典尚未搭建起該制度的框架,立法應對以下要素作出規范:確權登記的客體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自然生態空間監管權,登記內容應涵蓋行權主體、義務職責及自然狀況信息,登記效力應為行政確認登記所具有的證明力。
關鍵詞: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生態價值;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10.中國生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中的生態環境法本位研究
作者:王雨榮(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 生態環境法的本位是建構中國生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無法繞開的根本議題。圍繞此議題,學界主要形成了環境權利本位論、環境義務本位論和環境公共利益本位論等,但彼此各執一詞且自證與他證都較薄弱。隨著《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生態環境法的本位已不再局限于理論層面的抽象論爭,更成為關涉法典解釋與適用的現實問題。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生態環境法的本位。新時代環境權利概念重在反映人生活在自然之中,與環境公共利益是和諧共生關系,且能融貫性地說明其與環境義務、環境利益之間的密切關系,是生態環境法本位的最佳選擇。將環境權利確立為生態環境法的本位,不僅有利于實現《生態環境法典》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的立法目的,還有利于促進生態環境法學知識體系的自主轉型,從而建構集繼承性與創新性于一體且更具話語傳播力的中國生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關鍵詞:中國生態環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生態環境法典》;權利本位論;環境權利
【數字法治專題】
11.數字政府建設中多輪蒸餾大模型應用的行政法歸責困境與出路
作者:李賢森(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政府建設中,多輪知識蒸餾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大模型的私有化部署。與傳統算法相比,該技術特有的“教師模型—中間學生模型—最終學生模型”多級嵌套結構,不僅容易放大歷史數據偏見,更使因果證據鏈在模型代際傳遞中發生斷裂,引發行政主體確認困難、法定舉證責任落空及行政裁量權受損等歸責困境。面對復雜鏈式模型,現行用途導向與單一歸責的監管邏輯面臨失靈。為彌合技術與法律的錯位,規制路徑不應逾越法治底線干預前端市場,而應立足數字政務的公法屬性,將監管重心轉向內部治理與采購合規。應確立政務采購中的模型鏈條強制披露機制,并輔以基于合同的責任聯動追償體系,從而精準錨定過錯節點。這既能保障行政主體實現有效追償,也為人工智能行政治理提供了合法且可行的制度框架。
關鍵詞:多輪知識蒸餾;大模型應用;行政法歸責;政務采購強制披露;技術黑箱;責任聯動機制
12.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軟法治理及其協調實現
作者:唐士亞(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數字時代,大模型的硬法治理和大模型的涌現式自主生成、企業規模與風險結構差異巨大、訓練數據風險隱蔽、技術架構呈分布式等專屬特征之間存在系統性沖突,使得硬法治理模式在大模型領域陷入獨特的困境。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治理模式,大模型的軟法治理依托自律公約、倫理準則、專業指南、技術標準、公共政策等軟法規范,形成引導性、激勵性與包容性的治理模式,具有更加尊重大模型市場意志、促進多元主體共治、提供更多治理依據選擇和治理針對性強等優勢。大模型的軟法治理具有復合型的實現路徑:一方面,可依靠利益驅動機制、聲譽壓力機制和技術嵌入機制推動軟法規范的功能性實現;另一方面,囿于軟法本身的局限性,軟法治理應與硬法治理相協調,通過軟硬法協同治理以最大限度發揮治理效能。
關鍵詞:人工智能大模型;軟法;軟法治理;硬法治理;協同治理
【專論】
13.論《羅馬規約》的國際罪行法益構造
作者:劉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法益視角分析主權與人權時,可以發現二者具有相互聯系又彼此獨立的價值內涵。主權與人權存在不同的邏輯,而著眼于《羅馬規約》涉及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與侵略罪這四個罪刑規范時,作為法益兩端的主權與人權,在形式與實質層面具有不同的內容。國家主權法益相當于國內法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法益,人權法益則相當于國內法意義上的權利法益。四類罪行的法益構造以主權法益和人權法益為第一層法益內容,之后的實質展開則屬于第二層法益內容,并且最終仍需回到第一層法益內容,從而說明對主權或者人權的法益侵害程度,這有利于對涉及國際罪行判斷的問題展開法益層面的實質分析。
關鍵詞:主權;人權;《羅馬規約》;國際罪行
《中國海商法研究》創刊于1990年,是我國目前唯一公開出版發行的海商法和海洋法等涉海領域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術期刊。本刊的辦刊宗旨是“傳播海商法最新研究成果,探討海商法實際問題,報道立法最新進展,反映海商法最新動態”。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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