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漢以來,漕運一直處于集權政治的控制之下,成為歷代王朝攫取地方財富、維系王朝中樞、加強集權政治的重要手段。然而,明清時期民間宗教力量滲入漕運行業,導致了水手羅教、水手行幫、早期青幫等民間秘密組織相繼出現,構成了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的重要社會力量。對于集權王朝來說,漕運領域出現的民間秘密組織,不啻其機體中滋生的疣贅,成為集權統治的異己力量和王朝治理的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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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惠河漕運圖
明清兩代,進入盛期的漕運成為運河一線的重大事件,吸引和匯集了大量的社會各方人員,尤其是江蘇、浙江等有漕大省,其運河碼頭每年都成為漕運水手等人云集的場所,為民間宗教的傳播和民間組織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明末清初之際,羅教在漕運水手中傳播開來。羅教是明代正德初年由山東即墨人羅清創立的,后人尊稱羅清為羅祖,因他自稱“無為居士”“無為道人”,所以,羅教又名無為教。
羅教的教義,集中地反映在羅清所撰的《五部六冊》中。這《五部六冊》是指《苦功悟道卷》、《嘆世無為卷》、《破邪顯證鑰匙卷》(上下兩冊)、《正信除疑無修證自在寶卷》、《巍巍不動泰山深根結果寶卷》,共五部經卷,分為六冊,故稱“五部六冊”。這些經卷是羅清在傳播羅教時漸次完成的,集中反映了羅清的思想體系。
羅教思想以佛教教義為主,吸收了道教、儒教及其他民間信仰的成分,屬于白蓮教的流派之一。雖然羅清曾竭力同白蓮教等秘密教門劃清界限,甚至攻擊白蓮教是“邪宗”,而標榜自己是佛教正宗教派,但這主要是為了掩飾自己創立秘密教門的事實。明神宗萬歷年間,《明實錄》便有羅教“諱白蓮之名,實演白蓮之教”的記載。
羅清祖先世代皆隸軍籍,羅清年輕時便充任密云衛一帶的守備軍人,并擔任過運糧軍人。史載:
正德間,山東即墨縣有運糧軍人姓羅名靜者,早年持齋,一日遇邪師,授以法門口訣,靜坐十三年,忽見東方一光,遂以為得道。
所謂“邪師”,實則和尚。羅清早年拜和尚為師,研習佛理,故羅教受佛教影響最深。羅清創教于密云衛,設有經堂,開堂講經,最初聽眾主要是守備軍人、運糧軍人和糧船水手。所以,羅教創立不久便與漕運水手發生了直接聯系。羅清死后,教內分裂為兩支,即無為教和大乘教,無為教是羅教正宗。
明末,羅教南傳蘇州、杭州等地,在南方漕運水手中流傳開來,漕運民間組織開始萌生。清代檔案記載:
明季時有密云人錢姓、翁姓,松江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興羅教,即于該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經。于是有錢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該處逼近糧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
另有記載:
蓋漕船北運之初,此二人(指密云錢、翁)沿途為人治病舍藥,諷經祈禳,勸人持齋守法,死者斂錢瘞之,久而相率皈依。
從這二則史料中,可得出以下三個結論:一是羅教開始在漕運水手中流傳大約是在明末清初;二是對羅教在水手中的傳播發揮重大作用的是翁、錢、潘三人(此三人后被奉為“三祖”);三是羅教最初的傳教方式與其他民間宗教大致相同,但之所以漕運水手皈依者眾多,主要是由于羅教庵堂是漕運水手的最佳棲息之所。
“三祖”建廟傳道以后,教門旺盛,各庵主要信仰者是漕運水手。天長日久,掌庵人逐漸由年老退漕水手擔任,因此,“三庵”成為“水手己業”。由于入教水手趨之若鶩,三座庵堂已不敷居住,于是水手們湊集銀錢,陸續建立了七十二座庵堂,并且“庵外各置余地,以資守庵人日用,并為水手身故義冢。每年糧船回空,其閑散水手皆寄寓各庵,積習相沿,視為常事”。
漕運水手與羅教可謂相互依存。漕運水手是羅教教門初創階段的第一批信徒,也是羅教發展的主體成員,可以說,漕運水手是羅教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而羅教對于漕運水手同樣至關重要,這從漕運水手大量皈依羅教的原因中鮮明地反映出來。
水手皈依羅教的主要目的有二:其一,尋找精神上的依托。漕運水手每年重運北上和回空南下,往返數千里,“幾一年”,途中須經歷無數風險之地,常年漂泊不定,生活的艱辛、命運的無常及對生命的憂慮,促使水手渴望從精神上尋求慰藉,這便給民間宗教的滲入留下了心靈空間。其二,謀求生計,尋求自保互助。自明末以來,“各幫水手多系山東、河南無業之輩”,他們“終年受雇在船,無家可歸”。這些聚集江浙水次的游民,清初之時“數以千計”,構成了江浙漕運水手的主體。
明末,漕運已是弊端重重,各級官吏層層盤剝,浮收勒折,中飽私囊,軍民皆不堪命。面對極端腐敗的漕政,江浙本地的農民皆視漕運為畏途,避漕而尋求其他的謀生途徑。與富庶的江浙相反,河南、山東等地歷來地瘠民貧,災害頻繁,百姓“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南走江淮,北出口外”,民眾多“滋生無策,動輒流移”。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江浙一帶成了山東、河南等省流民的匯聚之區,從而造成了“糧船雇傭水手率多無業之民”的現象。這些水手每年受雇漕運,但是每次回空之后,要等到第二年方可再次受雇重運北上。在中間的這一段空閑時間中,水手們的食宿生計便成為一大問題。對于為數甚眾的所謂“無業之輩”,“飯鋪不敢空留”。于是水次附近的羅教庵堂便成為水手食宿生活與精神依托的重要場所。水手們寄寓其中,由守庵之人先墊給飯食,“俟重運將開,水手得有雇價,即計日償錢”,由此漕運水手得以安身,而守庵之人也“借沾微利”。同時庵堂的庵地、義冢成為水手生可托身、死可歸宿的地方。庵堂成為漕運水手最佳的寄生之所,水手每年皆寄寓各庵,耳濡目染,又向往寄托,久而久之,逐漸地紛紛皈依羅教。由此可見,漕運水手對羅教的依賴首先緣于其對庵堂的實際需求。
從明末建三庵至清代雍正年間的一百多年中,由于風云變幻,政權更迭,當局一直沒有發現或關注羅教在漕運水手中的傳播情況。清王朝首次發現羅教及羅教與漕運水手的關系是在雍正五年(1727),江淮衛七幫水手嚴會生因誆騙其他水手的工價銀并持斧將人砍傷,被金衢所幫水手趙玉割去耳朵;官府捕獲趙玉,遂審出漕運水手傳習羅教的情況,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視。在高度集權的社會里,統治者對于各種社會組織有著本能的敏感和恐懼,以及十分嚴重的防范心理。所以當水手羅教的事情發生之后,清廷立即對其進行了干預和壓制。從雍正五年至乾隆中葉,水手羅教屢遭打擊。不過,雍正年間雖然處理原則較嚴,處理措施卻較為寬松。雍正五年,浙江巡撫李衛負責對杭州的羅教庵堂進行清理,事后將結果上奏朝廷。李衛奏稱:
浙幫水手,皆多信奉羅祖邪教。浙省北新關一帶,有零星庵堂,住居僧道老民在內看守,其所供佛神,各像不一,皆系平常廟宇。先有七十二處,今止余三十所。各水手每年攢出銀錢,供給養贍。冬日回空時,即在此內安歇,不算房錢。飯食供給余剩,即留為沿途有事訟費之需。而淮安、天津、通州、京師俱有坐省之人,為之料理。各幫水手,多系山東、河南無業之輩,數以萬計。歇店飯鋪,不敢容留。若將此等庵堂盡行拆毀、驅逐,則冬月回空各水手,無所依歸,反生事端。且細查其教,亦止吃齋念經。其可惡之處,在于借此齊心,欺人生事,尚無別項不軌之處。
這次清理羅教庵堂,僅沒收庵堂的經卷、佛像,改庵堂為漕運水手居住的“公所”,企望既改變庵堂的性質,又不破壞水手的棲居之地,避免激起與水手之間的矛盾,保證漕運的穩定。不過在朝廷查處之后,“各庵內仍藏羅經、羅像”,庵堂的性質并未改變。此時的水手羅教雖有聚集力量的趨勢,但由于漕運運行尚屬穩定,水手生計有所保障,精神上也有所寄托,所以對朝廷并無過大的敵意,對社會也沒有形成威脅。
時至乾隆年間,官府對水手羅教的處置卻十分嚴厲。乾隆三十三年(1768),浙江巡撫永德在處理水手羅教教案之時,奏請仍沿用雍正成例,將庵堂改為公所,以便回空水手暫可棲居。但乾隆皇帝認為水手羅教“惡習難返”,應是影響社會的隱患,“非徹底毀禁不能盡絕根株”,除下令對已發生的教案從重辦理外,“所有庵堂,擬概行拆毀,毋得仍前存留,復貽后患”。永德接到諭令后,即將北新關處查出的羅教庵堂二十三所概行拆毀,將拆下的物料及地基逐一估價,造冊報部,“留充地方公用”。清廷的毀禁政策,促使水手羅教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水手羅教的組織屬性發生了重大轉變。
明清兩代,漕運中的民運成分日益減少,軍運部分日漸增加,并最終取代民運。但是,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由于財政、管理及官僚體制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漕運中各種弊端層出不窮,運軍逃亡現象頻繁出現。康熙三十五年(1696),清王朝對原有的軍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原每船運軍由十名改為一名,“余九名選募水手充之”。這一變化增加了漕運人員中雇傭勞動者的成分,自然也就導致了漕運中雇傭和解雇、工錢的多少與發放、被雇傭者內部的矛盾及協調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這些問題促使水手們不斷加強相互之間的團結;同時,這些雇傭勞動者主要是無業游民,多無家室,他們的歸次住所、生老病死也都需要水手們的相互幫助。正是漕運水手的普遍需求,促使其走向組織化。
陳國屏先生《清門考源》一書中認為,“糧米幫始于康熙四十五年”。這個時間正值清代運軍制度變革的十年以后,所以這種推斷是有道理的。但時間不一定如此精確,水手行幫的醞釀與漸生應當有一個過程。羅教庵堂在漕運水手中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因此水手組織在出現后的較長一段時期內只是水手們互助與協調的一種形式,并未形成權力中心和組織體系。
乾隆三十三年是水手羅教組織向漕運水手行幫轉化的關鍵一年。由于乾隆皇帝下令拆毀了蘇、杭一帶的庵堂,水手們的生死依托蕩然無存。朝廷采取嚴厲措施,意在根除水手習教結社,但自明末以來水手習教結社的風習已沿襲長久、根深蒂固,盤根錯節的水手組織勢已難解。朝廷對庵堂的一概毀禁,反而客觀上促使水手組織突破宗教的外殼,向更具有實際意義的民間秘密組織演化。在官府的查禁之下,漕運水手組織由陸地轉移到了水上,由以庵堂為活動中心轉向以老堂船為活動中心。隨著這一轉化過程的完成,水手幫會系統形成,其建構了嚴密的組織與權力體系——每幫均有一老堂船,堂船上懸掛羅祖畫像,公派一人專管香火及全幫水手的用錢賬目,稱為“當家”,也稱會首、老管,一般由數人輪流當值,共同組成該部的首領集團,老堂船為議事場所。各幫首領集團具有明確的職權,諸如制定幫規及入幫儀式,掌管每個舵工水手的工錢,建立本幫的聯絡信號。首領集團對幫內水手擁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對各類滋事水手,“必送老官處治,輕則責罰,重則立斃,沉入河中”。各幫內部儼然就是一個獨立的秘密王國。
嘉、道年間,清王朝國力衰微,無力管轄漕運水手,水手行幫成為與朝廷爭奪漕運控制大權的生力軍,如“霸占幫船,視同己業”。水手行幫與水手羅教有著十分重大的區別。羅教并未著力去控制漕運水手,也沒有強求每個水手都皈依羅教,各幫水手入教人數不一。但是水手行幫迥然有別,凡新入漕運的水手,必拜一人為師,排列輩分,彼此照應,結為黨羽以增強勢力,各幫派控制下的水手“不下四五萬,沿途牽手尚不在此數”,可見水手行幫已基本控制了漕運水手、舵工、纖夫人等。雖然宗教對水手們的影響沒有消失,幫會仍在繼續借用宗教形式,但是水手行幫已絕然不是一個宗教組織了。此時漕運水手供奉的羅祖,實質上僅是一個行業祖師的角色,組織的維系因素已由共同的宗教信仰轉變為相互之間的協作,加以權力體系的約束。在水手羅教時期,水手之間的互助性質十分鮮明,庵堂起著維系和凝聚廣大水手的作用,宗教是水手相互團結的精神紐帶。羅教庵堂被毀后,水手行幫在形成的初期,其互助功能得到了極大的強化,當有水手遇到困難時,均有同伴出來照應;當水手與官府、旗丁運弁及其他人發生矛盾沖突時,必有同伴挺身相助;當本行幫的利益受到威脅的時候,幫中成員會群起抗擊,竭力維護本幫利益。
水手行幫內部實行嚴格的家長制統治,體現了鮮明的宗法家族色彩。幫內的人員地位和人員層次完全按輩分排列,輩分最高的“當家”統御全幫,憑借所謂“家禮”和“家法”控制全幫。水手行幫平日要求水手們孝敬和服從師傅,對于違反幫規的水手則予以嚴厲懲罰,施以各種酷刑,名曰“替代祖法”。故而水手行幫中的宗法色彩十分濃厚。
行幫與羅教最大的區別是宗教成分的減退和權力體系的形成,這在前文中已有闡述。而各幫派權力體系的形成,勢必加強行幫內部的等級分化,并促成各幫派之間的矛盾和對立。至少從道光年間的史料看,各種水手幫派星羅棋布,犬牙交錯,雍、乾時期原屬于翁庵、錢庵、潘庵三大羅教庵堂的勢力已形成三大幫派,各幫自收門徒。三派之下,又林立著小宗派。翁、錢二人由于傳教之時的諸種原因而相處和睦,因而翁庵勢力與錢庵勢力比較友好,共稱為“老安”,“安”即“庵”,潘庵則為“新安”。運河沿岸漕運水手的幫會大體上分此兩大幫派,為爭奪生計互相排斥,在運河水系形成對峙局面。此外,新安、老安之下,各小幫派之間的對立與矛盾也大量存在。
隨著水手行幫權力體系的強化,其愈來愈趨向對外的斗爭,互幫互助的成分逐漸減少。在權力中心的控制下,內部成員保證了對外的一致性,內部問題和矛盾主要由幫會協調解決,或按幫規處理,其活動大多圍繞經濟利益開展。
首先,開展販私活動。漕船販私早已有之,清代則屢見不鮮。對于官府來說,這種現象無疑影響漕運正常運行乃至地方社會秩序。朝廷一方面采取嚴禁措施,另一方面,實施一些有針對性的舉措,如準許漕運人員攜帶一定數量的私貨。然而運河是溝通南北的重要運輸線,運河沿線商貿繁榮,處處有利可圖,所以每逢漕運之時,漕運水手總是抓住一切時機進行販私活動,如攬載商人托運的貨物、私販自載的物產等,致使漕船超載、擱淺與沉溺等現象不絕。同時,漕船私販淮鹽北上,回空時夾帶蘆鹽南下,與朝中禁令相忤,影響朝廷對食鹽運銷的控制,故而朝廷對漕船的稽查十分嚴格。為了逃避和抗拒稽查,水手行幫需要依靠水手內部的團結與配合。
其次,索求工價。漕運水手的工價十分低廉,并受到層層盤剝,史載“糧船水手每年身工不過七千余文,原不足敷養贍”;然而賄賂領運千總、坐糧廳驗米及倉場經紀的費用即達二千六百兩銀之巨。因此,水手“索加身工,糾眾毆官,習以為常,恬不為怪”。在索加工價的斗爭中,行幫起了重要的組織作用。
再次,爭奪就業機會。雖然水手幫派有共同的利益關系,但是當漕糧運輸減少或出現其他問題時,各幫派成員之間為了爭取就業機會,同樣不乏激烈的斗爭。此時,水手幫會組織便成為水手內部競爭的強大組織依托。
水手行幫的這些活動雖然在規模與性質上都有局限性,但是加強了組織內部的凝聚力及組織的嚴密性。當社會環境發生變動或組織面臨嚴重威脅之時,水手行幫組織便會轉化成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向漕運之外的領域及更大的地域空間轉移、滲透。
道光、咸豐年間,漕運中的民間組織又一次發生了重大轉變。朝廷議行海運,并試辦成功。其后海運、河運雖有反復,但對漕運水手已產生了巨大沖擊。咸豐三年(1853),清王朝全面實行海運,運河漕運廢止,運河水手承擔漕糧北運的歷史徹底結束。
數以萬計的水手、舵工、纖夫失業后紛紛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有的參加了義軍,有一部分水手被清軍搜羅,當時朝廷的政策是“鹽販及漕運水手,皆可招為我用”。但是,由于此時漕運水手組織已經十分嚴密,所以很大部分水手人等并未卷入這場軍事角逐和人力爭奪的斗爭中,而是聚集到蘇北的兩淮鹽場,組織成了青幫,開始了販私鹽、行劫掠的土匪生涯。青幫是因內河漕運衰亡、水手全面失業而出現的民間秘密組織。
青幫自道光年間便開始釀生。道光二年(1822)江蘇省開始整治陷于窘境的漕政,大量漕運人員被裁減。被裁減的舵工水手主要由地方官府“查明籍貫,每人酌給盤費制錢二三千文”,遣回原籍,“曉諭暫令歸農”。可是,被裁減的舵工水手多是“無業之民”,在家鄉毫無家業,所以真正回到家鄉者很少,大量的失業水手仍滯留在漕運水次。道光四年,江浙兩省因災再行減運,漕運水手無所依歸,生活狀況惡化,“民間恐其逗留滋事,紳士富戶各捐己資,每名給制錢三千文,官為押送回籍”。這一措施不管最終實施的效果如何,畢竟對裁減人員有所照應。當朝廷籌議并推行全面海運之時,上述這種十分有限的安慰措施也看不到了,漕運水手“人眾業寡,生計艱難”,更多的水手又流落江湖。運河漕運的反復動蕩,造成了越來越多漕運水手的失業,所有的漕運水手深感窘迫和危機。為了應付社會的巨大變動,組織失業水手在社會有效生存,維持組織的原有力量,水手行幫開始改變原有的組織策略和行為方式,不僅維持原來的水上勢力,而且逐漸向岸上滲透。咸豐初年,運河漕運的廢止最終促成水手行幫的轉變。
青幫,后又稱安清道友。史載:安清道友“號稱潘門,亦曰潘家,又別稱慶幫,俗訛為青幫”。青幫組織多崇奉潘祖——前羅教建潘庵者。潘庵又叫潘安,是與老安相對的新安一派。從水手行幫到青幫,這一組織在行為方式、內部構成、社會性質等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青幫在許多方面仍保留著水手行幫時期的形式。例如,青幫在香堂儀式上,傳授有關漕運方面的知識,諸如漕運各幫名稱、碼頭名稱等,這些都是漕運水手中師徒承繼關系的反映;此外,他們還像過去運糧打龍鳳旗一樣,仍以官方自居。但是,在急劇變動的社會中,大多數青幫成員無固定的生活依托,惡劣的生存環境刺激了他們流氓無產者本性的迅速膨脹,驅使他們走上了敲詐勒索、搶掠民財、走私窩贓的生活道路。青幫的成分由此開始發生變化,各類游民及其他社會下層角色不斷涌入。為了擴張勢力,青幫對各種人員兼容并蓄,甚至包括官府的衙役人等。這些人皆以羅祖為崇拜對象,組成了一個龐大而嚴密的販私集團。
青幫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地點,他們利用原來水手幫會在河邊開設的茶酒店鋪,聚集成員,寄存贓物,其內還設有經堂,供奉神牌。顯然這些地方與最初的羅教庵堂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隨著時間的推移,至王朝末年,青幫已完全演化成一個販私、劫掠、包賭和販賣人口等從事多種流氓活動的社會寄生集團。史料記載,“安清道友多在江北,所有劫殺重案及包販私鹽、掠賣婦女,皆其伙黨所為”。這種劫掠販私生涯到光緒末年及宣統時期愈演愈烈,成為青幫全部的生活方式和活動內容,他們“在市內強取貨物,恃刀逞兇;在鄉則淫劫勒贖,無惡不為”,“收徒霸賭,坐地分贓”,屢屢“殺人不法”。翻開近代史上的文獻資料,有關青幫惡劣行徑的記載可謂史不絕書,在與其相關的各種歷史記述中,看不到多少有益于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行為。青幫完全成了危害社會的毒瘤。
乾、嘉年間水手幫會的首領——老管(或當家)基本上還屬于參與運輸的勞動者,但是青幫中眾多的大小頭目因從事不正當行為而擁有巨額財富,蛻化為依靠剝削、搶掠、走私致富的一方豪強。這些人隨著經濟地位的變化,政治態度也發生了轉變。他們為了保住既得利益,有的投靠了朝廷,有的與外國侵略勢力結合,成為外來侵略勢力的幫兇。青幫在民間流氓組織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明清時期漕運行業中民間秘密組織的出現與發展,在王朝晚期及近代社會都產生了較大影響。從社會史的角度考察,它的生成與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
明清時期,漕運制度成熟并最終定型。首先,官運取代民運之后,糧戶無須每年輪番出運,漕運人員開始專門化及職業化。由于長年生活在漕船上,且每次漕運皆須長途跋涉,漕運人員不可避免地會遇上各種自然的和人為的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時,漕運人員易以整體面貌去爭取群體利益,長此下去,漕運人員便有了成立組織的共同需求。其次,漕運“因地為號”,使各地漕運人員很自然地形成了地域集團的格局,這也為組織的形成打下了基礎。再次,康熙年間運丁的破產,水手的大規模加入,增加了漕運人員中無業游民的成分,這些人不僅在精神上需要有所寄托,在生活上也需要相互依托,因而對于組織更具有一種渴求,這種心理特征,為民間組織在漕運中的大規模發展提供了心理基礎。
漕運水手組織的發展經歷了從水手羅教到水手行幫再到青幫三個歷史階段,它的整個演化過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集權政治從盛至衰的發展軌跡,也反映了漕運由盛轉衰的曲折道路,鮮明地體現了王朝晚期的社會變動格局。雖然漕運水手組織皆以漕運作為其原生體,但是社會的現實力量為不同階段的漕運水手組織塑造出了不同的特質和品格,這些特質和品格決定了其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不同表現。
大凡民間秘密組織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反抗性,與當局保持一種對立的態勢,漕運水手組織也不例外。羅教自在漕運水手中生根之后,便成為當局眼中的不安定因素,并不斷地影響著當時的社會政治生活。早在萬歷二十七年(1599),便有徐州趙古元率眾起義,曾一度攻占淮陽、徐州新河口,馳騁于運河兩岸,有大量漕運水手加入其中。趙古元稱“有精兵十萬,夾雜糧船幫內”。這種公開的反抗斗爭,一度招致了明王朝的查禁。
清前期,中央集權高度加強,發展中的水手組織無力與強大的官府抗衡,同時依食于漕運的水手尚安于其生計來源,水手組織與官府并無正面沖突,只是“恃眾打架,生事橫行”。正因為如此,朝廷對于水手組織也便未抱嚴防之心、嚴戒之意,僅是杜絕羅教在水手中蔓延,拆除庵堂、搜走羅教物什,主要針對羅教而采取措施,并非針對漕運水手。
水手羅教由于宗教色彩較濃,組織體系相對較為松散。水手行幫形成后,隨著其權力體系的強化,大有控制江浙漕務之勢。這時的漕運水手組織更具有排他性和對抗性,一方面水手幫會之間的沖突頻繁而激烈,規模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水手幫會逐漸有組織地與官府形成對抗。
道光五年(1825)浙江巡撫程含章奏:浙江嘉白幫、杭三幫“在水次時,即向旗丁勒加身工及裝米錢文”,在途中“每幫水手復捏稱旗丁侵蝕道光元年皇賞銀兩,每船勒索錢五十三千零,傳發溜子,挨船訛詐,人眾勢洶,旗丁懼禍,不敢不給,或寫立欠票,或變賣客貨,每幫四五十船,先后約被橫索三千余百錢文”。這場大規模的斗爭為水手們樹立了榜樣,其他許多幫派先后效尤。據道光六年琦善奏報,官府先后訪獲十三幫漕運水手“滋事不法”,有的水手毆打千總,甚至在水上圍住江安糧道的座船,要求增加工錢。道光五年,朝廷新增例則,“糧船水手糾眾傳發溜子,欺凌運弁,橫索旗丁錢文,情兇勢惡者,照棍徒設法詐財例,為首擬斬立決,幫同嚇詐情節兇惡者,依為從擬絞監候,僅只附和助勢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光五、六兩年,有近百名工舵水手受到斬決、絞監候、發配邊遠地區的處置,以前似鮮有如此嚴厲懲罰的記載。盡管如此,索添工錢的斗爭仍未停止,道光十六年,再次出現了大規模的抗爭活動。在這次斗爭中,可明顯地看到水手幫會的組織作用——漕船幫隊首尾銜接魚貫前行,忽然停止靠岸,老管傳出一紙,名曰溜子,上寫增價若干,向旗丁、運弁索添工價,其他水手、工舵人等則上岸或在船上起哄助威。從道光十六年五月至八月,僅直隸當局便抓獲了索添工價、聚眾毆斗、拉幫結派的水手“兇犯”五百余名,可見斗爭的公開化與激烈程度。
由水手行幫過渡到青幫,這一組織再次發生巨變。在組織成員上,一方面數以萬計的水手、舵工、纖夫紛紛走上不同的道路,另一方面,青幫中逐漸加入了許多其他身份的人員,成分趨于復雜。在社會的變動與組織成員的重新組合中,青幫的經濟背景與以往的水手羅教、水手行幫有了很大的區別。它失去了相對穩定的職業,構成青幫的游民無產者是社會中最缺乏生活保障的下層分子。這種社會地位與經濟狀況迫使他們不得不鋌而走險,具有比水手行幫更強烈的反抗性。但由于長年漂泊養成的散漫習性和種種惡習,由于失業而產生的與整個社會對立的情緒,他們的反抗性又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壞性,故而青幫產生以后的社會表現十分復雜。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中國社會的各種危機空前激化,引發了一波又一波的社會巨潮。在這一時代氛圍中,青幫與當局的沖突愈趨激烈,但多是在朝廷武力鎮壓下的反抗行為。其中,有極少數青幫首領在革命黨人的感召下,自覺地參加了抗清斗爭,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意識,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余孟庭、夏竹林部。
余孟庭是青幫首領,革命黨人徐錫麟刺殺安徽巡撫恩銘,清軍查明大本營在浙江紹興,便發兵萬余南下。余孟庭與太湖青幫首領夏竹林聯合,夏領主幫,余領客幫,聯絡革命黨人舉旗抗清,并約法三章,不許擾民,不準妄殺,不得強奸民女;焚局卡,逐清吏,散富家糧米賑濟貧民,“由是鄉里窮民望孟庭軍旗,儼猶大旱之望云霓。孟庭之名震于沿江上下游諸省”。這支義軍與清軍周旋于蘇、松、嘉、湖、寧、杭間,交戰大小四十余次,戰無不克,“前后計斬清兵及團勇二千余人、將校百余名”。1908年初,夏竹林在突襲清軍營地時戰死,余孟庭戰敗逃走,不久被捕,于1908年3月被清政府殺害。這是青幫史上難得的光輝一頁。
余、夏二人的反清斗爭在整個青幫發展史中實屬鳳毛麟角,青幫的主流是日益走向沒落,走向時代的反動。
總之,從明末到清代中葉,在二百多年的風云變幻中,羅教的一個支派活動在以運河為主干、以其他水系為旁支的廣闊水域中。漕運水手構成了這支羅教教派的主體,并逐漸演變成漕運水手的行幫會社,這種行幫會社又由于自身難以克服的弱點,在近代社會的急劇變動中,沉淪為以流氓無產者為主體的社會寄生集團。這一民間組織在漕運水手中的漸次演變,不管社會表現是否令人滿意,在其存在的時期,畢竟是一個影響社會的重要因素,也是一股影響朝廷的政治力量。從宏觀上看,這也是漕運在王朝晚期的必然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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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吳琦著《漕運與中國社會》,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6年6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來源: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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